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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節在唐代的發展:已經成為國家的法定節日

元宵節之稱始於唐代,宋以後變得更加常用。中國文化源遠流長,元宵節又提供了一個小小證明。作為中國傳統節日之一,元宵節最晚在唐代已經成為國家的法定節日。

一 多重淵源

最早記錄元宵節內容的書籍是《荊楚歲時記》,作者宗懍,時間是555年。隋朝杜公瞻為《荊楚歲時記》作注,他侄子杜台卿作《玉燭寶典》十二卷,保存了這些文字。從《荊楚歲時記》的記述看,當時節日活動,分白天、夜晚兩個時段,白天“祠門戶”,晚上“迎紫姑”。元宵節給後人印象更突出的是晚上的慶祝,但從《荊楚歲時記》中,還看不到類似的行動。迎紫姑,似乎是靜悄悄的活動,看不到後來那樣的燈火輝煌。到唐初,根據《藝文類聚》的記述,開始出現了夜晚觀燈的內容。為什麽會有“觀燈”,後來的人們已經失去記憶,推測這一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一說是來自漢代的“太一”祭祀,一說來自西域的佛教燃燈。後者,經常引用的經典是唐玄奘的《大唐西域記》。

元宵觀燈的習俗來源,已經不能清楚說明,但隋煬帝留下一首《正月十五日於通衢建燈夜升南樓》詩:“法輪天上轉,梵聲天上來。燈樹千光照,花焰七枝開。 月影凝流水,春風含夜梅。幡動黃金地,鍾發琉璃台。”燈火輝煌的夜晚,建築了專門的設備,法輪、梵聲無疑都是佛教的意向。至少隋朝已有正月十五夜晚觀燈,而隋煬帝顯然是從佛教視角看待這個觀燈場景的。正月十五是道教的“上元日”,《舊唐書》記載中宗在景龍四年(710)的“上元夜,帝與皇后微行觀燈”。《開元天寶遺事》也記載:“楊國忠子弟,每至上元夜,各有千炬紅燭圍於左右。”正月十五夜晚觀燈,與道教或許也存在一定的淵源關係。

如此一來,有關元宵節的來源探討和描述,便形成了多源說。在討論元宵節的來源時,學者強調重點各有不同,有熱衷於一元說者,推測一種最早期的可能,然後否定其他的可能性。一個具有廣泛社會基礎的節日,是在漫長歲月中逐漸發展起來的,而發展的動力,其實就是獲得了更多的社會認同。節日淵源的學術價值是值得重視的,即使早期的證據難以確鑿,這本身就是社會習俗的特徵:原來的涓涓細流早被遺忘了,當匯成大江大河時才發現探源的必要,而此時的源泉證據已經難覓蹤跡。唐宋時期,所有關於元宵節的探源思考,都具有認同特徵。這些探源文字,與其說是證據,不如說是同意表征。各家各派,都從自己認同的方向去探索源頭,最終則形成了多元證明。探源研究當然是有價值的,雖然語焉不詳,不過認同即承認,這是風俗發展過程中的社會“合法化”。

二 快速發展

元宵節最初是以地方節日的面貌呈現的。所謂節日,當然要符合歲時活動的特徵,每年重複進行,內容相對穩定。南朝梁陳時期,已經存在正月十五晚“燃燈”的觀燈之俗。

宋敏求所著《春明退朝錄》,記載梁簡文帝有《列燈賦》、 陳後主有《光璧殿遙詠燈山詩》,都是上元夜的背景,唐以前歲不常設,至宋初元遊觀之盛,冠於前朝。由此看來,在南北朝時代,元宵節主要是南方的節日,從梁朝、陳朝皇帝都有詩歌相詠的事實來看,最高當局已經參與到元宵節之中,說明此時已經脫離了民間的性質。作為地方風俗存在的元宵節,開始的腳步已經無從尋覓。《荊楚歲時記》標誌著第二階段的開始,這個節日已經進入文獻的視野。而南朝皇帝們的作品,證明節日文化正在升級發展。

與此同時,北朝的正月十五,又有什麽舉動呢?《隋書》卷四〇《元胄傳》:“嘗正月十五日,上與近臣登高,時胄下直,上令馳召之。及胄見,上謂曰:‘公與外人登高,未若就朕勝也。’賜宴極歡。”隋文帝與近臣登高,元胄沒有參加,他正在“與外人登高”。皇帝特地請他來一起活動。正月十五登高,是當時比較普遍的活動。登高、宴飲,似乎是正月十五的傳統內容。不過,到了開皇十七年(597),隋文帝公開禁止正月十五的節慶活動。此事發端於禦史台的副長官柳彧,他認為正月十五的“都邑百姓”慶祝活動,浪費財產,敗壞風俗,建議取締。隋文帝讚成並執行。其實,當時正月十五的百姓慶祝活動,並不局限於首都,柳彧的報告就提及“外州”。

如此看來,正月十五的節日活動,在隋朝發生了巨大改變,一是內容方面,原來的登高、祭神等被戲劇匯演所替代,同時娛樂性代替了神聖性;二是規模擴大,全民性的節日氛圍已經形成;三是進入長安,贏得長安百姓的歡迎。“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極其準確地成為全民性的素描。這為進一步的發展提供了基礎,但是此時的元宵節還屬於民間節日範圍之內,即使有高官顯貴參加,還沒有成為官方認可的國家節日。但元宵節在統一國家的首都生根開花,這是最值得重視的一個發展要素。

不久以後,當隋煬帝執掌國家的時候,元宵節獲得了皇帝大力推動。隋煬帝確切恢復正月十五的慶祝活動的時間並不清楚,但是《隋書·音樂志》的記載還是十分具體生動的:

每歲正月,萬國來朝,留至十五日,於端門外,建國門內,綿亙八裡,列為戲場。百官起棚夾路,從昏達旦,以縱觀之。至晦而罷。伎人皆衣錦繡繒彩。其歌舞者,多為婦人服,鳴環佩,飾以花毦者,殆三萬人。初課京兆、河南製此衣服,而兩京繒錦,為之中虛。三年,駕幸榆林,突厥啟民,朝於行宮,帝又設以示之。(大業)六年,諸夷大獻方物。突厥啟民以下,皆國主親來朝賀。乃於天津街盛陳百戲,自海內凡有奇伎,無不總萃。崇侈器玩,盛飾衣服,皆用珠翠金銀,錦罽絺繡。其營費巨億萬。關西以安德王雄總之,東都以齊王暕總之,金石匏革之聲,聞數十裡外。彈弦擫管以上,一萬八千人。大列炬火,光燭天地,百戲之盛,振古無比。

前文說到“每歲正月”,之後分別提及三年與六年,那麽三年之前只有元年、二年,而又有“每歲”這個概念,可以認為只有從元年開始才合適。元年自然是大業元年,即605年。觀察這段文字,很明顯,慶祝活動明確在晚上進行,這便是“從昏達旦”。萬國來朝,應該是參加元日朝會的,為什麽要留至十五日,似乎就是為了繼續參加元宵的慶祝活動,“至晦而罷”,竟然進行了半月。

不僅如此,所記大業六年“突厥啟民以下,皆國主親來朝賀。乃於天津街盛陳百戲,自海內凡有奇伎,無不總萃”。結合《煬帝本紀》,我們發現,竟然也是正月十五的故事。《煬帝本紀》記載道:“六年春正月……丁醜(十五日),角抵大戲於端門街,天下奇伎異藝畢集,終月而罷。帝數微服往觀之。”又是一次連續半月的慶祝活動。如果僅僅是外交作秀,實在無法想象,一定有民間力量參與其中,或者是借助長安已經日益成熟的節日慶祝實現一定的外交目的。史書強調隋煬帝的外交作秀,用意在於批判。其實,從節日的發展來看,正是這個時期,元宵節進入了成熟期。

如此,元宵節就從一個地方性、民間性的節日提升到了國家節日的高度。“自是每年以為常焉”,是一個很重要的過程。從隋煬帝開始,元宵節的國家化正式起步,待到最後完成,還有一段路要走,直到唐玄宗時代來臨。南北朝時期元宵節作為民間節日已經存在,在南朝甚至皇帝也參與其中。隋朝文帝時期,元宵節在長安已經擁有良好基礎,並且發生明顯的變化。文帝時雖然小有挫折,但到煬帝時期則獲得巨大發展,而在統一國家首都的發展,為進一步的律令化打下深厚基礎。

唐代皇帝似乎格外鍾情於元宵節。中宗、睿宗和玄宗都是其中的代表。《大唐新語》是如此記載的:

神龍之際,京城正月望日,盛飾燈影之會。金吾弛禁,特許夜行。貴遊戚屬,及下隸工賈,無不夜遊。車馬駢闐,人不得顧。王主之家,馬上作樂,以相誇競。文士皆賦詩一章,以紀其事。作者數百人,惟中書侍郎蘇味道、吏部員外郭利貞、殿中侍禦史崔液三人為絕唱。味道詩曰:“火樹銀花合,星橋鐵鎖開。暗塵隨馬去,明月逐人來。遊妓皆穠李,行歌盡落梅。金吾不禁夜,玉漏莫相催。”利貞曰:“九陌連燈影,千門度月華。傾城出寶騎,匝路轉香車。爛熳唯愁曉,周旋不問家。更逢清管發,處處落梅花。”液曰:“今年春色勝常年,此夜風光正可憐。鳷鵲樓前新月滿,鳳凰台上寶燈燃。”文多不盡載。

中宗時期如此,睿宗也不遑多讓。《朝野僉載》記載:

睿宗先天二年(713)正月十五、十六夜,於京師安福門外作燈輪高二十丈,衣以錦綺,飾以金玉,燃五萬盞燈,簇之如花樹。宮女千數,衣羅綺,曳錦繡,耀珠翠,施香粉。一花冠、一巾帔皆萬錢,裝束一妓女皆至三百貫。妙簡長安、萬年少女婦千餘人,衣服、花釵、媚子亦稱是,於燈輪下踏歌三日夜,歡樂之極,未始有之。

這已經是十分熱鬧的景象了。到了玄宗時代,正月十五的活動皇帝依然興趣盎然。《明皇雜錄》載玄宗“每正月望夜,又禦勤政樓,觀作樂。貴臣戚裡,官設看樓。夜闌,即遣宮女於樓前歌舞以娛之”。

皇帝的熱衷,最重要的意義是顯示了節日的影響力,如果隋煬帝利用元宵節有加強外交工作的含義,那麽到玄宗時代,更多的是與民同樂。參與節日的社會人群眾多,從一般百姓到王公大臣、文人雅士、居民士女都是積極熱情的投入者,而皇帝的參與,自然是順應了民心的行動。何況,皇帝及其身邊人,也有娛樂的需求與願望,又有與民同樂的良好理由,何樂而不為。

元宵節成為國家的法定節日,就是在玄宗時期確立下來的。何以證明這便是法定假日的出現?唐代國家法定假日,有“假寧令”規定,《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員外郎”條對此有所記錄,正月十五是一天假期。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把這個內容標示為“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意為從七年到二十五年唐令都是這個內容。敦煌文書P.2504《唐天寶年代國祭、諸令式等表》,其中的假寧令內容,與《唐六典》一致,正月十五也是放假一日。敦煌文書S.6537v《大唐新定吉凶書儀》,記錄了三元日的假期情況,寫作“右件上中準令格各休假三日,下元日,休假一日”。這說明,天寶三載(744)的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燃燈放假,後來修訂為正式的法律形式。這其實就是“永以為例程”的含義。根據《天聖令》,到了宋朝,正月十五放假三日。但是,就在唐玄宗時期,正月十五已經升為三天假期。由此可知,宋代的元宵三日假期,是繼承唐朝的。

據《唐會要》天寶三載十一月敕:“每載依舊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開坊市燃燈,永為常式。”《舊唐書》記載內容基本一致,多出一個發布日期。玄宗於天寶三載十一月“癸醜,每載依舊取正月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開坊市門燃燈,永以為常式”。兩書中都有“依舊”一詞,讓人感覺到此前已經是三天假期,但是沒有成為“常式”,而這次從法律上確定了三日假期的地位。

唐朝的法律即律令格式(日本學界也稱之為“律令體系”)。法令,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法令的承認就是國家的正式承認。正月十五的節日活動,早期記憶已經十分模糊。大約在南北朝時期成為地方節日,長安的正月十五節日活動,應該是受到外地影響,就時間而論,根據隋朝柳彧的說法是“近代以來”。正月十五作為節日,來自民間與社會的推動是主要的,相對而言,朝廷與皇帝的加入是滯後的,但是他們為其作為國家節日的升級卻發揮著關鍵作用。長安因此變得很重要,沒有長安民眾的歡迎,就很難獲得國家主政者的關注,沒有這些政治上有能量的人群的支持,就不可能國家化,不可能給予法律地位。用“令”的方式規定國家節日,節日因此成為國家行為,這既可以稱作“律令化”,也可以稱作“國家化”,是研究古代節日文化的重要方面。

三 社會狂歡

到唐朝,元宵節受到更多的推動,尤其是朝廷和皇帝們表現出來的積極性,極大地提高了元宵節的重要性,而通過唐令確定元宵節為國家節日,作為國家行為的元宵節獲得了空前發展。古代中國重視法規建設,而到唐玄宗時代,製禮作樂進入高潮,從《唐六典》到《大唐開元禮》甚至包括《開元釋教錄》等著作都完成於開元時期,當然是朝廷系統努力的結果。(參吳宗國《唐代文化發展的三個高潮》,收入鄭學檬、冷敏述《唐文化研究論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0-34 頁)把傳統的民間節日“律令化”,變民間傳統為國家行為,也可以看作是國家引導風俗的努力,而後世對這些節日的繼承證明,唐朝的制度化獲得了後世的承認和繼承。

就唐代的元宵節而言,已經有研究者使用狂歡來形容,其狂歡特性值得重視。狂歡的社會價值是盡情娛樂與放鬆,對於任何社會生活而言,作為張弛有度的一部分,狂歡節日有利於社會的健康發展。社會狂歡節日,需要具備幾個基本要素。試述如下:

第一,全民性。對於狂歡節日而言,必須獲得社會各個階層和人群的認同,認同率越高,狂歡的社會熱情越高,狂歡節越成功。隋唐以來的元宵節資料,很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至少在長安城,元宵節受到了極大歡迎。《隋書·音樂志》所載隋煬帝時的元宵節情景很宏大熱烈,雖然筆法是批判的,但反映了一定實際情況。柳彧的反對報告,是更尖銳的批評,但同時也顯露出當時的全民性:“盡室並孥,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從整個家庭,到全社會,都熱情擁抱這個盛大的娛樂節日。

唐朝繼承隋朝傳統,長安的元宵節繼續在娛樂方向發展,而其全民性參與的特點有增無減。《大唐新語》所記與大業時期的情形沒有什麽不同,從王主之家(親王公主)、貴戚之屬,到“下隸工賈”,“無不夜遊”,全民參與得十分充分。中宗皇帝看來是特別熱衷元宵節的,他自己不僅微服出宮觀燈,當夜還“放宮女數千人看燈,因此多有亡逸者”。應當是宮內之人抵擋不住節日的誘惑,皇帝皇后既然也要微服觀燈,允許宮女前往觀燈就成了一種臨時的福利。後來,不得已只好宮中大搞活動,用以抵禦宮外的誘惑。有關元宵節的淵源,前文所述,最後形成了多元認識。所有人群都認為元宵節與自己有關,這是全民性認同的基礎。這在節日實踐過程中,自然有利於全民性的參與。設想,有部分社會人群認為某節日與自己無關,他們的參與熱情必然會受到壓製。

第二,娛樂性。娛樂作為人群生活,需要是絕對的,不論貴賤、高低,凡社會人群都是一樣。所以,節日必須具備娛樂性,才會獲得社會各階層和人群的歡迎與參與。從隋朝開始,元宵節的娛樂性得到極大的提升,與此同時,傳統中的與祭神相關的“神聖性”則漸漸褪色。神聖性多與禁忌相伴隨,而與娛樂相違背。唐玄宗從開元後期始,時常由政府出資努力推動官員和長安的娛樂活動,促成官員們的遊樂活動。而元宵節獲得國家法律的認可,尤其是擁有特定假日,這就為元宵節的娛樂活動提供了重要條件。現在可以看到的唐代文字記載,元宵節的核心內容就是娛樂,神聖禁忌、政治紀律、道德教化等等,在元宵節的狂歡中,一切為娛樂讓路。

第三,豐富性。唐代尤其是都城長安的元宵節,所持續的時間尚不確定。如果從隋朝的記載來看,正月十五不過是起點,慶祝活動常常進行到月末。唐代元宵節,最初是一日假,從天寶三載之後,擴大到三日假,那麽狂歡活動就有了連續三日進行的條件。根據《朝野僉載》的記載,玄宗先天二年(713)正月十五、十六日,在京師安福門外安裝二十丈的燈輪,“於燈輪下踏歌三日夜”,相應地一定有假日伴隨,即使沒有律令根據,肯定有皇帝的臨時敕書。不管是一天還是三天,狂歡活動必須有足夠多的內容,否則沒有辦法填滿假日。元宵節,給人印象最深的通常是燃燈,先天二年玄宗的巨大燈輪竟然燃放五萬盞燈。因為元宵節燃燈事項最突出,後來也稱元宵節為燈節。

燈下踏歌,是同時開展的娛樂活動。踏歌類似集體舞,對於營造節日氣氛最有幫助,而多人參與的大型項目,也讓節日更具狂歡色彩。

戲劇展演。從隋朝開始,在元宵節進行戲劇演出就成為慣例,每到正月十五,“於端門外,建國門內,綿亙八裡,列為戲場”。《隋書·長孫平傳》所謂“正月十五日,百姓大戲,畫衣裳為鍪甲之象”,證明戲劇頗能反映生活,因為不能穿上真正的盔甲,只好在衣服上畫上盔甲,然後扮演相關劇中人物。當時的戲劇,為使劇情逼真,相應的道具使用已然很普遍。戲劇因有劇情,是最有條件佔據觀眾時間的項目。

當然,還包括豐富多彩的食物供應,這是任何節日都不能缺少的重要環節。

第四,釋放性。唐朝依然堅持古老的宵禁制度,生活在長安的人,很少能見到長安夜景,這事實上構成了日複一日的長期禁錮。而元宵節給長安的人們提供了一個突破口,可以在正月十五的夜晚突破禁區,一整年的夜晚被禁錮的身體與精神,在這一夜徹底釋放。唐玄宗的朝廷命令“每載依舊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開坊市燃燈,永為常式”。開坊市,即是臨時取締宵禁。蘇味道《正月十五夜》“金吾不禁夜,玉漏莫相催”反映的同樣的宵禁取消。元宵節狂歡,正因為對應一整年的宵禁制度,具有解放的意義,社會釋放性心理得到滿足。長期壓抑之後的短時間情緒宣泄,引發社會興奮度爆炸,元宵節於是成為狂歡節。

其實,包括元宵節在內的唐代法定節日,都多少帶有娛樂化的傾向,對於整個社會文化而言,節日文化的存在與發展是健康的,具有必然性。

(作者部門: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來源:《文史知識》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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