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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孩算“違約”,這個規定不合理

沈彬 時評作者

如今我國已全面放開“二孩”,很多地方還是緊繃著“少生”“罰錢”的神經。

據媒體報導,今年初,福建閩侯縣一位市民通過12345政府公共服務系統谘詢,2005年他生育第一個女孩後,簽訂了一份自願放棄二孩協定,每月獲得了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全面二孩政策頒布後,他又生育了第二個孩子,問此前“獨生子女獎金”如何處理。閩侯縣衛計局的回復是:至少雙倍返還,否則發律師函。

在全面放開二孩的背景之下,之前嚴控生二孩的計生政策該如何善後呢?

當地衛計局言之鑿鑿,當事人當初簽了“自願放棄二孩協定”,現在又生了孩子就是“違約”,就要按協定付兩倍到三倍違約金。但這顯然不合理。

首先,當初政府對獨生子女的獎勵,是一種行政“給付行為”,有嚴格的法定性。哪怕是簽了自願的承諾書,也不能設定“違約金”。政府和公民之間是行政機構與行政對象的關係,可以依法做出罰款,但不是約定“違約金”,不存在“契約自由”的借口。

其次,閩侯縣“罰錢”依據的上位法已經發生了改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當地衛計局堅持至少兩倍違約金的依據,是2007年發布的《福建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貢獻獎勵制度實施意見》。這個檔案不是規章,只是“意見”;“意見”上位法是1988年《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在2016年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做了修改、全面放開二孩後,閩侯當地還是按老黃歷辦事,堅持至少雙倍退回獎金,真是不知今夕何夕。

事實上,之前為了機械地執行一胎政策,不少地方頒布了很多土政策,其中有的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上位法相衝突,有的還直接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為此,國家層面也在進行政策清理。

如今我國已全面放開“二孩”,但計生政策執行的“慣性”太大,很多地方還是緊繃著“少生”“罰錢”的神經。殊不知,這已經與國家的大政方針背道而馳。

時代在前進,我國人口政策也已發生根本性的改變,人口系統的基層部門也應學會順應時代,不能把已經與上位法相衝突或者本身就是違背法理的計生土政策,當成“原則”來堅持。

各地之前積累下來的人口土政策,都應接受備案審查,而像生二孩要交“違約金”這種土政策,也不應再成為國家新人口政策實施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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