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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安全事故頻發,誰來管?

2018年8月10日,一輛“WarmCar”品牌共享汽車在鬥門井岸衛生院旁自燃。

7月16日,南方都市報刊發了“行駛途中忽然‘跳電’ 共享汽車安全引擔憂”的報導,隨即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共享汽車事故頻發,其中有操作不當所導致,也有自身質量問題。究竟如何提高共享汽車的安全性?消費者使用共享汽車時又該如何規避風險?如何通過監管引導共享汽車行業邁向規範化?

南都記者採訪了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珠海市交警部門、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述部門均表示,共享汽車的運營,不在其監管範圍。有業內人士坦言,共享汽車目前仍處於“監管盲區”,如何進一步保障安全、規範發展,亟待頒布共享汽車的相關監管政策,讓共享汽車早日走出監管的“灰色地帶”。

追蹤

消費者稱“企業回復太模糊”

7月16日,南方都市報刊發了“行駛途中忽然‘跳電’ 共享汽車安全引擔憂”的報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昨日,李同學聯繫南都記者,針對在隧道內行駛“WarmCar”品牌共享汽車遭遇“跳電”的經歷,他表示,“首先,WarmCar對車輛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沒有細心排查?以我的親身經歷,我認為是沒有的,這側面反映了公司的不負責任,雖然共享汽車提供了方便,但車沒有經過合理的安全測試就交付給顧客,這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任。”

同時,李同學表示,客服自始至終對“跳電”原因的描述太模糊,“我看不到專業性,隻感受到了敷衍,如果解釋不了原因,依然不敢去開這些車。”李同學提出,希望“WarmCar”能主動向其解釋清楚“跳電”原因。

記者走訪發現,無論是出於成本,還是可操作性的角度,消費者每次使用完共享汽車後,企業難以對每一台車的車況及時檢查,確認車況沒有安全隱患後再投放給下一個消費者。在“WarmCar”的官方網站,該公司在業務介紹寫明,“保障出行”“專業人員負責車輛調度維護,免除您的後顧之憂,體驗安全出行。”但在企業文化中“經營維度、節流”一項,又寫道:“租賃價格有絕對優勢,但是在業務利潤模型上不支持每次用完車後專人整備”。

一方面表示確保消費者安全無憂,另一方面又坦言不支持每次用完車後專人整備,這種前後並不完全一致的表述既反映出企業的兩難處境,也讓部分消費者感到困惑。“如果是我租這輛車,我很想知道這輛車多久檢查一次,由誰來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哪些?如果車出現了小故障,是繼續‘帶病上路’,還是‘下線處理’?作為一個提供交通工具的企業,我們太需要WarmCar做好企業的公開、公示了。”有消費者如是說。

事故回放

自燃、刹車失靈、肇事逃逸 共享汽車事故多

共享汽車事故在珠海頻發。近日,記者從珠海交警獲悉,有一部分還涉及“肇事逃逸”。相關民警介紹,“駕駛人員跑了,車丟在原地,運營企業來處理,但是他們也找不到肇事者,案子就這樣一直懸在這裡。”

1.2018年8月25日 行駛途中輪胎飛出 在珠海金鼎賽車場附近,一輛“WarmCar”品牌共享汽車在行駛時,打方向的過程中,左後輪胎忽然飛出,左前輪胎也爆胎,水箱破裂,漏了一地的水。駕駛員是該共享汽車品牌的運營人員,據他介紹,這輛車剛開了不到5000公里。

2.2018年9月5日 停車場內發生自燃 在香洲區洲山路117號停車場,發生了一起“WarmCar”品牌共享汽車自燃事故,接到報警後,119指揮中心立即調派香洲消防中隊出動4輛車輛,20人迅速趕赴現場。事故造成附近多輛車受損,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3.2019年3月12日 行駛途中突然冒煙 在珠海大橋,一輛“WarmCar”品牌共享汽車在行駛過程中突然冒出大量煙霧,據悉,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忽然聞到異味,所以就趕快下車,發現電池組位置在持續冒煙,消防員趕到後,用滅火器對電池組進行撲滅,但未能阻止其繼續冒煙,隨後,消防員用水槍對電池組進行噴水降溫。

4.2019年3月3日 行駛途中疑刹車失靈 在珠海情侶路,一輛“GoFun”品牌共享汽車在行駛途中疑刹車失靈,據悉,司機為澳門的大學生,在行駛時,前方計程車忽然急刹,所以就趕緊踩了刹車,據他介紹,刹車突然失靈了,於是連續撞上4個護欄,前面的豐田小車受損嚴重,最終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部門說法

隨著共享汽車的發展,運營企業越來越多,車輛數量越來越多,車型越來越豐富,共享汽車的發展,是否像網約車、共享單車一樣,有相關的監管細則?明確由哪個部門監管呢?

南都記者分別採訪了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珠海市交警部門、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個部門均表示,共享汽車的運營監管,不在本部門職責範圍,有業內人士表示,“沒有相關文件的規定,如果貿然去監管,會不會涉及職務違法、監管過度?當務之急,還是頒布相關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

A

交通局: 共享汽車不在其監管範圍

針對共享汽車的監管,記者聯繫了珠海市交通運輸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局沒有對共享汽車監管的職責,“共享汽車一直沒有納入交通局的監管範圍。”

共享汽車為什麽不屬於交通局監管?有業內人士向記者道出了其中原委,“首先要明確一點,交通局的權責是管理營運車輛,計程車、大巴車、公車、網約車等,凡是以營運為目的的車輛,才會劃入交通局的監管,具體來說,司機開著一輛車,他以載客盈利為目的,這就屬於‘營運車輛’,如果他沒有辦理相關執照,那就屬於非法營運,交通局就要對其進行監管。”

“交通局監不監管共享汽車,要看租車人的用途,比如租車人自己租自己開,或者自己租了載著朋友,這本身不屬於以營運為目的,所以這就不屬於交通運輸局監管,如果租車人心血來潮,自己租了車然後去載別人,向乘客收取一定的費用,這就構成了以營運為目的,這就屬於交通運輸局監管了。”

記者從公開報導獲悉,目前共享汽車的營運模式也被稱為“分時租賃”,而消費者與共享汽車企業簽訂的合約,也屬於租賃合約,那麽交通運輸局是否負責對汽車租賃企業的監管呢?業內人士表示,“比如現在許多租車企業,可以提供日租、長租,如果企業隻提供車,消費者只是租了自用,這就不屬於交通局監管。”

“如果企業提供車也提供司機,這就屬於交通運輸局監管,比如大巴車租賃,因為你租這輛車的目的是運輸乘客,那麽駕駛人就要獲得從業資格證、相關執照,車上坐著這麽多乘客,必須要保障他們的安全。”

“比如說共享單車,為什麽劃入城管局?某種程度上說,共享單車、共享汽車都是一個隻提供車的業務。”業內人士說道。

B

交警部門: 對企業運營監管沒有法律依據

珠海交警相關民警介紹,據初步統計,2019年至今,一共處理了四五十起共享汽車相關的交通事故。相關民警介紹,交警部門在管理共享汽車方面,主要是對事故的處理,“出事故我們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處理,但是沒出事故,我們沒有管理權限,企業的手續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沒有任何抓手、依據。”

“從交警角度出發,我們鼓勵新型的、綠色的出行方式,但是在監管這一塊,它的確是一個監管不足、空白的地方,沒有一個規範性的文件頒布,有相關文件也是相當廣而泛,它沒有細致到哪種問題應該怎麽樣,這也是我們工作中遇到的難題。”

“我們目前通過暴露出來的問題,逐漸掌握這方面的線索,從而和企業進行溝通,當然目前來看企業還是比較配合,但是具體怎麽做,人家只能是口頭上跟你說說,至於怎麽做、做沒做到位,交警什麽時間、方式去督查,怎麽督查?企業需要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這些都沒有具體規定。”

針對消費者關注的共享汽車安全問題,相關民警表示,“駕駛人要對自己所開的車負責,無論是共享汽車還是私家車,駕駛人都要擔負起檢查車況的責任,上車前檢查車身、輪胎、車燈等,車已經壞了,就不能租這台車了。”

同時,相關民警介紹,“根據現行的規定,車輛都有一定的免檢年限,私家車剛開始是六年免檢,但是營運車輛是不行的,營運車輛的檢驗要求更高,它有一個完善的檢驗規定。”但共享汽車究竟是否屬於營運車輛,相關民警表示,這需要谘詢相關部門。

“共享汽車企業還是有很多手段去提升車輛安全性的,比如發現任何問題,可以通過APP反饋,然後企業可以給消費者一個折扣、優惠,通過這種鼓勵的方式去發現質量問題。交警部門只能對共享汽車企業進行安全強調,之前我們也把他們召集起來開會,講一些預防事故的內容,但是目前沒有相關規定,說交警可以強製企業必須達到一個什麽標準。”

相關民警表示,“安全這塊也需要企業具有責任心,從企業自身管理角度出發,強化這種安全的管理意識。”

C

市場監管局: 監管部門為行政許可部門

共享汽車究竟由誰監管,車輛安全如何保障?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共享汽車如何監管、企業如何經營,已經有一定的規範。

“共享汽車具有道路運輸工具和營運雙重性質,相關法律法規已在車輛技術安全、消費糾紛處理、行業主管部門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相關工作人員建議記者就監管問題谘詢交通運輸部門。

針對消費者提出的共享汽車安全問題,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因車輛缺陷而導致的自身質量問題,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營商應當收集匯總有關情況後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對“缺陷”以外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由生產者、銷售者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缺乏正確的必要的維修保養而導致的質量問題,按照有關規定,汽車應當定期審驗;運營商應當定期進行檢測維護,確保租賃車輛性能及安全狀況良好。

針對消費者提出的糾紛、投訴等問題,該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消費者可以隨時向共享汽車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可以選擇電話、線上、線下等多種投訴方式,我們會及時處理消費者的相關投訴。”

相關鏈接

共享汽車安全管理如何規定?

《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中,對“共享汽車”安全管理等有關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分時租賃型汽車”是共享汽車的規範表述,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在汽車安全性方面,共享汽車是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警察機關辦理登記,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和報廢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而車輛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時,按照登記的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共享汽車企業應加強對車輛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技術檔案,定期進行檢測維護,確保車輛性能及安全狀況良好,車容車貌衛生整潔。應當加強租賃合約管理,明確經營者和承租人權利義務,建立投訴處理機制,依法接受社會公眾投訴,及時答覆處理結果。共享汽車企業要通過運營人員日常巡檢、車輛自檢等方式,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要建立完善車輛調度、維修、救援、回收機制和流程。

在“指導意見”中“創新監管方式”部分寫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行業基本信息采集分析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及“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構建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定期開展服務質量測評和用戶滿意度調查,並向社會發布測評和調查結果”。

行業現狀

有企業跑路了,已無法退押金

根據相關媒體報導,共享汽車在不少城市因缺乏監管,滋生出“亂象”。其中,如南昌市,共享汽車數量已超過2000輛,但南昌市五部門均表示,共享汽車不屬於他們的管轄範圍。汽車數量越來越多,監管職責搞不清楚,有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通常來說,共享汽車作為汽車,屬於南昌市交通管理局管理,但由於共享汽車是通過線上預訂用車的,這又屬於網約車的範疇,應該由南昌市交通運輸局管轄。但截至目前,南昌市還未頒布相應的文件,這也導致了暫時還沒有具體部門牽頭管理共享汽車。”

昨日,記者在“黑貓投訴”網站看到,曾經在珠海大街小巷隨處可見的“LeoCar”共享汽車,已經被諸多消費者投訴,“599元的押金遲遲未能退還”,投訴量達478條,“LeoCar”官方均沒有給出回復,消費者的退款申請也一直是“處理中”。

有消費者在網站留言,“因為在珠海工作,為了出行方便,所以2018年底注冊了‘LeoCar’,但是今年3月以來,發現整個市區服務點都處於‘無車可用’的狀態,從3月18日開始申請退押金,截至5月8日仍未收到。”該消費者還表示,曾經聯繫客服,客服稱:“退押金不是客服的事,與他們無關。”該消費者寫道:“我們這些消費者該找誰要回屬於自己的押金?”

記者了解到,今年5月,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警察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對包括共享汽車在內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收取、開立專用存款账戶存管,以及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強化監管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從源頭防範用戶資金風險、加強用戶權益保障,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穩定發展。據了解,該“管理辦法”於6月1日起施行。

這些已經租不到車的消費者,究竟能不能順利討回押金?正在運營的企業資金鏈是否健康,會不會重演共享單車式“崩盤”?有消費者表示,希望監管部門早日介入。

他山之石

廣州深圳各不同,發展應結合實際

記者從公開報導獲悉,廣州市共享汽車的主管部門為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並於去年印發了《關於促進廣州市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廣州指導意見”),廣州市交委相關負責人對“指導意見”進行了解讀。

“首先,所謂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即平時所說的‘共享汽車’。”針對共享汽車的安全性,該負責人表示,企業需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通過技術手段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和實際駕駛人核驗制度,監控車輛實際駕駛人與承租人的一致性。

“廣州指導意見”提出,平台經營者應確保向承租者提供符合安全行駛條件以及技術性能良好的車輛。同時,鼓勵平台經營者安裝駕駛員視頻監控系統,使用人臉識別、指紋等生物特徵數據進行注冊管理、實際駕駛人核查和駕駛行為監控。

據媒體公開報導,“廣州指導意見”鼓勵政府機關利用共享汽車公務出行。同時,《廣州指導意見》提出,鼓勵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部門充分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換電設施,並與客車分時租賃平台經營者合作,提高充電樁使用率。同時,支持利用客車分時租賃公務出行。

據悉,2017年4月,深圳有媒體曾刊發《共享汽車目前不宜大規模推廣》的報導,其中深圳市交委公共交通局相關負責人認為,深圳作為高密度的超大城市,道路空間資源非常緊缺。結合深圳實際情況,應堅持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適度發展出租汽車,規範引導個體機動化車輛的合理使用。

該負責人表示,分時租賃作為一種個體機動化出行方式,在全市範圍大規模發展將勢必大量佔用有限的城市交通資源。“我們鼓勵集約化出行方式和資源共享,不僅是共享交通工具,更重要的是共享有限的道路空間資源,提高道路的利用效率。因此,應促進帳時租賃適度、規範、有序發展。”

今年4月南方都市報曾刊發了《在深運營共享汽車約2000輛,深圳交通部門消委會回應行業亂象》的報導,其中提出,在監管方面,《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經營主體備案和車輛備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租賃市場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在此基礎上提出分時租賃發展計劃,分時租賃新增指標無償分配。據悉,截至目前該征求意見稿尚未落地。

采寫:南都記者 王靖豪 實習生 洪曉可 陳松瑋 周啟航 繆心怡 吳綺雯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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