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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規征求意見:共享單車押金應當日退還

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新規就網約車、汽車分時租賃和共享單車等交通新業態資金和押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新規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新規設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如分時租賃押金不得超過單車成本的2%。同時,在預存資金上也設置了限制,如共享單車預存資金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新業態不得超過8000元。在備受關注的共享單車押金退還問題上,新規明確“押金應當日退還給用戶”。

運營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押金

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並向社會征集意見。新規管理範圍包括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账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同時,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账戶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分時租賃押金不得超過單車成本的2%

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台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共享單車預存資金不得超過100元

根據新規,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账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账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同時,新規明確,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於其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

押金應當日退還給用戶

用戶申請退還押金後,什麽時候能收到押金呢?根據新規,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账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劉珜

編輯/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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