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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合作“鬆綁”:9家信託公司淨資產不達標

本報記者 張瑤 樊紅敏 鄭利鵬 北京報導

日前,《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各地銀保監局已向轄區內各信託公司下發了《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應當明確信託公司選擇標準,完善持續評價機制,並將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內控審計。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目前,大部分信託公司在淨資產上符合上述要求,但近一年,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部分信託公司因重大行政處罰可能暫時無緣銀保合作。

據記者統計,目前具備上述條件的信託公司共有48家,分別為平安信託、重慶信託、中信信託、華能信託、江蘇信託、興業信託、中誠信託、上海信託、建信信託、昆侖信託、安信信託、外貿信託、五礦信託、渤海信託、交銀信託、民生信託、陝國投信託、山東國信信託、華融信託、中鐵信託、四川信託、光大信託、北京信託、新時代信託、英大信託、中原信託、湖南信託、雪松信託、中建投信託、國元信託、國投泰康信託、華鑫信託、長安信託、愛建信託、新華信託、國通信託、東莞信託、天津信託、陸家嘴信託、國聯信託、西部信託、蘇州信託、中糧信託、杭工商信託、金谷信託、華澳信託、紫金信託、吉林信託。

經記者梳理,2018年度經審計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的信託公司共有59家:

圖1:2018年經審計淨資產(不低於30億元)(本報記者張瑤據公開信息整理)

雖然有59家信託公司在淨資產這一標準上達標,但近一年來有部分信託公司在行政處罰上“栽了跟頭”。

記者注意到,2015年7月,原銀監會曾發布《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銀監會令[2015]8號),其中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了認定。辦法中指出,原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擬作出以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局作出的1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分局作出的50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個人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局作出的3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分局作出的10萬元以上罰款。

(三)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包括:銀監會作出的沒收5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銀監局作出的沒收1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銀監分局作出的沒收5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根據上述對於重大行政處罰的認定,近一年(2018年6月至今)接受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信託公司共有13家,分別為廈門國際信託、中海信託、北方國際信託、華寶信託等。

圖2:近一年(2018年6月至今)信託公司重大行政處罰統計

需要注意的是,有關重大刑事案件的界定,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馮加慶和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均向記者表示,目前尚無認定的標準。

馮加慶進一步向記者指出,何為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且上述《通知》中也沒有明確指出。但如何理解重大可以從兩個維度來看:一是參照其他行業的認定標準,比如排除過失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其余的刑事案件算重大;二是有的案件判的刑期不一定重,但從性質上來看在信託或保險行業內的影響較大,比如失信、履行失職等,這類案件也應該被算作重大。

(編輯:鄭利鵬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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