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中青評論:結婚證無法證明“老婆是我老婆”?荒謬!

摘要

中青評論

對於“結婚證無法證明夫妻關係”現象,當地相關主管部門不宜以“非主管部門所監管的範圍”為由,僅“協商”了事,還必須進一步糾正查處、追究責任。

“首付款近50萬元交了兩個多月,期間我想在房產證上加上我妻子的名字,被要求要證明是夫妻關係”。日前郭先生在海口市綠地江東首府買房遇到煩心事,其申請變更共有買房人名稱時,他提交結婚證還不能證明他與妻子是夫妻關係,無奈之下他只好到公證處開具公證書。郭先生認為開發商讓其開具這些證明,疑有意刁難。而海口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房產證上增加名字,非主管部門所監管的範圍,將組織雙方協商。(《南國都市報》6月14日)

儘管,諸如“證明我媽是我媽”之類奇葩證明,早已不是什麽新鮮事,甚至讓人備感“審醜疲勞”,但上述結婚證無法證明“老婆是我老婆”現象,仍不能不令人慨歎。要知道,在現實生活中,相比其他各種親屬關係,夫妻婚姻關係實際上是最容易證明的,不僅戶口簿中記載了相關內容,而且還有民政部門出具的專門證件——結婚證。如依據我國《婚姻法》:“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這也就是說,結婚證實乃證明夫妻關係的法定證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更不用說,為治理各種層出不窮的奇葩證明,此前政府還曾多次頒布措施,三令五申地一再強調“四個一律取消”、“六個一律取消”等一系列治理要求,而這其中,就明確包括“能通過個人現有證照來證明的一律取消”。在這種背景下,上述海口購房戶仍不能通過法定結婚證來證明自己的夫妻關係、“老婆是我老婆”,而被開發商疊床架屋地額外要求開具公證書,無疑顯得極為荒唐,完全不可理喻。

如何才能根本解決“結婚證無法證明夫妻關係”之類奇葩證明現象?若僅止於事後“協商解決”,顯然遠遠不夠,其中更重要的關鍵要素在於,必須對於此類奇葩行為嚴肅問責追責,讓相關索要奇葩證明者付出應有的足夠代價。而在這方面,此前中央相關文件事實上也一直不乏明確要求,如2016年8月中央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就明確要求:“今後,凡再次出現擅自要求群眾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

這意味著,對於“結婚證無法證明夫妻關係”現象,當地相關主管部門不宜以“非主管部門所監管的範圍”為由,僅“協商”了事,還必須進一步糾正查處、追究責任。

撰文/張貴峰

微信編輯/西蒙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出品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