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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同意員工自願放棄社保?HR千萬別掉坑

你以為員工放棄繳納對公司是降低成本,但其實是個坑。

是的沒錯。

正常繳納社保的員工,平時看病就醫能夠按比例費用報銷,但是對於一部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員工來說,這筆費用該由誰來承擔呢?

我聽到有HR笑了:總不能公司替他出吧?

恭喜你,答對了。

案例

馬建國(化名)於2012年7月11日入職廣東省惠州市某公司,入職時馬建國出具《申請書》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

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馬建國由於舊病複發,請假前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96448元,該費用由馬建國自行墊付。該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及《出院通知書》,醫囑建議全休三個月。

2014年7月1日,馬建國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請報銷一部分醫療費用,但是與公司發生爭議,馬建國提出了解除勞動合約。

該公司支付了嗎?

該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開始了:

仲裁和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繳社保導致馬建國不能報銷醫療費,公司需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公司需支付馬建國醫療費56554.2元。

公司認為馬建國在職時未能及時參保,馬建國亦有責任,不同意支付醫療費56554.2元。

馬建國認為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用的責任在公司,公司應當承擔醫療費。

該公司支付了嗎?

該公司又不同意支付,繼續上訴:

惠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部門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用人部門一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部門就應依法為其繳交社會保險。馬建國雖簽訂了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但其放棄屬於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的義務,應認定為無效。

馬建國於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醫院住院治療,結合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0號令《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部門未按規定繳納醫保費的,未繳納期間所屬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部門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承擔。”

因此,在上述時間段發生的醫療費用人部門應予以承擔。一審法院經核算,公司應向馬建國支付醫療費56554.2元正確。

該公司支付了嗎?

該公司依舊不同意支付並且表示好委屈,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表示:

惠州中院說得對。

駁回了該公司的再審申請。

經核算,公司應向馬建國支付醫療費56554.2元,原審判決該公司向馬建國支付醫療費56554.2元正確。

該公司支付了嗎?

支付了。

由此可見:一旦同意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申請,看上去雙方你情我願,但實際上是將公司置於風險之中,現實很殘酷,後果很嚴重!

1

員工發生工傷怎麽辦?

如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如果員工不幸發生工傷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還包括工作過程中突發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等等這些無法預料的突發情況,所有的工傷待遇都得由公司買單,按照傷殘等級不同,工傷待遇輕則上萬,重則數十萬、上百萬。

2

員工患重大疾病怎麽辦?

沒有醫療保險,實務中這筆本應該由社保部門報銷的醫療費就全部轉嫁到公司頭上了,如果員工重病,要花的醫療費可能足以讓公司老闆感到身體被掏空。

3

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怎麽辦?

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約,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雖然實務中有種觀點認為員工主動放棄社保,事後再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不支持員工的經濟補償訴求,但是,也有觀點認為放棄社保本身就是一種無效行為,可以支持員工的訴求。

所以說: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是個坑!

當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時,HR可千萬不要放棄規勸,這種做法坑公司也坑自己!很有可能造成“一著不慎,滿盤皆坑”的局面,調節、仲裁、上訴,耗費時間精力,影響正常工作(或者丟掉工作),怎麽算都是損失。

所以,遇到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並表示願意簽訂“承諾書”;

HR也要堅決表態: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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