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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銀保監局:接管組全面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

內蒙古銀保監局關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職的公告

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商銀行”)實行接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包商銀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接管組全面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在接管期間履行包商銀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特此公告。

內蒙古銀保監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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