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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險不等於第三支柱 6大關鍵詞讀出差異化

  昨天,看到公司發文,成立了由總裁親自掛帥的個人稅延業務工作組,並且將我部門一個好兄弟調入工作組專職工作,讓我為之一震——充分感受到了公司對作為我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試點的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的重視。遂撰篇小文,權記此事,也為兄弟餞行。

  來源:A智慧保  文/ 張紹白

  今年4月份以來,隨著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試點,三支柱養老保險成了熱門話題。筆者在百度搜索中輸入“第三支柱”四個字,“百度為您找到相關結果約3,320,000個”。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說說第三支柱的事,希望對大家全面客觀地了解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有所幫助。

  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以及我國的情況

  所謂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源自於世界銀行在1994年提出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账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采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在三支柱體系中,第三支柱是最靈活和最具效率的部分,通過稅收激勵鼓勵個人開展養老金的儲蓄和投資,發揮財富管理功能實現養老金資產的積累壯大,成為各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緩解政府財政壓力的重要選擇。

  其實,我國在這方面的起步並不晚,1991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提出了“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儘管在目前的具體細節上,我國的做法與世界銀行建議有些不同,但從總體上還是一致的。目前,按三支柱來劃分,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第一支柱,社會統籌與個人账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面向機構事業部門工作人員的職業年金和面向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

  自1991年《決定》頒布後的二十多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建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上,而在第三支柱方面一直沒有從國家層面頒布明確的政策,直到今年5月1日在上海、福建以及蘇州工業園區開始試點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頒布。通過下表我們可以看出中美兩國養老保險三支柱的規模與結構,並發現目標與差距(儘管兩國情況不同,不可直接對比,但還是可以借鑒的)。

匯率按2016年人民幣對美元平均匯率計算匯率按2016年人民幣對美元平均匯率計算

  注:美國數據來自http://www.ssa.gov; http://www.ici.org,中國數據來自人社部和保監會網站。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第三支柱

  當然,問題就來了,是不是5月1日起開始試點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就等同於第三支柱呢?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答案是否定的。在當前世界主流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三支柱一般定義為政府提供稅收激勵政策引導、個人自願參與的個人養老計劃,建立具有唯一账號的個人養老账戶體系是國際主流,其中美國的第三支柱發展最為成熟。

  美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的英文是簡寫是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直接翻譯為個人退休账戶,是一種“個人延稅自願投資退休帳戶”。下面,我們將12個字展開,從個人、延稅、自願、投資、退休、帳戶等六個方面來解析其特徵:

  個 人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第一支柱基本養老是國家層面強製建立的,從繳費(部門、個人)、投資、領取各個環節都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第二支柱則因部門性質而有所不同:機構事業部門(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的職業年金,采取國家統一制度的形式,各省集中管理,強製建立;而各類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則由企業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主建立,國家有一定的管理辦法與鼓勵政策,但並不強製建立;而第三支柱,則純屬“個人”行為,國家或工作部門都沒有要求,同時對全體公民都一視同仁。

  延 稅 

  為了鼓勵公民“個人”自己承擔責任,積累養老基金,在基金的繳費、投資、領取三個環節(階段),政府一般都會製訂一些稅收優惠政策。當然,對基金的額度有控制,一般是繳費佔收入的比例或每年有固定的限額;同時,對年齡較高者,比例或限額會有所提高。至於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繳費、投資、領取三個不同階段是否繳稅,大多采取EET的模式,即繳費與投資時不繳稅,而到退休後領取時征稅。這種情況稱為延稅(Tax Deferred) 。我國目前試點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便屬於EET模式(當然,也有TEE模式的,即繳費是稅後,但投資與領取時不再繳稅,在這裡不展開,有興趣可以自己研究。同時,至於EET和TEE哪個更優惠,還真不好說。因為對不同年齡、不同繳費標準、不同領取標準的人,稅賦情況均會有所不同,有興趣可以算算)。

  自 願  

  如前所述,第三支柱完全是個人自願行為。這種自願表現在從資金繳費、投資管理直到最後的領取等各個階段。繳費階段,在不超過稅收優惠規定的比例或額度內,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願確定繳費金額;在投資階段,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願選擇投資產品;同樣,在達到退休年齡後,個人也可以自願選擇領取的方式、金額等。當然,畢竟是用於養老的錢,未達退休年齡前早領,或年齡很大時仍不領(比如超過70歲半),要受到稅收懲罰。

  投 資 

  第三支柱核心是個人根據自身需求建立的養老規劃,為了積累盡可能多的養老金,第三支柱的資金需有效地進行投資增值;同時,只有多元化的產品才可能匹配各類人群不同需求和風險偏好。一般情況下,從短期的低風險低收益的銀行儲蓄,到中風險中收益的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長期的高風險高收益的權益類產品等。此外,為了便於第三支柱參與者,個人養老金账戶可以在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自願開立。在美國,IRA參加者允許在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自由選擇開設账戶。對IRA账戶內的資金可以具體的投資產品,IRA的參加者擁有完全的個人選擇權,不受雇主或任何機構控制。根據美國《稅收法》第408條規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金融機構可為客戶管理IRA計劃,可投資於股票、債券、存單、共同基金、年金產品等。我國目前試點的只是保險公司的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產品,但根據《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明年5月試點結束後,將有序擴大參與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範圍,將公募基金等產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账戶投資範圍。國務院辦公廳去年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乾意見》(國辦發〔2017〕59號)也明確規定,“允許商業養老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具備長期養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點的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另外 ,證監會從去年開始準備,目前正在審批的養老目標基金等產品也將進入市場,這些產品都將為第三支柱的投資提供更多選擇。

  退 休 

  作為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三支柱,當然除特殊情況外,只能退休後才能領取。為了增加制度吸引力,許多國家還將第三支柱的功能加以擴大,除了滿足養老功能以外,當出現家庭應急、教育、重大醫療以及購買首套住房時可臨時借款或者提前取款。如美國IRA計劃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個人提取一定金額第三支柱账戶金額可免於罰金,包括巨額醫療支出、失業後的健康保險支出、首次購房、高等教育等。我國目前試點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則規定領取年齡不能早於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只有在被保險人發生全殘或身故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一次性給付產品账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如果年滿60周歲前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全殘或身故,按照產品账戶價值的5%額外給付保險金。此外為了提高IRA的退休保障功能,美國法律還對最遲開始領取年齡有要求,對超過70歲半才開始領取的人徵收額外稅款。

  账 戶 

  账戶是和產品相對的,作為第三支柱的載體,稅收優惠及遞延徵收、投資產品選擇、權益記錄等活動都基於一個固定账戶內的資產,而不是針對具體購買某個產品。第三支柱的账戶對每個人是終身唯一的,每一筆繳費、基金投資、待遇領取都在账戶內形成資金和資訊的閉環,能夠準確記錄账戶持有人的儲蓄和投資記錄,保證稅收征管和相關監督的順利實施。同時,依托這個账戶,將來還可能實現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間的資產轉移,更加有利於勞動力流動和配置。以美國為例,個人在退休或者換工作時,選擇將第二支柱401(k)账戶資產轉移至第三支柱IRA账戶。

  總之,我國目前開始試點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僅僅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第三支柱建設的起步(當然,這是起步仍然是可喜的!),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

  舉個簡單的例子:最近,大家正在熱議個人所得稅法調整,提高起徵點,這裡就有一個明顯的場景,就是收入低於起徵點的人(其實這部分人群對養老金的需要更加迫切),如果按目前的辦法購買個人稅收遞延商業養老保險的話,其本身的繳費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而在將來退休領取時,卻要繳稅,這將如何激勵低收入者尤其是年輕人參加第三支柱呢?如果全國只有3、4千萬的在現行稅制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能享受或被激勵建立稅收遞延養老的政策,而大多數的(可能更需要積累養老金低收入者與年輕人)卻遊離在政策之外,那第三支柱豈能壯大?!其實,辦法是有的,比如對這些低於個稅起徵點的繳費,在將來領取時也免稅,即EEE,這在當今資訊技術如此發達的時代是完全能夠做到的,也是合情合理的。當然,還有其他許多問題,但都不可怕——只要能真正找到問題,就一定能找解決的辦法。

  最後,想和大家說的是,第三支柱的建立與相關制度的完善是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這裡給大家分享的也僅僅是盲人摸象,關於第三支柱還有許多精深的內在,有待大家挖掘探討優化。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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