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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卓要求恢復高考成績:不好意思,法規不允許

▲微博截圖。

引發輿論關注的“仝卓往屆生變應屆生”事件,還在上演新劇情。

7月29日,仝卓工作室發文稱,想恢復仝卓的高考成績,“目前正在行政覆核程序中,讓我們拭目以待,某市教育局是依據哪條法律法規撤銷的高考成績。一筆一畫答的卷子,學籍學歷我們不要的,分數憑什麽撤銷。”

對此,山西省教育廳工作人員回應:目前正在核實,核實後會依法依規處理。

在事發1個多月之後,仝卓想通過行政覆核程序恢復高考成績,讓這起本來逐漸淡出公眾視野的事件再次得到聚焦。

很多人可能會基於仝卓此前的“翻車”表現,戴著有色眼鏡看待仝卓的訴求,秉持“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的態度立場先行地批駁他。

但仝卓的這份訴求合不合理,還應置於法律框架下去審視——就算仝卓此前有過錯,承擔的代價也該“過罰相當”,而不該是“輕重失據”,處罰得嚴格依法進行。只有用法律回擊其質疑,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事實上,仝卓走行政覆核程序,也是按照法律程序去“維權”——雖然維的是“真權益”還是“偽權利”,仍需討論。在網上,仝卓的部分粉絲也順著他的邏輯,認為撤銷學歷有理、取消高考成績無據。

那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仝卓高考成績被撤銷,真的於法無據,屬於法外加罰嗎?不然。

仝卓質疑“某市教育局是依據哪條法律法規撤銷的高考成績”,可見他可能連《山西省教育廳關於仝卓以偽造應屆生身份參加高考問題的處理通報》也沒有認真看。

該通報明確,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已作出“仝卓參加山西省2013年高考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做出處理的不是“某市教育局”,是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做出處理的依據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

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又規定,“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該辦法第七條明確,“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仝卓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獲得以應屆生身份報考藝術類院校的資格,就是“考試作弊行為”。按照規定,“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完全合理合法。

另外,此辦法規定,“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覆核申請。”不知道仝卓向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覆核申請,是在收到處理決定的15日以內(6月27日之前),還是在發微博前後才提出?如果現在才提出,那恐怕也不在時效內。

自從被撤銷學歷、取消成績後,仝卓並沒有“消失”。他在微博上還很活躍,動輒發聲。“在哪跌倒就立馬站起來”的“樂觀”態度,本無可厚非,但前提應該是直面自身過錯,那樣才能更好地站起來。

篡改身份參加高考,就是破壞規則,不論是否從中獲得直接好處,被依規依法處理都在情理之中。就如一考生攜帶手機進考場,根本就沒有看手機,卻被判定違紀,這門科目的考試成績被取消,他不能以沒有獲得實際好處而辯稱沒破壞規則。

時至今日,仝卓和部分粉絲都對他因往屆生變應屆生就被撤銷學籍、取消成績鳴“不平”。有些人還將此事跟冒名頂替案對比,認為他沒有頂替別人的人生。但這是拿著比壞邏輯模糊是非,也罔顧了法律精神和規則威嚴。

就此事看,舞弊發生後,高考成績顯然不是仝卓想恢復就能恢復的。法律對高考作弊的嚴厲打擊,是在明確公平底線。仝卓現在還在為自身“辯白”,看來自省和反思還遠不夠,對法律嚴肅性也缺乏足夠認知。

□熊丙奇(教育學者)

編輯:井彩霞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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