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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虛假宣傳,奔富公司一審被判賠償富邑集團140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 郭鐵)新京報記者近日從澳大利亞葡萄酒上市公司富邑葡萄酒集團(簡稱“富邑集團”)官微和代理律所處獲悉,奔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奔富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奔富酒園”葡萄酒,因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行為,被法院判決一審敗訴,賠償富邑集團經濟損失140萬元。

對此,奔富公司4月30日發表聲明稱,該案不涉及“奔富酒園”及“奔富”等商標的使用權,公司已就一審判決發起上訴。

奔富公司一審敗訴判賠140萬元

4月26日,澳大利亞葡萄酒上市公司富邑集團(Treasury Wine Estates,簡稱TWE)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奔富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公司(簡稱“東方明日”)的一系列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奔富酒園”商品與富邑Penfolds品牌存在關聯,因此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而據富邑集團此案的代理律所中倫律師事務所官網披露的詳細信息,法院認定兩被告在宣傳其“奔富酒園”葡萄酒時使用“澳大利亞最著名最大的葡萄酒園”、“澳大利亞紅酒的象徵”等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據此,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全額支持富邑集團主張的經濟損失140萬元和60萬元合理支出,並判令被告在《中國葡萄酒》雜誌及被告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聲明,以消除對富邑集團造成的不良影響。

對於此次勝訴,富邑集團表示“深感振奮”,“並會繼續通過主動的品牌保護戰略,持續打擊以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其品牌權利的任何實體”。

而在4月30日,奔富公司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表聲明稱,該案僅與其經營活動中發布的一些信息是否得當有關,並不涉及“奔富酒園”及“奔富”等商標的使用權。一審敗訴後,奔富公司與關聯方已提起上訴,並稱各經銷商業務和公司的銷售業務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酒水行業研究者歐陽千里認為,國內葡萄酒商做品牌需要更務實,要有培養品牌的信心、決心及耐心。伴隨著國內法制進一步健全,灰色地帶的生意會越來越難做,經商環境會更加公平、誠信。“以‘奔富酒園’為例,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混淆公眾認知也好,蹭國外品牌熱度也罷,都是對經商環境、誠信經營的破壞。”

代理律所稱案件背景複雜

儘管奔富公司認為此案與商標使用權無關,但中倫律所方面表示,“本案背景複雜,與眾多案件關聯,既涉及相關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又與富邑集團在澳大利亞對被告侵權行為采取的法律行動密切相關。”

公開資料顯示,澳大利亞的富邑集團旗下擁有包括Penfolds、Wolf Blass等幾十個世界知名葡萄酒品牌。其中Penfolds酒莊擁有超過170年的歷史,Penfolds葡萄酒也被稱為“澳大利亞紅酒的象徵”。

天眼查顯示,奔富公司成立於2016年,其股東東方明日成立於2010年。在“奔富酒園”的官方介紹中,奔富公司目前是澳洲新興葡萄酒集團R&R WINERY系列產品在中國的官方品牌運營機構,也是澳大利亞奔富莊園在中國的唯一官方品牌運營機構,主要包括R&R WINERY“1915系列”,奔富酒園王子系列、R系列等。

早在2018年2月,富邑集團就曾發表聲明稱,其已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提起法律訴訟,“起訴仿冒葡萄酒公司Rush Rich(奔富公司經獨家授權許可經營的品牌)在澳大利亞實施的針對富邑集團標誌性品牌Penfolds的一系列侵權行為”,包括其誤導性使用“奔富”商標(Penfolds品牌的中文譯名)。

天眼查顯示,僅2018年,富邑集團中國子公司易富(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易富貿易”)就與奔富公司方面圍繞侵害商標權、商業詆毀糾紛等發生了5起訴訟,雙方各有勝負。

“奔富”商標爭奪激烈

根據2018年12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易富貿易與奔富公司方面的商業詆毀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雙方對“奔富”商標的爭奪戰也浮出水面。

判決書顯示,富邑集團的Penfolds葡萄酒早在1995年就進入中國市場。根據Penfolds的發音和“奔向富強”的寓意,富邑集團將“奔富”作為Penfolds對應中文名稱。

2011年,富邑集團子公司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注冊“Penfold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葡萄酒。同年,該公司在3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奔富”商標但被駁回,2013年複審再被駁回。因不服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先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均被駁回。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上述法院判決和決定。2018年8月,國家商標局對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奔富”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而自2014年3月起,易富貿易取得了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商標獨佔使用權。

另一方面,奔富公司及其關聯方也在積極注冊和獲取“奔富”相關商標。2014年7月,奔富公司股東東方明日注冊了“奔富莊園”商標。2018年3月,案外人曾某某獲得“奔富”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35類的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工商管理輔助等,並在同年4月授權奔富公司對該商標采取維權行為。

2016年3月,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對“奔富酒園”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稱東方明日系惡意搶注涉案商標,原商評委最終對“奔富酒園”商標進行了無效宣告。此後,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又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曾某某獲得的“奔富”商標。2017年12月,國家商標局撤銷了該“奔富”商標。

新京報記者 郭鐵 圖片來源 微信公眾號截圖 中倫律所官網截圖 電商截圖 編輯 李嚴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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