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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財務總監等挪用上億公款二審已宣判 西寧特鋼為何不公告?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西寧特鋼原財務總監王大軍等人挪用公司上億資金一案,二審判決結果公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有關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寧特鋼集團)副總經理、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600117,SH,以下簡稱西寧特鋼)原財務總監、財務部部長王大軍等人的刑事裁定書。王大軍、西寧特鋼集團原資本運營管理處處長、西寧特鋼原財務部副部長李學勇等人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替四川運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亨公司)償還銀行到期貸款並收受賄賂,並因此給西寧特鋼造成巨大損失。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法院認定王大軍等人系挪用西寧特鋼上市公司的資金,且發生時間在幾人當初任職公司之時,但西寧特鋼在近幾年年報及公司公告中均未對相關事項進行披露。有證券律師認為,西寧特鋼或涉信披違規。

對此,12月11日,西寧特鋼一位高管向記者回應稱,公司正在落實上述事宜,相關情況存在一定出入。

違規挪用替其他公司還錢

11日中午,西寧特鋼原財務總監等曾挪用公司上億資金一事被網絡媒體曝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案件的裁定書,案件詳情得以公開。

2008年~2016年,王大軍與運亨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國預謀,王大軍利用其職務便利,安排李學勇、原西寧特鋼財務部資金室員工代偉虛構西寧特鋼與運亨公司的貿易業務,違規幫助運亨公司辦理銀行融資貸款。在運亨公司不能償還銀行到期融資貸款時,“挪用西鋼股份公司票面金額為4068.910623萬元人民幣的銀行承兌匯票及7000萬元銀行账戶資金,共計折合人民幣11068.910623萬元用於替運亨公司償還銀行到期貸款。”

裁定書顯示,王大軍、李學勇、代偉三人在2012年~2014年間都分別有收受周福國部分金額的回報。案發後,上述受賄財產均被依法追繳或凍結。

此外,2015年7月,代偉利用其職務便利,在辦理西寧特鋼銀行匯票貼現業務過程中,與票據貼現業務人員商定,以在原貼現利率基礎上上浮的方式增加貼現成本,套取西寧特鋼資金41.56萬元,其中24.5萬元用於歸還代偉個人借款,15萬元用於炒股。案發後,該款項已全部依法追繳。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王大軍、周福國等人被判有期徒刑9~14年不等。

一審後,周福國、李學勇、王大軍三人提起上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寧特鋼:正在落實相關事宜

根據法院判決來看,王大軍等上述挪用資金事項無疑給西寧特鋼帶來了不小影響。據稱,挪用銀行承兌匯票及账戶資金合計1.1億元,雖然案發後運亨公司償還了5314.46萬元,但仍然給西寧特鋼股份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記者注意到,較奇怪的是,西寧特鋼在歷來公告中,並未就該案件進行披露。

西寧特鋼主要從事特殊鋼的冶煉和金屬壓延加工業務,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50.77億元,實現歸屬於股東的淨利潤為虧損5.76億元。

西寧特鋼曾披露,李學勇2015年5月~2016年4月任西寧特鋼監事,王大軍2016年4月~2016年8月任西寧特鋼董事。2016年1月12日,西寧特鋼董事會經審議,同意王大軍辭去公司財務總監職務。

而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2016年8月,李學勇因涉挪用公款罪被刑拘,並於當月被逮捕;王大軍於2016年8月被監視居住,同年11月被取保候審。

但自李學勇等人被逮捕到目前二審判決公布,西寧特鋼均未披露相關事項。

若相關司法機構認定西寧特鋼公司上億資金遭原高管挪用,上市公司是否需要進行披露呢?

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向記者表示,因為挪用資金時間跨度較大,每年佔用資金額度未知,是否需強製披露取決於相關信披標準,因此目前不好確定西寧特鋼是否信披違規。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對於其中涉嫌違法的情況應進行公告,其佔用公司資金的多少及具體影響,判決下來也應披露,不公告或涉及信披違規。

12月11日,西寧特鋼一位高管回應記者稱,公司正在落實上述事宜,相關情況存在一定的出入。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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