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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保險資金禁止將資金信託作為通道,禁投單一信託

6月28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出通知,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應當在信託合約中明確約定權責義務,禁止將資金信託作為通道。資金信託應當由受託人自主管理,並承擔產品設計、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實施及後續管理等主動管理責任。

信託公司管理資金信託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應遵守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將主動管理責任讓渡給投資顧問等第三方機構,不得為保險資金提供通道服務。

此外,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單一資金信託,不得投資結構化集合資金信託的劣後級受益權。

除信用等級為AAA級的集合資金信託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託的投資金額,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託規模的 5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投資同一集合資金信託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高於該產品實收信託規模的80%。

在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的資產投向上,《通知》要求,基礎資產限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權益類資產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基礎資產屬於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的資金信託,融資主體須承諾資金不用於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

對於基礎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集合資金信託,應進行外部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不得低於符合條件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機構應當明確信託公司選擇標準,完善持續評價機制,並將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內控審計。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 30 億元人民幣;近一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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