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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社部:“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央廣網北京8月13日消息(記者王顏欣)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導,近日,一則網上流傳的謠言說“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人社部日前對此辟謠,強調所謂“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社部明確表示,《勞動法》、《勞動合約法》、《社會保險法》中都沒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

  用人部門與員工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用人部門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社會保險法》、《勞動合約法》中亦有類似條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教授表示,用人部門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部門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朱俊生:雇主和雇員,他們基於這種自願的原則,當然可以達成一些協定,但是這種自願性的協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約定的範疇。我們五項的社會保險,它是法律規定的這種義務,不能通過自願性的協定去規避。

  人社部指出,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部門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部門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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