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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囚25年劉忠林改判無罪,反思、追責不能停

楊晨 時評作者

背負故意殺人罪名28年後,50歲的劉忠林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4月20日上午,吉林高院再審宣判劉忠林故意殺人案,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劉忠林無罪。

對現在北京當公交安全員的劉忠林而言,這是一份及時雨似的司法判決。正義或許遲到,但不會缺席。1990年10月28日,劉忠林被認定為一起凶殺案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判處死緩,悲劇的人生拉開序幕:在獄中被囚禁25年多,出獄後因為“殺人犯”身份,在找工作等方面多有碰壁……有了這份無罪判決書,他便能恢復清白之身,翻開人生新的一頁。

不僅如此,作為“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劉忠林還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改判之後,他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就25年多的人身自由喪失,向賠償義務機構申請賠償金。“陳滿殺人冤案”23年後改判無罪,獲國家賠償275萬餘元;被羈押時間超過陳滿的劉忠林,理應獲得更高的賠償金。這也是國家層面的司法糾錯後,給予蒙冤公民的應有救濟。

改判無罪,這是蒙冤者最直接的期盼,也代表了公眾的心聲,卻還不是徹底的正義。翻看新聞報導,在這起創下紀錄的冤案中,還暴露出種種匪夷所思的“硬傷”,甚至是違法的蛛絲馬跡,需要痛定思痛、挖根深究。

證據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前提。新舊刑訴法中,都明確了“不輕信口供”原則,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令人遺憾的是,此案僅靠口供定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某村民的證言,就“坐實”了劉忠林有罪的證據鎖鏈。殊不知,“物證奇缺”“口供為王”,如此“證據鎖鏈”本就不堪一擊。更何況,口供15次“對不上”,“供述”和“證言”之間相互矛盾,更消弭了這些證據的法定效力,也讓劉忠林的入獄很難經得起推敲。

外界更關心的是,此案偵緝過程中到底有無刑訊逼供?據媒體報導,劉忠林帶傷出獄,“雙手十指都沒有指甲,呈現出壞死的狀態”、“右腳大拇指被截肢”,究竟是什麽原因造成?而且,劉忠林的有罪供述,“隨著偵查機構對案件證據的調查情況而不斷發生變化”,“在內容上根據偵查機構調查的進展情況而不斷迎合偵查機構”,“警方當年提取的部分屍骨和胎骨也在原審判決生效十年後,被全部銷毀”……這些不無蹊蹺的蛛絲馬跡,不能不讓人對辦案者角色心生疑惑。

從刑訴法的設計看,訴訟程式是被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比如,舊刑訴法早已明確,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然而,本案的現實卻是,判決送達後,劉忠林口頭提出上訴,“但這份口頭上訴未獲法院受理”,如此任性作為,不能不說是司法之殤。

其實,不止是原審過程,再審過程也有頗多程式瑕疵。吉林高院從決定再審該案,至今已歷時6年,漫長的過程被媒體戲謔為“馬拉松式再審”。按照新刑訴法,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蒙冤者“心急如焚”,為何拖延如此?是案情複雜異常,是辦案力量不足,還是阻力巨大,恐怕還需要向公眾告以實情。

每一起冤案的昭雪,不能滿足於判決的作出。是什麽造成了冤案,如何追責問責,怎樣“亡羊補牢”,同樣是正義所盼。這起“馬拉松再審”之後,正義還須向前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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