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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房地產稅須注意稅負轉嫁問題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盤和林

  制定房地產稅,需要從稅收原理來考慮問題,比如說房地產稅的最終稅負歸宿問題,須防止出現稅負轉嫁等情況,即轉嫁到租客或者剛需購房者身上,否則房地產稅未必能打壓房價,或許還會促使房租上漲、房價上漲等問題,最終損害剛需一族的利益。

  近日,房地產稅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據業內分析人士,7月31日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加快建立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指向了房地產稅。據21世紀經濟報導,今年4月份,房地產稅法草案曾在系統內部征求過意見,省級人大、省級財政等相關部門都參與其中。有參與人士表示,草案對各方面因素都有考慮。

  作為調控房價的重要抓手,房地產稅可以說是呼之欲出。房地產稅收之所以引起輿論熱議,是因為其作為一項稅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定位,被賦予了至少三個方面的特殊使命。

  其一作為一項稅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對居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其二既是作為巨集觀財政政策調控手段,其必然是有調控市場的作用,直接的反映在由於成本的增減而導致價格的變化,進而調節供求,平衡市場。這也是在目前房價高位階段社會大眾對房地產稅控呼聲較高的原因。其三,房地產領域的稅收一直都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相關稅法徵收標準的的確立必然會對政府的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並最終影響政府績效。

  筆者認為,制定房地產稅,需要從稅收原理來考慮問題,比如說房地產稅的最終稅負歸宿問題,須防止出現稅負轉嫁等情況,即轉嫁到租客或者剛需購房者身上,否則房地產稅未必能打壓房價,或許還會促使房租上漲、房價上漲等問題,最終損害剛需一族的利益。

  目前,國際上對房地產征稅稅基主要包括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房地產原值、土地價值、租金、面積這五種類型。據最新消息稱,我國房地產稅將按估值方式徵收,並將在今年進入立法程式。

  事實上,房地產稅收作為一種資產性稅收,無論以何種價值作為稅基,其都會最終對房地產價格產生影響。我國以房地產市場價值和原始價值進行綜合評估作為稅基,對於納稅人來講更為公平。同時對於政府來講,採用市場評估價值更有利於稅收的持續增長,保證地方財政收入。

  但是,採用評估價值作為稅基現實可行性並不高,並且在土地資源日益緊張的今天,其並不能像土地價值為稅基那樣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在房地產稅收探索階段我們並不苛求,但是這是需要相關部門日後漸完善的地方,在租賃市場日益繁榮的今天,同時將租金納入稅基範圍,形成綜合性的稅收制度也是值得我們考量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稅基,房地產稅的最終稅收歸宿是我們在規則制定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的。這裡不得不提的就是稅收轉嫁,所謂稅收轉嫁指的是稅收負擔的最終落腳點不完全是法定納稅人,而是經濟納稅人。簡單地說,就是稅收承受者未必是表面繳稅的人,例如房地產稅表面上看是持有者繳稅,但或許最終承受者是租客。

  作為一種價值量比較大的必需品,通常來講其需求價格彈性是等於1的,但是從我國顯示情況來看,我國房地產尤其是住宅型房地產其需求價格彈性是大於1的,也就是說房地產需求量對價格的反應比較敏感,當價格變動百分一的情況下,需求量的變動是大於一的。

  這也就意味著,當對房地產開始徵收稅收導致房地產價格變化時,房地產持有者的反應是大於房地產的需求者的,那麽最終房地產稅收將大部分由需求者承擔,持有者承擔的比較少。

  這也是目前房地產徵收稅收的一個困境。目前來看,各方對房地產稅收對房價的調控寄予厚望,想借其之手打擊投機性的房屋囤積,同時控制房價以促進市場真實供求關係的平衡。從房地產市場的現狀來看,雖然稅收能部分起到打擊投機的作用,但是同時也有可能損害了房地產剛需者和居住性持有者的權益。

  綜上所言,竊以為建立房地產稅收的長效機制,需要綜合租賃市場,建立更加完善的綜合性現代房地產稅收制度。同時先調後規,調整房地產市場大方向糾偏軌道之後,制定有關稅基稅率、稅收方式更加精細化的標準,保證在打擊投機客的同時不損害民眾的利益,真正達到穩定房價,保證民生的目標。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青年經濟學者,著名財經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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