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5億違約金沒要回來,新城控股濟南舊改項目糾紛二審敗訴

圖片來源:新城控股公告

新城控股在山東濟南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糾紛,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判決內容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城中村改造項目位於濟南歷下區劉智遠村。2015年11月,新城控股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島新城創置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創置”)與濟南銀豐鴻福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豐置業”)簽訂該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合作開發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開發項目地塊為濟南市規劃局濟規直(一)管函[2014]163號文件所確定的A組團A-1、A-2、A-3、A-4、A-5地塊。

具體合作方式為:銀豐置業在A組團地塊經營性用地出讓時,為各宗地單獨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開發。在項目公司取得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後,銀豐置業配合新城創置對項目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完成後,銀豐置業持有項目公司30%股權,新城創置持有項目公司70%股權,項目公司由新城創置運營管理,銀豐置業負責配合和監督。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通過共同經營項目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按照本協議約定分享收益,承擔風險。

2018年1月29日,銀豐置業競得上述地塊,但未按雙方協議約定、履行設立項目公司及合作開發義務。2018年5月,新城創置以違約為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起訴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銀豐置業繼續履行。隨後,山東高院裁定將上述土地查封,查封期三年。

2018年11月9日,山東高院做出一審判決,即解除銀豐置業與新城創置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駁回新城創置關於要求銀豐置業繼續履行合作開發義務的訴訟請求。因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新城創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變更訴訟請求、新增要求銀豐置業承擔違約金5億元,二審於2019年5月23日開庭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判決之前,銀豐置業曾於2018年8月提出反訴申請,認為《合作開發協議》因政府原因而導致不能履行,該“政府原因”屬於《合作開發協議》約定的“不可抗力”。依據《合約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銀豐置業有權要求解除合約。同時,銀豐置業認為在《合作開發協議》簽訂後、在合作地塊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過程中,因政府部門確定的土地出讓價格發生巨大變化以及土地出讓計劃發生重大變更,出現情勢變更事實。

山東是新城控股近年在“以上海為中樞,長三角為核心,並向珠三角、環渤海和中西部地區進行全國擴張”的“1+3”戰略下重點布局的區域之一,目前在山東有14個項目。對於此次案件敗訴,新城控股稱“經公司綜合判斷,本次案件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