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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8月11日,北京市政府頒布《關於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

四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

《意見》提出,堅持規劃引領管控,落實村民戶有所居。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佔用農用地,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村莊規劃應當對村民住宅建設布局,建築風貌,房屋間距、層數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積和高度等作出規範。

《意見》要求分區分類落實村民戶有所居。各相關區可結合本區實際,在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通過以下四種途徑並重點通過前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

對已經在城鎮穩定就業並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村民,可通過納入本區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戶有所居。沒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體不得再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應按有關要求處置地上房屋並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對具備條件且村民有積極性的鄉鎮、村,相關區可統一規劃,鼓勵鄉鎮、村通過集中建設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區等方式,引導村民集中居住,實現戶有所居。

對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導其在符合村莊規劃的前提下,經鄉鎮政府審批,通過在原有宅基地上適當增加建築面積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實現戶有所居。

對無法通過上述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的,可通過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間,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問題,並嚴格按照申請條件進行審批。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最高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意見》提出,依法確定宅基地申請條件,規範履行審批手續。明確宅基地用地相關標準。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標準,人多地少的地區最高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標準由各相關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確定。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積、超高度建房。

《意見》提出,嚴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審批手續,加強建設管理。加強建房設計管控。村民建房基底面積佔宅基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75%,房屋簷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計算)原則上不得超過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階均應控制在自家宅基地範圍內。村民建房應當征詢相鄰土地使用權人意見。

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意見》提出,穩穩慎處理因歷史原因超標準佔用宅基地等問題。積極探索建立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各相關區可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及因繼承、贈與或購買房屋形成“一戶多宅”的村民,自願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具體房屋補償標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確定。鼓勵和引導村民在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轉讓宅基地,各區要探索通過制定示範合約等方式,規範引導轉讓行為,轉讓合約生效後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戶籍政策,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嚴禁城鎮居民戶籍向農村遷移,嚴格管理農村間的戶籍異地遷移。

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意見》提出,切實加強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管理。依法規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在落實戶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依法通過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鄉村旅遊、餐飲民宿和文化體驗等產業。盤活利用的閑置住宅應當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經閑置且預期繼續閑置2年以上的住宅。

《意見》要求,嚴格防止各類違法建設。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要嚴格按照村莊規劃和村莊建築風貌管控要求進行。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

《意見》提出,加強組織保障。全面加強黨建引領。嚴禁黨員、公職人員、村幹部違法違規佔用土地或超佔、多佔宅基地建房。對違法違規建房的當事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澤偉

編輯/譚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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