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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新增五個征稅產品,水資源稅試點倒逼全民節水

《財經》記者 王曉霞/文 王延春/編輯

2019年8月26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正式通過,將於2020年9月1日起實施。

從201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到201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草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一審,今年8月份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二審,可以說資源稅法的頒布廣泛吸納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資源稅自1984年開征,按照落實稅收法定的要求,這次立法保持了現行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總體不變的原則,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適當的調整,將目前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上升到了資源稅法。

據財稅部門統計,1994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徵收資源稅7972 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徵收資源稅951億元。此外,據財政部官網數據,2017年和2018年全國的資源稅收入分別為1353億元、1630億元,同比分別增長42.3%、20.4%,2019年上半年全國資源稅收入959億元,同比增長20.4%。總體來看,資源稅收入在全國稅收收入的佔比不高(2018年為1.04%),但增長相對較快。

此前多年來資源稅的改革就在不斷推進中。中國的資源稅改革自2010年新疆首先試點原油、天然氣從價計征改革開始起步,2014年12月1日起將煤炭納入改革範圍,2015年5月1日起再擴大到稀土、鎢、鉬等,2016年7月1日起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從價計征,並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次年12月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推廣到另外九個省份。

較征求意見稿新增五個稅目 部分稅率有調整

資源稅法明確,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部門和個人”,應稅對象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等五大類共164個稅目,與2017年11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增了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輝長石、輝石岩、正長岩等五個稅目。

資源稅法對征稅範圍的表述做了修改,由征求意見稿中的“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修改為“開發應稅資源”,為今後資源稅的改革留出了空間。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將資源稅徵收範圍擴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預計待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資源徵收資源稅的條件具備時,將被納入征稅範圍。

財政部稅政司一級巡視員徐國喬在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隨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資源稅法對稅目進行了統一的規範,將目前所有的應稅資源產品都在稅法中一一列明,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此外,資源稅法明確,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約的,在該合約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約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計稅方法方面,資源稅法充分吸收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結果,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從價計征,對地熱、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等少數應稅產品可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稅率方面,資源稅法繼續採用現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兩類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其具體的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相較征求意見稿,資源稅法對煤層氣、黑色金屬、銅、金銀、鋁土礦、中重稀土等多個稅目的稅率有調整。比如:煤層氣(原礦)稅率由征求意見稿中的1%-4%調整為1%-2%,鐵、錳、鉻、釩、鈦(原礦或者選礦)由征求意見稿中的1%-6%調整為1%-9%,鋁土礦(原礦或者選礦)由征求意見稿中的3%-10%調整為2%-9%,金、銀(原礦或者選礦)由征求意見稿中的3%-6%調整為2%-6%,中重稀土(選礦)由征求意見稿中的27%調整為20%。

稅收優惠方面,徐國喬表示資源稅法規範了減免稅政策,資源稅法對現行長期實行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稅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對油氣開採運輸過程中自用資源,和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煤層氣,免征資源稅。對低豐度油氣田,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深水油氣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

“同時為了更好地適應實際需要,便於相機調控,稅法授權國務院對有利於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免資源稅,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稅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減免資源稅的具體辦法。”他說。

水資源稅條款納入資源稅法 與水資源稅改革相銜接

此番頒布的資源稅法將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有關規定納入到稅法的條款中去了,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部門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徐國喬表示,考慮到水資源稅改革處於試點階段,征稅制度需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規定徵收水資源稅的條件目前還不成熟,為了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於法有據,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水資源稅是資源稅的稅目之一,是將政府非稅收入中水資源費收入改為稅收。2016年7月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首先在河北省開展,次年12月試點範圍擴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九省(區、市),試點地區大多缺水比較嚴重。

目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適用的具體規章為財政部2017年11月28日發布《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該辦法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進行平轉,明確了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並授權各試點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自行確定具體的適用稅額。

徐國喬介紹,從試點的實施情況看,總體平穩有序,征管也比較順暢,稅收調節的作用也逐漸呈現。主要是強化納稅人節水意識,抑製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提高用水效率。對個人來說,負擔是沒有增加的。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的水資源狀況、取用水的類型和社會發展水準差異,完善水資源稅制度,並且依照稅法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並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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