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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扒高鐵車門有處罰,堵飛機艙門為何沒說法

作者:陳城

近日,公共交通工具又現“堵門”事件。媒體報導稱,春秋航空從泰國曼谷飛往上海浦東的9C8892次班機上,一名旅客因購物遲到,其母親堵住機艙門,不讓飛機起飛。據中航信旗下班機數據查詢軟體顯示,該班機最終晚點49分鐘起飛,延誤34分鐘到達。

對於這一事件,網友們義憤填膺。畢竟,近年來,類似的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行為屢見不鮮,媒體已經先後報導了飛機堵艙門、往飛機發動機裡丟硬幣、扒高鐵車門、搶奪公車方向盤等等行為。在這樣一個背景下,重聲規則意識,顯然已經起不到作用了。當自律已經無法約束不當行為的發生,則就需要明確的行為程序和制度規程來警示和直接告知,哪樣的行為是不可以發生的。

如上述事例中,搶奪公車方向盤因重慶萬州公車墜江案,而給社會提供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相關判例。目前學界對於如何量化公車上的影響行為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還存在極大爭議,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概括性罪名的量刑起點為3年,對類似事件都以此罪入刑,顯然可能懲戒過於嚴格。但起碼有一點能夠形成全社會共識,那就是對於此類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行為,顯然需要讓行為人付出代價。

目前,春秋航空已表示關注到網友的建議,並將做進一步評估,是否申請將該女子列入《民航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嚴重失信人名單》(以下簡稱民航黑名單)。民航黑名單是目前維護飛行交通工具活動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限制名單內乘客在一定時間期限內禁止乘坐民用航空器。但從目前國內多次發生的民航領域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事件來看,僅靠“拉黑”恐怕難言能夠震懾個別旅客的不遵守規則的行為。

故而,民航主管部門有必要考慮從行政立法手段上,明確對各類影響飛行器秩序的行為的懲戒措施。現有的民用航空法以及相關民航法規,都沒有對乘客的擾亂秩序行為作出明確規定,至多引申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相關條款來施以懲戒。類似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這樣的細化行政法規,或可借鑒。

需明確的是,堵飛機艙門和扒高鐵門、搶方向盤性質並不一樣。由於搶奪公車和阻礙高鐵關閉車門多發生於交通工具運行期間,其存在著一種後果不可逆的即時性特徵,也就是一當發生可能造成不良結果。而堵飛機艙門的行為,實際上並不會影響飛行安全。飛機艙門的鎖閉是完全由人工控制,只有艙門關閉後才會進行滑行等後續操作。因而,在立法準備上,也應遵循謙抑原則,不能過猶不及。

而目前最重要的一點,應該是鼓勵航空公司依據相關民事法規,維護自身的民事權利。民航局對於班機正常率有相關考核標準,大部分機場對於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誤有相關罰款規定,航空公司還需對延誤而導致其他旅客的權利受損進行處置和補償……這些都是班機延誤而導致航空公司受損的可能情形。顯然,由於乘客個人的非正當原因造成的飛機晚點,對航空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不應當由航空公司自行承擔。目前就已經有乘客因向發動機投擲硬幣航司起訴被法院判罰賠償損失的成功案例。

再者說來,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也更適合解決如此次春秋航空堵艙門事件。此次事件發生在國外,不同於國內,若要嚴格處置,可能還涉及到各國法律差異問題,會加大事件處理的複雜性。因而,以民事糾紛,顯然是更為有效的辦法,同樣能夠對旅客的不當行為產生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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