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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21公斤,兩船民吃官司,還繳納生態修複費萬餘元

“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的處罰,並繳納生態修複費等共16000多元……”近日,在江蘇泰州,海陵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違法捕撈案,法院當庭對董某和沈某某進行宣判。

這是當地首例漁業資源類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目前,兩名被告已經如數繳納了賠償款。

董某和沈某某是來自山東的船民,兩船民吃官司,還真想不到。今年7月下旬,他們開船停靠在泰州引江河邊。7月27號晚上7點多鍾,兩人劃著小船來到了引江河高港大橋以南水域非法電捕魚,被執法人員當場抓獲。經過清點,共捕獲鯽魚、鯿魚、鱸魚等長江魚類106條,重量21公斤多,價值人民幣378元。

該水域實行全年禁漁,且捕撈的方式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電捕魚。面對指控,兩名被告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當庭認罪。

在這起案件中,海陵區人民檢察院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董某和沈某某共賠償人民幣16561.8元。海陵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環震說,賠償款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按照魚類價值,鑒定是378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乘以3倍,需要賠償1134元;另外一個部分是15000多元,主要是因為他們非法捕撈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失,需要繳納的生態修複費用。萬餘元的生態環境修複費用將用於魚類增殖放流。

生態文明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而電捕魚,與生態建設背道而馳,嚴重破壞生態平衡,是一種掠奪性捕撈。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電魚、炸魚、毒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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