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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不止一人偏離了規則的軌道

既然我們有電子商務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規則,為何不依照這些規則解決問題,而是要升級為事件、激化成矛盾呢?

不久前,寧波買家黃小姐在李先生的網店購入18件衣服,總價4600多元。“五一”假期後,以“不喜歡”為由發起無理由退貨,但賣家發現,買家朋友圈有大量穿著店裡衣服旅行拍的照片。目前,當事人通過微博公開致歉,阿里巴巴集團公關部回應稱,經雙方協商,買家所購衣物9件不可退。(見5月12日《新京報》)

經過協商,18件衣服中被穿去旅行並拍照的9件不可退,當事人公開道歉,退貨問題暫時告一段落。但隨之而來一個新情況是,黃小姐的身份信息、手機號、暫住點等一系列信息被“人肉”後洩露,其遭遇了被辱罵、騷擾等網絡暴力。

事實上,無論買家還是賣家,都沒有很好地遵守相關規則。

先說買家,既然已經穿上了網購的衣服去旅遊拍照、發朋友圈,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實是認可這些服裝的。然而穿了好幾天卻以“不喜歡”為由發起無理由退貨,有濫用“後悔權”的嫌疑。

再說賣家,遇到買家要求無理由退貨情況,首先應該依據現有制度與買家協商解決;其次,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平台投訴,或者訴諸法律渠道。然而該賣家卻選擇曝光買家,隨後導致買家信息洩露並遭遇網絡暴力,難免隨意洩露消費者隱私信息之嫌——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電子商務法也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我們雖然不知道賣家曝光了買家的哪些個人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曝光的某些信息為網友發起“人肉搜索”提供了線索或便利。而部分網友“人肉”、辱罵買家的行為也極為不妥,甚至涉嫌違法。

通過這一事件,買家、賣家以及“人肉”者,都應該反思自己的行為。既然我們有電子商務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規則,為何不依照這些規則解決問題,而是要升級為事件、激化成矛盾呢?說到底,都是不重視法律和規則惹的禍。

據賣家介紹,開店3年來,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遇到這樣的“試穿族”了,每逢節假日都會有一些買家,穿著買來的衣服出門旅遊,隨後再要求退貨。其實,解決這類問題還是要回到“七天無理由退貨”這一規則上來,如果退貨符合規定理應退貨,如果不符合規定則不能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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