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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新建收費公路必須達到高速公路技術標準

12月20日,《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引起廣泛關注。21日,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司長魏東在12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就大家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交通運輸谘詢研究中心副主任賀興東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修訂充分考慮了我國公路發展面臨的新形勢,系統綜合了收費公路在控規模、調結構、降成本、防風險、強監管、優服務等方面的發展要求,應該說,對促進我國收費公路可持續發展十分必要。”

修訂草案有六大變化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是對現行條例的繼承與發展,共分7章64條,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提高收費公路設定門檻,規定今後新建收費公路必須達到高速公路技術標準,新建一、二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不得收費,車輛通行費收入無法滿足債務利息和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費高速公路。

二是明確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償債期限應當按照覆蓋債務還本付息需求的原則合理設定;經營性公路項目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

三是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對現行條例規定的“統貸統還”進行了完善,將統借統還的主體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管理”,即統一舉借債務、統一收費機制,統籌償債來源、統一支出安排,將統借統還的範圍限定為“償債期屆滿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處於償債期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

四是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債務償清的,按照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保障養護管理資金需要。

五是明確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確定因素,建立差異化收費、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

六是落實國務院推動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要求,調整了收費站設定的相關規定,推行不停車收費,逐步減少人工收費方式。進一步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監管,保障和提高服務品質。進一步規範完善收費公路轉讓行為,明確經營期屆滿後由政府收回納入統一管理的經營性公路以及對債務償還未作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權不得轉讓。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準的監管,明確和落實收費公路相關資訊向社會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及相關責任。

“近年來,隨著國家財稅體制、投融資體制等改革深入推進,收費公路發展的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魏東說,面對新形勢,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降低過路過橋費用”的部署要求,交通運輸部在前幾年工作的基礎上,經深化研究,形成了新的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處理好發展和降成本關係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修訂需要處理好公路可持續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降成本的關係。”賀興東表示。

他提到,以高速公路為例,經過這些年的快速發展,高速公路網已基本成型並不斷完善,未來養護任務越來越重,保障養護和運營管理資金成為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

記者注意到,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副局長孫永紅也在發布會上表示,按現行《條例》,如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費,將陷入“無錢養護”困境,不僅無法保障高效、安全、快捷的通行服務,而且會使路況水準下降,破壞公路發展成果,減損人民群眾獲得感。

“但我們也要注意到,今年6月2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部署調整運輸結構提高運輸效率,降低實體經濟物流成本。要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公路運輸成本是有效手段之一,而通過降低公路收費,進而降低物流企業的公路運輸成本,並通過物流企業向生產製造企業轉移,可最終達到降低實體經濟物流成本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條例》的修訂又必須滿足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關於降成本的要求。”賀興東說。

“兩者如何平衡,當然需要綜合測算和綜合考量。要通過管理手段和技術手段減少收費環節、提高通行效率。”賀興東舉例說,比如,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取消省界收費站設定、推行不停車收費,減少人工收費方式等,都是這種手段的具體體現。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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