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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盒子”商場走紅,那玩的是“新零售”還是“賭博”?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幸運測試機或福袋機=賭博機”?

對於這種的推論,就算是具有遊戲機性質的抓娃娃機恐怕都不能認同。

日前,據媒體報導,一些商場出現了一種“幸運測試機”,只需要支付30元,就能夠買一個“幸運盒子”,拆開後可能得到的商品是同品牌的面膜、手霜、耳機線甚至是iPhone手機,部分還能參與額外的抽獎。

對於該如何定性或理解這類“幸運測試機”,可謂眾說紛紜。

對此,有人認為他們是“是帶有一定賭博性質的,中獎率太低”;也有人認為“幸運盒子裡的大獎是否真實存在無人知曉,宣傳廣告很可能含有虛假內容,涉嫌虛假宣傳”;還有人擔心“這種商業方式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的情況,且容易誘發消費者的賭博心理”。

那麽,到底該如何看待這種名為“幸運測試機”或“福袋機”,但實為商品自動銷售的新模式呢?

“幸運盒子”:本質上是商品自動售賣機

相關信息顯示,當前在各地商場出現的“幸運盒子”(有的自稱“福袋”),目前已有超過100個牌子。雖然機器名為“幸運測試機”,但本質上還是商品自動售賣機或無人值守的售賣機。

以目前在抖音上最火的“MR.WISH心願先生”為例,用戶花30元得到一個幸運盒子,盒子裡除了自主品牌產品,還有額外的一張抽獎卡。

據報導,此前“MR.WISH心願先生”在合肥接受了工商部門的抽檢,工商部門公布的情況是:“經過調查和核實,‘心願先生’盒子裡的產品零售價均高於30元,有的甚至超過100元。額外掃碼抽獎中獎名單也是真實的。”

顯然,從工商部門的調查情況來看,商家銷售的是盒子內的產品,而非抽獎卡,這是一種帶有娛樂性質的商品銷售行為。

據了解,該品牌是通過線下銷售“幸運盒子”的方式,將消費者引流到線上購買自主品牌產品,是種創新性的新零售方式。

當然,這種銷售行為的“合法性”有兩個前提:

其一是盒子內產品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正規產品,簡單說,即不能是“三無產品”;

其二是盒子內的不特定商品,最低價格不得低於用戶支付金額。

理由很簡單,因為此類”幸運盒子“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消費者自願的情況下,犧牲了消費者購買產品一定範圍的知情權,即對於用戶實際購買的商品是什麽,存在一定的隨機性或不確定性。

因此,只有盒內產品的市場零售參考價大於或等於30元,才宜認定消費者與商家達成的是平等“購買協議”,才符合“等價交換”的公平交易底線。

盒子內為三無產品或價值低於30元的涉嫌違法

如果商家在盒子內放“三無產品”,無需多言,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包裝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電話、許可證號、產品標誌、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說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說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視為不合格產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視為“三無產品”。

另外一個問題是產品價值的問題。

以“MR.WISH心願先生”為例,該品牌的官方淘寶店中,發現一款口紅(也會出現在“幸運盒子”內的產品)的售價為79.9元,而且月銷量高達數千。

簡單說,如果商家放置在盒內的產品價值都是等於或大於30元,那麽,這種銷售方式是無可厚非的。

理由也很簡單,雖然消費者一開始不知道“幸運盒子”裡的產品是什麽,但最終得到的產品價值等於或大於30元。

從法律層面上講,相當於商家與消費者達成一種特殊的買賣協議,即:犧牲了消費者一小部分或一定範圍的知情權,但獲得了以更低的價格獲得更高價值產品回饋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媒體報導顯示,不少“幸運測試機”的“幸運盒子”裡,出現“三無產品”或低價值產品。

而這是值得有關部門和消費者重視和警惕的,因為此類“幸運測試機”已經涉嫌賭博機或從事賭博活動了。

有獎銷售還是賭博:區別關鍵在於有無“輸贏”設置

另外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是:“幸運盒子”機或“福袋”機這種具有隨機性的銷售行為,加上抽獎設置,是否涉嫌“以小博大”,或者有賭博嫌疑?

所謂“賭博”一般是指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其核心在於“輸贏”,輸了就會“一無所獲”或“資產大幅減值”。

簡單說,區分是“賭博式”銷售,還是有獎銷售的關鍵就在於:消費者有無可能付出了一定金額而“一無所獲”或“資產大幅減值”。

事實上,當前火爆各大商場的“抓娃娃機”與傳統的遊戲機很像,就屬於具有一定賭博性質的服務,但是,由於此類機器一般金額較小且輸贏以消費者能否控制好抓鉤為主,因此,一般都認定為遊戲類機器。

而就類似“MR.WISH心願先生”這類自動商品售賣機來說,區分它們是否具有賭博性質甚至違法,可能的關鍵也在於:

其一,消費者購買前是否知道可能會有哪些商品,也就是知情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其二,消費者不論購買到何種商品,其價值不應低於其支付的價格,也就是明碼標價,不存在付出較多的錢得到低值的商品,即不存在“輸”的可能。

如果符合前述兩個條件,那麽,這種固定金額購買不特定商品的服務,確實在銷售模式上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否則,就涉嫌賭博性質的銷售。

而其在每個盒子中附贈的抽獎卡或二維碼,則是典型的有獎銷售。

作為有獎銷售,只要是公示中獎率、中獎產品型號、中獎產品數量、中獎產品價格等,則是合法的。

參照正在征求意見的《關於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乾規定》相關規定,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向消費者或相關公眾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

按照最新修訂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只要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不超過五萬元,就屬於合法的有獎銷售模式。

“幸運盒子”到處可見,但可能並非同一商家的服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注冊信息顯示,截至2019年2月23日,共有22件“幸運盒子”商標注冊申請,涉及申請人共計5家,其中,已核準注冊商標1件,商標注冊申請部門為“廣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MR.WISH心願先生”這個品牌的持有方。

值得一提的是,由廣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幸運盒子”商標注冊申請數量最多,共計17件,佔所有“幸運盒子”文字商標申請總量的72.3%。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還有其他公司也在申請注冊“幸運盒子”的商標,因此,在當前各地商場中出現的“幸運測試機”或此類自動售貨機,可能並非同一廠家所提供。

一方面,對於號稱模式首創者的廣州摘星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來說,需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盡早就其模式涉及的機器、包裝等申請注冊商標,就其所涉技術或模式申請專利保護。

另一方面,對廣大消費者來說,也需要擦亮眼睛,在參與此類體驗此類服務時,務必確認清楚自己參與的“幸運測試機”是否付費前就知道可能買到什麽,避免買到高價低值的商品,上當受騙。

當然,對於市場監管部門而言,也需要加大對此類新模式的關注,評估不法分子利用此類模式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可能、風險,提前著手制定預防監督機制,及早發布消費警示。

總之,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需要保護合法創新者的權益,避免新模式被一些低質山寨廠商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挫傷了市場參與者的創新熱情和積極性。

而這才是各方合理應對和有效規範“幸運盒子”式新零售模式的焦點所在。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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