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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零傭金”等宣傳語!券商經紀業務迎來強監管

中國基金報記者王元也

券商經紀業務將迎來較強監管。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並從交易傭金收取、客戶資產保護、對账單提供、轉銷戶辦理、投訴處理等具體事項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時對行銷、開戶、交易、結算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账戶實名製、適當性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異常交易監控的具體規範。

五大要求劍指券商經紀業務

證監會歷來高度重視證券經紀業務監管。自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以來,證監會陸續完成問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證券账戶規範、客戶資金三方存管、行銷人員規範、營業網點清理規範、外部接入系統規範等基礎性工作,業務監管框架逐步建立。

但是,雖然目前券商經紀業務在謀求向財富管理轉型,但仍是券商核心業務之一。不過,經紀業務監管尚未有統一的部門規章,現有監管要求散見於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的文件之中,效力層級較低,一些監管要求有所滯後,無法滿足業務規範運作的需要。

基金君根據《辦法》梳理了五大要點:

一是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明確委託關係本質,把握核心環節,為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業務提供明確規則依據。

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交易傭金收取、客戶資產保護、對账單提供、轉銷戶辦理、投訴處理等具體事項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三是全面規範了主要業務環節,對行銷、開戶、交易、結算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账戶實名製、適當性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異常交易監控的具體規範。

四是系統強化了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從隔離牆建立、人員管理、組織保障、合規稽核、信息系統、營業場所等方面提出了規範要求。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明確了相應的行政監管與行政處罰措施,依法對公司及其責任人員的責任承擔做出了具體規定。

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這些行為被禁止

《辦法》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指出證券經紀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接受投資者委託,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的經營性活動。可以看出,更傾向於券商經紀業務能夠向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服務,而不僅僅只是將其簡單定位在交易通道。

與此同時,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證券經紀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背投資者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私下接受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

(三)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託;

(四)未經投資者的委託,擅自為投資者買賣證券,或者假借投資者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誘導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違背投資者意願或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與此同時,適當性也是此次《辦法》關注的一個重點。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行銷活動,應當向投資者介紹證券交易基本知識,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不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安排其他機構、個人變相向投資者返還傭金、贈送禮品或者給予其他利益;

(四)採用詆毀其他證券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投資者;

(五)以任何形式對投資者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六)與投資者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七)違規委託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或者機構進行投資者招攬、服務活動;

(八)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傭金收取得到規範

對“零傭金”等宣傳用語“say no”

傭金價格戰歷來是券商經紀業務無法避免的話題,為了招攬客戶,券商之間的傭金戰愈演愈烈,甚至有券商打出零傭金的口號。不過,此次證監會對券商傭金的收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零傭金等類似的宣傳口號被明令禁止。

證監會認為,證券公司收取的交易傭金應當與代收的印花稅、證券監管費、證券交易經手費、過戶費等其它費用分開列示,並按照規定與約定提供給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營業場所、客戶端同時公示對各類別投資者的具體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證券公司實際收取的證券交易傭金應當與公示標準一致,與投資者確定、變更交易傭金收取標準應當妥善留痕。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明確要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取的傭金明顯低於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

(二)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虛假宣傳;

(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規定的其他行為。

經紀業務從業人員考核不得簡單與新開戶數量、業績表現直接掛鉤

《辦法》不僅對經紀業務的交易、傭金收取等多方面做出規範,對券商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的考核也給出了明確指引。

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機制,將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合規性、服務適當性、投資者管理履職情況和投資者投訴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不得簡單與新開戶數量、業績表現直接掛鉤,禁止以人員掛靠、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

事實上,在監管和成本的雙重壓力下,新開戶依然是證券經紀業務最看重的指標之一,也是多數券商對基層從業人員的績效指標,不過目前考核有效戶數已取代單純的開戶數。不過,顯然從監管最新要求來看,合規性和適當性等是更為看重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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