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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教授張建偉:我在最高檢工作5年

1995年,張建偉在最高檢工作期間,參加全國檢察機關研究室工作會議。

畢竟花開誰做主,記取,大都花屬惜花人。

——辛棄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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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後,李新和我都還記得1992年夏天那個下午,她隨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出的車來到西土城路25號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一號樓門前。那時她從華東政法學院畢業不久,是研究室年輕幹部,受研究室副主任雷鷹的委派前來接我。被一個年輕漂亮的人來接,真是職業生涯的美妙起點,多年後我都這麽想。

那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蓋新樓,最高檢機關暫時搬到小南莊辦公。我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源自導師嚴端教授的推薦。最高檢研究室正需要人,於是政治部很快與我取得聯繫,到最高檢工作的事就這麽定了。那時沒有面試,更沒有筆試,一份簡歷就夠了,簡簡單單,現在求職,就需要過五關斬六將了。

到最高檢報到後,我與北京大學畢業的王利民一起到國家檢察官學院接受崗前培訓。隨後幾天,各主要部門都派人給我們介紹各自的情況,研究室派來的是一位處長——敬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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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培訓後,按照中組部的要求,新入職的幹部都要去基層鍛煉。最初的要求是鍛煉三年,後來減為兩年,到我們入職的時候,已經改為一年。我和王利民一起去了山西省運城市檢察院。

1992年的運城市檢察院有幾十名檢察人員,其內設機構分政工科、公訴科、批捕科、經濟科、法紀科、監所科等。檢察院、法院共用一座臨街的小樓,正門進來,穿過樓出來,後門是一個院子,院裡有一個大的法庭,運城市司法局的樓也在院子裡。

我在批捕科和公訴科各工作半年,實際上,在批捕科工作的時間更長一些。批捕科的馬複山科長業務能力很強,在院裡業務水準數一數二。批捕科有四名檢察官,兩男兩女,案件分下來後各自審查,審查後在科裡討論,由科長把關,定下來之後向檢察長匯報,還要由檢委會最後決定。

有一次,我們辦理了一起傷害致死的案件。某男子到一家鬧事,與那家的男人發生肢體衝突,被其用刀捅死。提審犯罪嫌疑人時,見其戴著腳鐐,面露疑懼神色,顯然警察機關覺得案情重大,他自己也覺得前景凶險。案件事實顯示,這家男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可以不必批準逮捕。但是,這家需要給死者家屬一定賠償,平複其怨氣,檢察機關才好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跟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商量之後,其家人送過來2萬元錢,犯罪嫌疑人得以取保候審。死者的妻子來領錢,錢包在報紙裡,她收下錢,並沒有說什麽,轉身離開時,沉重地歎息了一聲。

那一聲歎息,讓我一直難忘。檢察官辦理案件,無論對於哪一方當事人來說,都需要給予公道。案情有時如花月朦朧,我們的決定是否完全正確,當時並無十足把握。對於檢察官來說,要知道,司法不只是一個決定和幾頁文書,透過這一決定和幾頁文書,可以看得到當事人特殊的人生際遇,正義與不正義,都是很具體的。

批捕之前提審犯罪嫌疑人是必經環節,我多次去看守所提審。警察局預審科就在看守所大院裡辦公,幾個預審幹部與我們批捕科幹部很熟。檢察官有自己專用的訊問室,那時律師不能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所以看守所大牆裡幾個訊問室都由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使用。批捕科一位姓薛的檢察官在提審一名嫌疑人時,發現他面色蒼白,身體虛弱,立即向看守所提出送醫檢查,檢查結果出來,是因營養不良而貧血。檢察官的精察,對於改善在押人員的待遇,避免可能的死亡事件,顯然不可或缺。

我曾同批捕科的劉四平檢察官到洪洞縣辦案,順便到“蘇三監獄”參觀,這是古代衙門附設的監獄,原來的監獄早就毀掉了,現在的是後來複建的。入得門來是白色的蘇三塑像。經過衙役住的房間再往右走,最裡面有一個低矮的小門,門口是古時關押的人要拜的獄神。進到門裡,是一個院落,裡面有一些囚室。院裡有一口汲水的井,井口很小,是為了防止在押的人投井自殺而設計的。

我在起訴科辦理的案件不多,初為公訴人,感受到出庭的心理壓力,不知道辯護人會如何辯護,擔心自己應對得是否足夠有力。這種壓力,自然是在批捕科感受不到的。多出幾次庭,這種心理壓力就得到了緩解。法庭上應對失措的情況,並不常見。有一次,運城市檢察院舉行一個觀摩庭,剛從夏縣調來的一名女檢察官擔任公訴人,庭審中辯護人針對控方提出的鑒定書提出異議,公訴人對於相關專業性問題不了解,那時既想不到也來不及請鑒定人出庭說明,觀摩庭上公訴人便如此回應辯方意見:“鑒定書是根據科學依據形成的結論,你不能質疑科學,因為科學不可置疑。”真難為她了。

在運城檢察院鍛煉的後幾個月,我看到媒體報導:一些地方法院進行試點工作,改變庭審方式,增加控辯雙方的對抗性,那種庭審方式稱為“抗辯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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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北京,我在研究室上班,才知道最高檢有些同志對於這一庭審方式改革有不同意見,主要原因是擔心法院不再主動依職權調查取證,加大檢察機關的公訴難度,讓公訴人難以負荷。私下裡,大家擔心改革後法官成了“老闆”,檢察官變成“馬仔”。

對此,我寫了一篇題為《無米安能為炊》的文章,討論庭審方式改革,認為引入對抗製訴訟模式的條件並不成熟。此文在《檢察日報》登出後,雷鷹副主任見到我表示讚賞。不料沒過幾天,在一次會議上,一位領導就此文當面質問《檢察日報》負責人劉佑生,說“有米就可以為炊嗎”,劉佑生不明所以,向雷鷹副主任求證。這是我在系統內報刊發表的第一篇文章,出師不利,居然有點戲劇性。

在那段時間裡,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就法官入庭時檢察官要不要起立問題一度發生爭議,1997年時任成都軍區成都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的龍宗智寫過論文討論這一問題,題為《檢察官該不該起立——對庭審儀式的一種思考》,有學者模仿梁啟超《異哉所謂國體問題》的題目寫了一篇《異哉所謂檢察官起立問題者——與龍宗智先生商榷》予以反駁。

在研究室辦公室、一處工作一段時間後,我被安排在二處即法案研究處工作,很快就知道這樣安排的原因,刑事訴訟法即將修改,最高檢研究室二處具體承擔此法修改的研究工作。這是自1979年該法制定以來時隔17年第一次修改,這部法律涉及公檢法三機關的職權配置和程序設計,以及辯護方的地位、權利的提升與擴張,乾系重大。最終的修法結果是,檢察機關辦理的稅務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權轉到警察機關;免予起訴制度被取消,擴大了不起訴範圍,形成法定不起訴、裁量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格局;庭審方式改革得以落實。

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最高檢研究室二處由時任處長陳國慶牽頭,王守安、王振勇和我共同承擔研究工作。我們分專題收集、整理資料,通過修法研究,增進了不少知識。遺憾的是,我們基於指揮偵查權的研究擬定的條文,並沒能夠走出北河沿大街147號,該條文後來改成了刑事訴訟法中的一個條款“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警察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梁國慶副檢察長提出,修法後最高檢要制定《人民檢察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細則》,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研究室二處立即著手起草這部“實施細則”,我負責起草的是“審查起訴”和“出席第一審法庭”部分,王守安負責起草的是最難寫的“訴訟監督”部分。那時我們注意到,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規定撤回、變更、追加起訴,但是采行變更原則是檢察制度發展的方向,於是我們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追加和撤回起訴。在“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張穹就任副檢察長,分管研究室工作,我們轉而在張穹副檢察長領導下修改已經成稿的“實施細則”並征求業務廳和下級檢察院業務部門意見。有一次在內部討論中,我提出題目“實施細則”更像是行政機關或者企事業部門的規章制度的名稱,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帶有司法解釋性質的工作規程不妨稱為“規則”,即更名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既簡潔又能凸顯司法屬性,張穹副檢察長聽罷,立即采納了這一意見。

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起草之後,我們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的嚴端教授、周士敏教授為我們把關提意見,他們逐條審閱後給我們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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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了5年,1997年去中國政法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師從陳光中教授,2000年博士畢業後留校工作三年,隨後調到清華大學法學院工作。雖然不再從事檢察工作,但是正如美國法諺所言“一日為檢察官,終身為檢察官”,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幾年,為我現在從事學術研究和教學提供了寶貴的體制內工作經驗,也在我心中深深植下了檢察情結。前年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掛職副廳長,再次回到熟悉的北河沿大街147號,感受到我與檢察機關感情上的牽引,如今在個人檢察史中朝花夕拾,不禁感歎紙短情長,難以曲盡其意。其他一些舊事,且待以後再補充吧。

文字:張建偉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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