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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女”名譽糾紛案

案情簡介

吉文貞,1925年出生在上海一個曲藝之家,曾紅極一時,1944年病故。1985年起,魏錫林擬以吉文貞為原型人物創作小說。《今晚報》副刊對小說配插圖進行連載。小說在內容中使用了吉文貞的真實姓名和藝名,內容除部分寫實外,還虛構了部分有關生活作風、道德品質的情節。在小說連載過程中,陳秀琴及其親屬以小說損害了吉文貞的名譽為由,先後兩次找到報社要求停載遭拒。1987年6月,陳秀琴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魏錫林未經其同意在創作發表的小說《荷花女》中故意歪曲並捏造事實,侵害了已故藝人吉文貞和自己的名譽權,《今晚報》未盡審查義務致使損害擴大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天津中院判令,魏錫林和《今晚報》報社分別在《今晚報》上連續三天刊登道歉聲明,為吉文貞、陳秀琴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各賠償陳秀琴400元。同時魏錫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說《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複印、出版發行。《今晚報》報社、魏錫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津高院在認定天津中院判決合法的基礎上,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資料圖片

案件背景

天津中院參照文化部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作者死亡後,其署名等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保護其不受侵犯”的規定精神,認定公民死亡後,其生前享有的名譽權利仍受法律保護。案件審理期間,天津高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函請示意見。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複函的形式答覆,死者名譽權應受到保護,其母有權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的複函更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重要參照。

意義與影響

“荷花女”案成為了我國首例在司法實踐中確認保護死者名譽權的案件,開啟了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這一案件在當時引起了法學界和法學部門的廣泛討論,使保護死者名譽權的觀念深入人心,進而推動了我國名譽權保護的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進程。

來源:人民法院報

整理撰稿:瑜珈 | 編輯: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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