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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刑罰,原來有這麽多講究,看看你了解多少

從人類建立第一個部落起,在對同類施加痛苦這件事上,人們就樂此不疲,想出的花樣層出不窮。

相傳堯舜時期,“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逐漸取代“無製令而民從,不施賞罰而民不為非”成為部落法則。後來,氏族酋長為在作戰中取得勝利,也都制定了軍法,比如:“禹會諸侯之君於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禹斬之。”

中國最早的記載刑罰,出現在夏朝之前由虞舜所建立的王朝虞朝,比如《尚書·大傳》記載:“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履,下刑墨幪,以居州裡,而民恥之。”

刑罰的最初出現,是為了使犯錯者羞愧、醒悟、悔改,後來有人就覺得,他害得別人受傷,甚至失去生命,羞愧羞愧就完了嗎?不公平啊!於是,精神刑罰開始向肉體刑罰轉變。

可以說,古代刑罰的演變,也對應著社會形態的演變。

人類擺脫野蠻開始步入文明的第一個社會形態,就是奴隸製社會,當時刑罰分正刑、流刑和徒刑三種,正刑包括墨、劓、宮、髕、大辟這五種刑罰。《中國法制史》和《中國法律思想史》已將“奴隸製五刑”改成“舊五刑”,即上述五種刑罰。

五刑是當時人們根據五行相克而制定的,從夏代開始逐步確立。

“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逸周書》

在五刑中,除大辟為死刑用以懲罰窮凶極惡之人,其他四刑皆為肉刑,通過野蠻、故意、不人道的方式,來對受刑人的肌體進行傷害,給受刑人帶來精神和肉體上的永久性雙重傷害。

到了西周初期,肉刑逐漸削弱,同時大辟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對受刑者除施以肌體刑罰之外,還加上了勞役,具體有: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舊五刑依然在諸侯國之間施行。

進入封建社會後,舊五刑逐漸演變為笞、杖、徒、流、死,稱為“封建五刑”,也叫“新五刑”。

秦朝時期,法家學說為主流,因而在法治上更為嚴密,“繁法而嚴刑”。單以大辟一刑來說,便有腰斬、車裂等十幾種,墨、劓、刖、宮等肉刑也依然沒有廢除。

漢文帝時期,將黥、劓、斬左趾改為徒刑和笞刑,刑罰開始減輕。漢景帝進一步改革了笞刑,不僅減少笞數,還對笞杖的長度、厚度以及加笞的部位有所限制。

可以說,漢初的刑製改革奠定了封建法定五刑的確立基礎。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肉刑逐漸被廢除。

魏律刑罰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贖刑、罰金;西晉承襲魏律,減髡刑、完刑、作刑,增徒刑;北魏增鞭刑和杖刑;西魏禁宮刑;北齊廢宮刑。

南北朝時期出現了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刑罰進一步減輕。

隋朝在刑罰發展史中十分重要,《開皇律》除去了部分較為殘酷的內容,死刑也僅保留兩種——斬刑和絞刑,並改鞭刑為杖刑。隋唐相距較近,唐法沿用隋律,但在刑罰力度上更進一步減輕。

北宋建國初期,依然沿用前朝刑律,但在死刑方面增設了刺配刑。自本朝起,刑罰不複隋唐時期的輕鬆,逐漸加重。

元朝由於統治者為蒙古人,在律法中保留了很多蒙古族的習慣法,將凌遲作為法定的死刑。

到了明代,在刑罰的種類上有所變化,刑罰日益殘酷,不僅恢復了很多酷刑,還增加了新的刑種,如充軍刑、枷號、庭杖等等。這一切,都要拜朱元璋所賜,尤其是明朝初期,東廠、西廠、錦衣衛等機構的設立,讓明朝在歷史上顯得殺氣騰騰。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刑律,沒什麽大變化,畢竟古人幾乎將酷刑都想得差不多了,給後人留下的發揮空間不多,像什麽“滿清十大酷刑”,其實並沒有什麽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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