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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追繳二孩撫養費:不必守“舊黃歷”不放

  ■ 觀察家

  對“搶生”二孩行為未處罰的,不妨別再處罰。

  日前,有網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繳2015年的二孩罰款,稱其“不顧政策大局”。這引發廣泛關注。9月14日,婺源縣衛計委在“婺源發布”官微上發布了題為《關於江永亮網絡反映婺源縣衛計委不應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一事的回復》,稱追繳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在該事件中,當事人江永亮夫婦是於2015年12月生下了二孩,雖然當年10月十八屆五中全會就已決定全面放開二孩,但當時從國家到地方,計生條例仍未修改,“全面二孩”仍未落地,所以這仍屬計劃外生育。

  但就在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看,江永亮夫婦生育二孩的行為算是符合新規,只是時間上提前了一些,性質類似於“搶生”二孩。

  去年3月,我在新京報就曾發表文章《“搶生”二孩,該不該“罰”?》,認為“免罰”符合法律精神,也合情合理。

  從法律角度看,《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法規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是“有利溯及”原則。我國處理各類法律問題還有個原則是“從舊兼從輕”(不止刑法方面適用)。

  “有利溯及”和“從舊兼從輕”原則,也符合國家衛計委此前的表態。新京報去年1月份報導,國家衛計委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莊表示,在解決(搶生二孩)這個問題上應該遵從三個原則: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從舊兼從輕”,第三是有利於當事人原則,“在政策調整過程中,既有法律的銜接問題,也要保持工作的穩定,更要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其次,免征合情合理,更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初衷。全面放開二孩,是針對低生育率、快速老齡化等新人口形勢而實施的政策,從當時時點上看,生育二孩是利於改善人口結構的。評判當時的生育二孩行為,也該秉持“今天視角”而非“昨天視角”。

  而當下,無論是中央明確提出構建包括醫療、托育、教育、稅收在內的家庭發展支持體系,還是國家衛健委撤銷“計劃生育”相關司,指向性都很明顯。在此背景下,對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前生二孩的夫婦,未處罰的不再處罰,是利國利民的善舉。考慮到許多育齡夫婦存在不願、不敢生二孩心態,多釋放點類似的善意很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河南省人大法工委2017年1月13日就在書函中表示,“對尚未按當時規定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情形,應按照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對按當時規定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但尚未執行的情形,屬於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這也是合宜的因時而變。

  守著舊黃歷,不如“風景長宜放眼量”。眼下還想著追繳二孩撫養費,實在是沒必要。

  □何亞福(人口學者)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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