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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行刑全過程 坐在土堆近距離面對黑洞洞的槍口

我們知道在中國古代死刑的方式繁多而且許多手段殘忍,因此在清末1910年5月15日頒布的《大清現行刑律》中廢除了凌遲、梟首、戮屍等殘酷死刑。僅保留了斬和絞兩種死刑方式。

到了1911年1月25日頒布的《大清新刑律》時,更是進一步減少了死刑的罪名,死刑的方式也從公開轉為秘密執行。

等到了1912年4月30日頒布的《民國暫行新刑律》時,又對死刑罪名進一步減少。僅保留了殺害尊親屬、殺害外國元首等幾個罪行執行絕對死刑,其他如殺傷罪、妨礙風化罪、故意傷害罪等只有造成他人死亡時才執行死刑,而這一時期的死刑主要為在監獄內采取絞刑的方式行刑。但絞刑之針對普通的刑事犯,而對於危害國家統治秩序的“內亂”犯罪,則開始使用槍決的形式執行。

而在隨後的軍閥混戰及戰爭年代,各地則完全跳出了法律框架,許多人被以“亂匪”的名義不經審判處死。而行刑的方式除了絞刑和槍決外,還有斬刑、梟首甚至活埋等早已經廢除了的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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