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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版叔侄冤案”將再審 五大問題時隔20年未查清

5月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吉林省高院決定對23年前一宗故意殺人案啟動再審程式。該案發生於1995年,也被稱為金哲巨集案。1995年,吉林省永吉縣一名20歲的少女遇害,27歲的金哲巨集被鎖定為殺人嫌犯,後金哲巨集4次被判處死緩,在監獄服刑至今。案件審理和服刑期間,金哲巨集喊冤不止,該案於2014年7月被媒體披露,因案情與浙江的張高平案有諸多相似處,被稱為“吉林版叔侄案”。

再審理由: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長期代理金哲巨集案申訴的律師襲祥棟介紹,5月9日下午,他在長春監獄會見了金哲巨集,確認吉林省高院已於5月8日向金哲巨集送達再審決定書。

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的時間是2018年3月26日,這份文書將金哲巨集的姓名糾正為其本名金哲紅。

從1995年案發到2000年第三次二審落槌,金哲巨集案的審理歷時5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11月9日、1998年8月4日、2000年5月29日三次認定被告人金哲巨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間,金哲巨集先後三次上訴,吉林省高院兩次將本案發回中院重審,最後在2000年8月23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服刑期間,金哲巨集繼續喊冤,吉林省高院於2012年3月26日駁回其申訴。但金哲巨集不服,在獄中申訴不止。

吉林省高院的再審決定書稱,2018年3月,該院經複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等規定,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同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而早在2014年7月,金哲巨集案即被媒體披露,吉林省高院當時做出回應:已組織專人認真調查了解情況,核實清楚後將及時依法處理。《北京青年報》也在2016年報導過這起殺人疑案。

金哲巨集4次被判死緩

1995年案件發生時,金哲巨集27歲,已經娶妻生子。卷宗顯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縣雙河鎮新立屯北發現一女屍。10月11日,金哲巨集被警方收容審查,後被鎖定為嫌犯,警方結案後,檢方提起公訴。

關於殺人過程,第一次一審的起訴書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時許,金送租乘其摩托車的女青年李某去雙河鎮,途中對李起歹意,欲與李發生兩性關係,後用摩托車將李帶到雙河鎮新立屯北沈吉鐵路附近,與李發生兩性關係,當李向金索要錢時,遭到金的拒絕,李以去警察機構告發相要挾,金唯恐事情敗露,將李按倒在地,用雙手猛掐其頸部,將其致昏,金認為李已死,便將李拖至鐵路南側路基下附近一草叢樹林中的一溝內掩埋,後逃離現場。

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額受外力打擊,扼頸導致昏迷狀態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氣時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氣管、支氣管,同時伴有異物刺激,使氣管強烈痙攣收縮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開庭,金哲巨集當庭翻供,否認殺人。金哲巨集說:因為價錢沒談攏,李某並沒有乘他的車,更不存在他殺人,他也不知道女孩的姓名。半個多月後,女屍被發現,警察勘查現場,圍觀群眾很多,他也在場,但沒看清死者面容。事後被抓去審訊,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講過價的女孩。

第一次一審,吉林市中院認定金哲巨集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金哲巨集上訴。1997年,該案第一次二審,吉林省高院將此案發回中院重審。而吉林市中院第二次一審的判決結果仍是死緩,省高院再次將此案發回重審。

第三次一審,吉林市中院判決結果還是死緩,這次吉林省高院沒有再發回重審,而是維持了死緩的判決。

被稱為“吉林版叔侄案”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將金哲巨集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審時,曾發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問題:

一、作案動機是什麽?二、作案的第一現場在哪裡?三、能否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時間)?四、卷中警察機構法醫鑒定情況說明記載,從胃內飽滿程度,胃內容物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後一頓飯後半小時至一小時後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後一頓飯在哪吃的,吃的什麽以及飯後到被害期間的行動過程搞清楚。五、應進一步確定被告人是否佔有作案時間?

此外,本案中,屍檢沒有檢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巨集的辯護律師認為:“沒有精液和精斑,證明金哲巨集與李某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就很弱;沒有發生性關係,法院認定的作案動機就不存在。”

法醫鑒定分析還稱,李某右前額皮下血腫,系鈍器外力所致。前兩次一審認定,金哲巨集作案時“用木棒打李頭部,將李打倒在地,後又用手掐李頸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現場時並沒有發現木棒之類的鈍器。到了第三次一審,木棒消失了,變成金哲巨集“用左腿膝蓋壓住李某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

在後面的審理程式中,檢方並未提出新證據,而上述種種矛盾和疑點也沒有得出合理的解釋。

金哲巨集案和張高平叔侄案有諸多相似的情節:少女“搭車”遇害;司機被控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殺人;被害人體內未留下精液;案發現場沒有目擊者;凶手沒有留下指紋、毛發和腳印;定罪證據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獄偵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訴遭到刑訊逼供。值得注意的是,兩案的偵辦過程中均有“獄偵耳目”和“神探”的身影。

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叔侄冤案中,被害少女確實搭了張氏叔侄的車,而此案中,金哲巨集稱價格沒談攏少女最後並沒有搭車。此外,叔侄冤案中凶手雖未留下指紋、毛發和腳印,但在被害人王某指甲內卻提取到他人DNA,警方通過數據庫比對,發現該DNA與2005年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律師目前掌握的金哲巨集案卷宗,尚未顯示李某遇害現場發現嫌疑人的DNA物質。

金哲巨集諸病纏身

長期代理此案申訴的律師李金星認為,本案偵辦過程中,辦案人員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將無辜的金哲巨集屈打成招。

2000年,永吉縣檢察院對金哲巨集作法醫鑒定,結論是:前胸三處疤痕系外傷所致,腕部疼痛與外傷有關,此外傷可定輕微傷。

律師襲祥棟介紹,金哲巨集現在患有糖尿病、腎結石、胃病、下肢無力、心髒病等諸多疾病,目前行走要拄著雙拐。5月8日收到再審決定書後,金哲巨集號啕大哭,一夜沒睡。“(9日)會見時,他關心什麽時候開庭,能不能當庭宣判。他感覺自身疾病很多,身體承受能力已到極限,怕拖得太久,等不到宣判的那一天。”

襲祥棟說,目前他已向吉林省高院遞交辯護手續,並建議法院盡快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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