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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子公司採購員同撫順特鋼員工 侵吞採購款獲刑7年

  新浪財經訊 日前,上汽集團子公司採購部採購員楊某,與撫順特鋼銷售業務員張某等合謀,截留、侵吞公司鋼材採購款共計434萬餘元。楊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7年,沒收財產20萬元;張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7年3個月,沒收財產20萬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兵,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新興,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戶籍地遼寧省撫順市。

  原審被告人褚怡捷,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

  原審被告人潘志強,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

  具體內容如下:

  2010年底至2012年6月間,楊兵以變速器公司名義向撫順特鋼公司製發《轉銷函》等材料並由其協調、安排,由張新興以撫順特鋼公司名義接收訂單及聯繫供貨、收款等事宜,由褚怡捷、潘志強協助轉銷,將原應由安悅公司從撫順特鋼公司直接採購並經萬眾公司、卡爾公司轉售給保捷公司的部分鋼材,變更為撫順特鋼公司經力諾公司轉運站或直接銷售給尚順公司,由尚順公司加價出售給萬眾公司,再由萬眾公司經卡爾公司轉銷至保捷公司。四名被告人從中共同非法佔有差價計170餘萬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間,楊兵以變速器公司名義向安悅公司製發《材料緊急需求證明》等材料並由其協調、安排,由張新興以撫順特鋼公司名義接收訂單及聯繫供貨、收款等事宜,由褚怡捷、潘志強協助轉銷,將原應由安悅公司從撫順特鋼公司直接採購並銷售給變速器公司的部分鋼材,變更為撫順特鋼公司銷售給尚順公司,由尚順公司加價出售給萬眾公司,再由萬眾公司先後經卡爾公司、安悅公司轉銷至變速器公司。四名被告人從中共同非法佔有差價計130餘萬元。

  2013年9月左右至2015年12月間,楊兵以變速器公司名義向安悅公司製發《材料緊急需求證明》等材料並由其協調、安排,由張新興以撫順特鋼公司名義接收訂單及聯繫供貨、收款等事宜,由褚怡捷協助轉銷,將原應由安悅公司從撫順特鋼公司直接採購並銷售給變速器公司的部分鋼材,變更為撫順特鋼公司銷售給尚順公司或成響公司,由尚順公司或成響公司加價出售給卡爾公司,再由卡爾公司經安悅公司轉銷給變速器公司。上述三名被告人從中共同非法佔有差價計120餘萬元。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在調查其他線索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楊兵有犯罪嫌疑。2016年2月17日,楊兵經電話通知後主動接受檢察機構工作人員調查,在詢問時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同年2月19日,褚怡捷、潘志強主動至檢察機構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同年3月1日,張新興經電話通知至檢察機構接受調查,但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兵、張新興、褚怡捷各退繳50萬元,潘志強退繳25萬元。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兵身為變速器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夥被告人張新興、褚怡捷、潘志強,將本部門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對被告人楊兵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張新興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褚怡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對被告人潘志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連同在案款發還被害部門。

  上訴人楊兵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其400餘萬元的犯罪金額不準確,應根據被害部門實際損失的補差金額認定。

  上訴人張新興提出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張新興的辯護人提出,張新興沒有和楊兵的共同預謀,在本案中沒有起到主要作用,並未分得贓款,系從犯,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請求對張新興從輕、減輕處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楊兵、張新興等人犯職務侵佔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量刑並無不當,且訴訟程式合法。上訴人楊兵、張新興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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