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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管清友:對個稅起徵點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每經記者專訪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長、首席經濟學家管清友: 對個稅起徵點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上周末,《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結束。中國人大網顯示,草案征集意見超過13萬條。草案自公布以來的一個月期間,數場專家研討會在各地舉辦,個稅改革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話題。

  對於個稅法草案的多項改革,社會公眾的關注點聚焦在起徵點、專項扣除等方面,比如起徵點是否有提升太空、最高邊際稅率45%能否調整、專項附加扣除還應該考慮哪些人群和項目等。對以上話題,《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專訪了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長、首席經濟學家管清友。

  起徵點應建動態調整機制 NBD:據當前草案,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目前的起徵點是否有提升太空?您是如何判斷的?

  管清友:起徵點如果搞全國“一刀切”,就很難充分考慮到不同收入群體的情況。中國各地區、各行業、各收入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較大,統一按5000元的起徵點不夠合理,也不符合促進公平的原則。

  我個人認為草案擬訂的起徵點還是偏低,不利於維護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從國際經驗上來說,個稅制度對收入調節主要體現在減少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維持較高的高收入稅負。

  此前我國是3500元的起徵點,從2011年到現在經歷了7年時間,無論物價、房價還是收入等,都出現了很大的變化。因此,我認為個稅起徵點應該建立一個動態調整的機制。

  NBD:如何建立動態調整的機制?應當考慮哪些經濟指標?

  管清友:我國上一次進行個稅調整是在7年前,而這期間物價已經有較大幅度上漲,起徵點和適應稅率卻一直維持在2011年的水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

  個稅起徵點可以根據CPI、房價、平均收入水準、GDP、財政收入等經濟指標來確定一個動態調節方案,個稅調整總體來說應當是減稅方向。

  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美國每年都會根據通貨膨脹系數對稅收寬免額進行調整,新加坡、法國、德國等國家每隔一兩年都會對累進稅進行微調,但這也導致了調整變化過於頻繁,稅收穩定性不足,對稅收征管體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此,對中國來說,起徵點及適應稅率應當在保持穩定與動態變化之間尋找平衡點,應當建立一套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同時,根據物價變化在合理範圍內進行適當調整的稅收機制。

  專項扣除要向弱勢群體傾斜

  NBD:目本次專項附加扣除擬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您認為專項附加扣除有何改進之處?

  管清友:從覆蓋面來講,國際上主要國家的個稅減免項目都會涉及很多的弱勢群體。比如,美國主要覆蓋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五大類稅收抵免;日本主要是覆蓋配偶、殘疾人的稅額扣除項目;法國主要是被扶養人扣除等。

  對於中國來說,目前個稅專項扣除項目覆蓋面還比較窄,國際上普遍考慮到的配偶、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負擔成本抵扣在本次改革中暫未得到體現。

  NBD:您認為如何建立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

  管清友:過去,中國需要繳納個稅的人數較少,而且在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下,工薪收入者繳稅情形也比較簡單,以源泉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個稅征管機制完全可以適應需求。

  但隨著專項扣除、反避稅等改革措施的深入,當前的征管體制無法滿足向綜合征稅以及專項抵扣的需求。

  從其他國家經驗來看,比如作為綜合所得稅制代表的美國,目前美國以源泉扣繳和個人申報相結合的征管模式,在先進的稅收征管資訊系統幫助下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征管體制。

  從流程看,美國納稅人在年度開始預估總體收入並進行申報,並按季度進行預繳稅款。在年末根據實際情況多退少補。在稅前,稅務機構可通過銀行和信用兩大系統提前掌握納稅人的大體收入情況;在稅中,稅務機構可以通過資訊化平台與各相關部門進行交叉查驗,防止偷稅漏稅;在稅後,美國國稅局通過高額的罰款、信用檔案記錄甚至刑事處罰三大手段確保了稅收征管體系的權威性。

  因此,對於中國來說,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通過高效的資訊共享平台獲取納稅人資訊,通過嚴厲的處罰防止偷稅漏稅,同時從稅務機構內部及外部建立一套圍繞納稅人權益保護的配套制度。

  可加大財產性收入征稅力度 NBD:對於如何調節高工薪收入群體的個稅一直備受熱議,不少觀點認為45%的邊際稅率過高,您有怎樣的看法?

  管清友:我國當前45%的最高稅率與德、日、法等高稅收高福利國家大致相同,高於美國的37%以及新加坡的22%。

  先不說這個稅率高或低,對最富裕人群實施高稅率本也無可厚非。但問題是,這只是針對勞動收入,而不包括財產性收入。也就是說,將高工薪和高收入混為一談,這是不合理的。

  高薪勞動者並不是最富裕的人,但他們卻繳納了最高的稅收,真正最富裕的擁有大量財產性收入的人卻不用交這麽多稅,比如買賣股票不需要交資本利得稅。現實中富裕人群又擁有眾多的避稅手段,進一步加大收入差距。

  在這種情況下,要防止主要征稅對象變成以工資為主要收入的高薪人群。因此,建議適當下調高薪對應的幾檔稅率,充分發揮上等次稅率的作用,激活最富創造力的高薪人才群體。

  NBD:當前對於勞動所得稅負是否偏高有諸多討論,個稅中的經營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為35%,股息紅利所得等也適用20%比例稅率,都低於綜合收入最高邊際稅率,您對此有何觀點?

  管清友:目前個人所得稅過多側重於勞動性收入,而忽略了財產性收入。過去以勞動所得為主,這個稅制無可厚非,但現在勞動收入的佔比越來越低、財產性收入越來越高,稅制應當做適當調整。

  一方面,有很多財產性收入目前並不徵收資本利得征稅,例如股票買賣;另一方面,很多情況下,資本利得稅僅採用20%的比例稅率,比如從事證券投資獲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但相較於最高達45%的個人所得稅,存在明顯優勢。

  從其他國家經驗看,如美日等,都將大部分財產性收入及勞動收入視為個人總收入,統一征稅,適用累進稅率,同時對長期資本利得給予很大的稅收優惠。

  因此,鑒於當前我國個稅比重低以及國外發展經驗,個稅制度應該更多的將重點放在調節居民收入,防止收入差距過大這方面。應當考慮將當前的綜合征稅範圍進一步擴大,將財產性收入也納入到統一征稅的範圍內,同時對長期資本利得給予稅收優惠來鼓勵居民投資。

責任編輯: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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