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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企業借款:要注意稅務風險

秘姐有話說:

文丨來源:陳兵浪 楊海麟 廖永紅,國家稅務總局吉安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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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款給個人使用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企業借款給本企業員工用於購房、購車,還有的投資人個人從被投資企業借款用於其他非投資企業經營業務等,一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業對個人借款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不清楚,常常導致涉稅風險。

個人向本企業借款,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主要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財稅〔2008〕83號),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企業借給本企業相關聯個人的借款,在規定的時間內(年度終了後或超過一年)未歸還,也未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按照對應的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適用應注意以下幾個風險點:一是納稅主體為與借款企業相關聯的本企業的個人,包括投資者(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家庭成員、企業其他人員;二是判定時限為納稅年度終了後或超過一年;三是是否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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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主體範圍的確定

應征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借款的;任職、受雇的企業人員向任職、受雇企業借款的三類。也就是說,對企業的關聯人員征稅,非關聯人員不征稅。

例如,2017年4月,甲公司投資人李某以個人名義購買商鋪,公司為李某支付首付款650萬元,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李某購房所支付的印花稅、契稅、綜合保險費等90萬元;支付購房抵押本息50萬元,合計790萬元。年度終了未歸還。該公司認為,該房產用於公司經營,且已調增公司固定資產,調減其他應收款,故李某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稅務機構認為,李某是公司投資人,公司為李某購房支付相關費用,且該房產的產權人為李某,李某應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158萬元(790×20%)。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企業員工向企業借款征稅,隻限於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員工個人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為是否征稅並無明確規定。換句話說,如果企業出借的資金未用於購買上述資產或財產所有權未登記到個人名下,不適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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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年度終了的理解

實務中,對於年度終了未歸還借款的時間節點問題,各地執行不一。有的按借款滿一年(即12個月)計算,超過12個月不歸還,就征個人所得稅;有的則是以12月31日未歸還界線,確定是否征稅。為此,納稅人要把握好時間節點,按當地的具體規定執行。

例如,某房地產公司的投資者孫某2017年7月1日從公司借款870萬元,在納稅年度終了末既未歸還,也未用於生產經營。稅務機構責令其補繳“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並對其處以罰款。該公司認為,“該納稅年度終了後”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限,股東孫某在納稅檢查時已歸還其借款,故不應征稅。稅務機構認為,納稅年度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後相關借款歸還與否,不應作為相關違法事實的判定標準。

這裡的關鍵是,年度終了後節點(12月31日)的合理界定。比如,個人12月30日從企業借款,12月31日未歸還,隻借了一天如果也要徵收個人所得稅,顯然不合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對時限進行了明確,即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應征稅。根據該規定,上述孫某2017年7月1日從投資企業取得借款,如果2018年6月30日前歸還,則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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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用於企業生產經營

投資者借款是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還是用於其他方面,實務中頗有爭議。一般來說,企業出借給個人資金未收取利息,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出借資金收取利息,為企業債權性投資,取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屬於企業經營行為。這樣,企業出借給個人的借款,用於企業經營,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與應收账款、預付账款等有較大的區別,應收账款、預付账款等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比如,企業的資金是用於購原材料,則通過預付账款或應付账款核算;用於投資購買股票、股權,則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核算,企業投資後通過分紅、轉讓形式取得收益,這些資金均用於企業生產經營。而其他應收款核算的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並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

例如,某公司2017年底往來账中應收账款科目為0,而其他應收款科目大幅增加,且為大量整筆資金。原因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個人向公司借款960萬元,超過納稅年度仍未歸還。公司稱其借款是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但既沒有具體的業務指向,也沒有相關的憑據佐證。實際上,張某個人從公司借款後,用於新辦的另一家公司的注冊資本。這種情形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此,借款是否用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需要在借款單中詳細寫明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業務,後續相關經營活動的憑據應與借款單所列用途相符;如果借款自用,或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則不應超過期限,否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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