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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磊:個稅抵扣的“首套房”應該如何認定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夏磊

  不過的確會有人很受傷,當初沒有金融意識,靠父母長輩支持全款買了房,就沒有抵扣資格了。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備受關注。其中,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與此前國務院兩次將房貸利息扣除限定為“普通住房”不同,暫行辦法隻明確了首套房的要求,體現了支持剛需、尊重住房多樣化的客觀現實,但是,又引出了一個問題,“首套住房”應該如何認定?

  假設兩種認定方式。

  第一,“首套住房”就是納稅人或配偶購買的第一套住房。98年房改前後,很多人購買了部門配售的公家宿舍,隨著生活水準的提高,不少人賣掉公家宿舍,買了建案,第一套住房大多沒有貸款,也無從追溯,抵扣也就無從談起。

  第二,“首套住房”認定為“首次貸款”購買的“首套房”。“首套房”,是伴隨房地產調控產生的新名詞。在當前因城施策的房地產調控格局之下,每個城市對首套房的認定並不一致,即使同一個城市,交納契稅的“首套房”與銀行貸款的“首套房”定義也不一致。比如北京,申請商業個人住房貸款時,首套房的認定標準為“認房認貸又認離”,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無商貸及公積金貸款記錄,認定為“首套房”;離婚一年以內的,即使無房無貸款,買房也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北京市首套房契稅的優惠政策,則隻“認房”,要求居民家庭惟一住房。

  如果以“首次貸款”為認定標準,目前個人征信系統並未與稅務系統、公積金貸款系統聯網,稅務系統要比對資訊,需要個人提供征信記錄,以及公積金貸款證明,給納稅人增加了工作量。專項扣除最大難題是解決部門間資訊共享問題,只有稅務系統、征信系統、公積金系統聯網,實現資訊內部處理,方能解決。雖然耗時耗力,也為下一步個人所得稅從分類走向綜合奠定數據基礎。

  在數據未實現共享之前,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可以快速認定個稅抵扣的“首套房”,即是看納稅人名下還在還貸的住房,當時繳納契稅時是否被認定為“首套房”。這種認定,最大的好處是,稅務部門利用已有的契稅資訊,內部就實現了資訊處理,不增加納稅人負擔、不增加抵扣經辦人工作量,相對客觀、真實的把稅收紅包獎勵給納稅人。

  不過的確會有人很受傷,當初沒有金融意識,靠父母長輩支持全款買了房,就沒有抵扣資格了。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終歸是一件鼓舞人心的好事情。雖然還存在抵扣標準過低、未考慮地區差異等問題,在正確的路線上,已經前進了一大步。剩下的,就是抓緊頒布吧!

  (本文作者介紹:恆大研究院副院長兼首席房地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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