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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頭版評論:印花稅立法兼顧稅收法定與相機調控

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印花稅的徵收範圍和稅目稅率,引發市場關注。

從征求意見稿全文來看,此次的印花稅立法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體現出稅收法定的原則;二是實現了法律與現實情況的相匹配;三是結合實際需要,確定了靈活主動、相機調控的規則,尤其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或者稅率調整交由國務院決定,讓日後印花稅的調整有了更多的想象太空。

本輪印花稅立法是在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下進行的。現行印花稅的徵收依照的是國務院發布的規則,過去20多年間,國家對書立、領受合約、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稅憑證的部門和個人徵收印花稅,證券交易作為重要部分也在其中,僅去年一年印花稅徵收就超過了2200億元,印花稅對稅收的貢獻並不低。要確保稅收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必要將規則上升為法律,將印花稅徵收列入財稅制度中統一管理,以確立稅制框架。事變則法移,要讓印花稅法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財稅制度,還需根據情況發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對部分稅目、稅率和納稅方式等作相應調整。征求意見稿將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納入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是保持稅制統一和稅負公平的有益做法,這為即將到來的滬倫通和未來掛牌交易的存托憑證,先行準備好了稅收政策。

對於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求意見稿中並未直接修改稅率,仍是按照現行稅率徵收,這雖不符合當前市場對印花稅調整的期望,但政策的規定卻為日後可能出現的調整預留了政策太空。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和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一政策規定既能讓日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和調整不違反稅收規定,又能給予國務院靈活主動的處理權,可在相機調控的原則下根據市場狀況和實際需要對股市印花稅徵收稅率進行調節,程式更靈活高效。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項交易稅負,目前按照單邊徵收方式,且由出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縱觀中國股市的歷年表現,股市印花稅常有調整的現象,而印花稅調降之後,往往也給股票市場帶來一定程度上的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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