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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武:銀行何以“大而不能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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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陳志武

  【金融其實很簡單】

  在當今世界,熟知“大而不能倒”的邏輯極其重要:如果你規模小,就只能聽別人的;而如果你規模太大,別人就必須聽你的!這就是“規模製勝”的簡單道理。那麽,這個潛規則是怎麽流行起來,或者是何時成為明規則的呢?

  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大而不能倒”只是潛規則。2008年9月15日,這一天被稱為“雷曼時刻”——美國具有150多年歷史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倒閉,引發了全球金融市場的大地震,使次貸危機演變成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全球金融危機。接下來的一周時間裡,美國道瓊斯指數下跌了20%多。各國決策層進入深度焦慮。

  當時的雷曼兄弟是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總資產6000多億美元。按照國內銀行業標準看,算不上巨頭。但是,就是這樣一家看起來並不巨大的投資銀行的倒閉,卻把全球金融市場帶入深淵,讓各國似乎都見到了棺材。這就是大型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體現。

  這些經歷成為許多政客和非金融人士要求救助大型金融機構的理由。在雷曼兄弟倒閉之後,美國財政部和美聯儲沒有讓規模更大的金融機構“美國國際集團”和花旗集團倒掉,而是不惜花政府資金大舉救助,以穩定金融體系作為目標。

  那麽,更深一點看,大型金融機構為何“大而不能倒”呢?倒閉的危害有多大,救助的後患又如何呢?

  大型金融機構為何“大而不能倒”

  大型金融機構特別是大型銀行的倒閉,往往會給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經濟和社會帶來挑戰,威脅社會穩定。

  以前我們談到,如果一家銀行倒閉甚至是在可能倒閉時,都會引起儲戶的擠兌和恐慌,然後波及其他銀行等等。所以,1930年代開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只是存款保險有金額限制,只能覆蓋部分存款,超出上限的個人儲戶和企業儲戶的資金就得不到保障,將很難收回,因此,銀行倒閉會給成千上萬儲戶帶來直接損失,也會給銀行的幾十萬乃至上百萬的股東帶來數千億元的投資損失,這些都直接影響社會穩定。

  其次,一家重要銀行的倒閉,容易引發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連環倒閉。即使沒有傳染式擠兌,也由於各金融機構之間往往有大量的相互交易,比如各類金融衍生品契約,倒閉銀行作為相對交易方的金融合約要麽無法履約,給其他交易方帶來損失,要麽就被凍結,等待漫長的破產清算。就像雷曼倒閉後,市場人士都在測算各家其他金融機構有多大頭寸受影響,這種猜疑導致金融市場出現一定程度的凍結。

  在這種時候,倒閉銀行和其他受牽連的金融機構會拋售大量金融資產,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會有什麽影響呢?——這必然導致多類金融資產價格大跌,讓持有大量此類資產的金融機構也遭受重大損失,也面對破產倒閉風險。這就是所謂的大型金融機構“複雜而不能倒”。

  以2008年金融危機時美國最大的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為例。美國國際集團同很多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和基金公司,簽訂了大量CDS合約(creditdefaultswaps,也就是“信用債擔保合約”),由美國國際集團給銀行等提供信用債的擔保。如果美國國際集團破產,那麽,從它那裡購買了信用債擔保的銀行等就不再有擔保了,銀行資產的風險就大幅增加,需要立即補充資本來覆蓋新風險。這就危及整個金融體系,進一步放大危機。為避免這一結果,美國政府就不得不花巨資救助美國國際集團。

  再次,就是會嚴重挫傷實體經濟。一旦銀行系統出現凍結,銀行的借貸、結算以及其他銀行業務就都會收緊,沒法正常開展。你知道,銀行的供血是經濟正常運行的關鍵。而如果一家重要銀行倒閉,那麽其他銀行也會變得非常謹慎,暫緩給企業和家庭提供新貸款、加速收回現有貸款,或者縮短信貸期限、改變貸款條件。銀行供血功能的收縮迫使企業壓低投資甚至減產裁員,對宏觀經濟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系統性風險指的是對金融穩定產生威脅的風險。這種威脅會涉及到金融系統的絕大部分,也會波及到整個經濟。由於擔心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會引發系統性風險,很多國家都會強化對銀行的監管,也對瀕臨破產的大銀行提供救助。這就是“大而不能倒”。

  “大而不能倒”引發道德風險

  從維護金融穩定、避免系統性風險的角度看,救助大型銀行免於倒閉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但是,救助大型銀行的代價是什麽呢?

  最主要的代價就是道德風險以及由此製造的更大風險。“大而不能倒”問題的本質是,大型銀行的債權人和股東相信,銀行將會受到政府的援助而不會倒閉,他們的資金放在大型銀行是安全的。於是,他們就會放鬆對銀行的監督,因為反正有中央政府的保護。就這樣,“大而不能倒”銀行將會發放風險很高的貸款,並在其他高風險業務上下賭注,從而讓銀行面臨更大的風險。這種不良行為就是“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風險”。

  一些學者研究日本的銀行借貸行為發現,由於政府的援助,日本的銀行易於將信貸資源分配給財力低的借款者,而這種行為助長借款人變差、沒動力做好事情。總之,這些行為使資源配置到低產出領域,阻礙經濟增長。

  如果政府無法將救援大型銀行與改革金融機構結合起來,救助行為只會鼓勵大型銀行重複高風險運作,損害社會資源。

  那麽,如何做到既確保金融體系穩定,降低系統性風險,又避免“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風險呢?美國前財長保爾森強調:“為了保證市場約束力能夠有效控制風險,我們必須允許金融機構破產。但現在有兩個因素,使人們開始期望監管措施防止金融機構破產:一是它們相互關聯,所以不能破產,二是它們規模太大所以不能破產。我們必須采取措施改變人們的這種觀念,當然這就需要我們降低這兩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性。”

  2010年11月,金融穩定理事會向G20首爾峰會提交了一攬子政策建議。首先,要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自己對衝損失的能力,主要是通過提高這些金融機構的資本要求、應急資本和自救債券等方法實現,也包括更高的流動性要求和更加嚴格的大額風險暴露。其次,提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強度和有效性,涵蓋監管的目標、監管的獨立性與資源投入、監管的具體權力、監管的持續性、並表監管、監管技術和國際合作等方面。再次,各國應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置框架。最後,就是強化核心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包括支付體系、證券交易與結算體系、中央交易對手等,目的是弱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降低風險傳染的程度。

  在中國,相應監管部門和央行都積極推動改革,以穩固整個金融體系的自我調劑機制,規避系統性風險。但是,“大而不能倒”尤其是“剛性兌付”等政策所帶來的隱患還繼續存在。

  今天的要點有三。其一,銀行具有很強的外部性。也就是,跟一般工商企業不同,金融機構的相互關聯度很高。一家銀行的倒閉也能對經濟運行帶來很大負面影響,大型銀行更是如此。如果大型銀行倒閉,容易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甚至影響到整個經濟。其二,當前的大型銀行,已經從“大而不能倒”轉變為“複雜而不能倒”,雷曼兄弟就是一個案例。最後,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從巴塞爾新協議到金融穩定理事會,都在努力解決“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力求降低大型銀行的倒閉概率。但是,跟存款保險一樣,“大而不能倒”也帶來巨大的道德風險,鼓勵銀行從業者和金融消費者去冒險。再者,在“大而不能倒”的銀行政策框架下,老百姓都更願意把錢存到大型銀行,遠離小型銀行。長此以往,銀行業、金融業會越來越高度集中,達到誰都是“大而不能倒”的銀行,使整個金融業成了實際的國有行業。那麽,小型銀行還有空間發展嗎?如何發展呢?金融創新和競爭的空間還有多大?

  (本文作者介紹:耶魯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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