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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 | 食物過了保存期限還能吃?

如今食品安全的概念深入人心,大家購買食品時對營養標籤、保存期限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不過,讓很多人頭痛的是,家中總有些食物面臨超過保存期限的尷尬:扔了可惜;不扔,又怕吃出問題。那麼過了保存期限的食品到底能不能吃呢?

解讀者:孫亮

浙江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食品科科長

食品保存期限有兩個別名,分別叫食品最佳食用期和食品最短適用日期,基本上已明確地表明了它的含義。

它的專業解釋是: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例如0℃~4℃)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合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通俗解釋是,例如牛奶,在冷藏條件下,在保持期限內(例如3天),牛奶的所有品質(香味、口感、營養、色質等)都會得以保持。過了保存期限的一定期限內(例如半天內),品質雖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仍然可以食用,不會吃壞肚子。

食品標籤上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期僅一字之差,但不能混淆。很多人不明白這兩個概念有何不同,認為「過了保存期的食品還可以吃」的認識是錯誤的。

保存期限是廠家向消費者作出的保證,保證在標註時間內產品的質量是最佳的,但並不意味著過了時限,產品就一定會發生質的變化。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如果色、香、味沒有改變,仍然可以食用。但保存期則是硬性規定,是指在標註條件下,食品可食用的最終日期。超過了這個期限,質量會發生變化,不再適合食用,更不能用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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