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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保護與旅遊發展的協調之道

在數量上,中國已是世界遺產大國,目前擁有世界自然遺產13處、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4項。世界遺產項目登錄的高峰期已經基本過去,中國正進入後遺產申報與管理時代。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遺產保護部門將面臨從遺產申報思維轉向遺產管理思維的挑戰。在遺產申報思維指導時期,一切以申報成功為準則,所有矛盾都可以強製性解決。在遺產管理思維指導時期,遺產保護專家或者部門的重點是增進保護與利用部門的理解,增進保護工作本身的可持續性。一些矛盾是長期而具體的,需要我們認真地去思考與化解,推進遺產保護與旅遊發展共榮共生。保護目標的衝突與協調


世界遺產保護到底是為了什麽?

旅遊界常認為,保護好就是來用的,遺產不利用就失去了其保護意義與價值,而發展旅遊則是負面影響最小的利用方式。而遺產界則認為,遺產保護的意義首先保存遺產本身,首要目標是遺產本體,這一原則不能因為旅遊或者其他利用需要而有絲毫妥協。在現實中,由於旅遊的利益驅動力更大,往往在操作中處於上風。但遺產保護話題往往容易被輿論上升到道德與價值觀層面進行討論,對遺產的旅遊利用進行道德批判,這種批判聽起來很過癮,但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使旅遊利用與遺產保護的矛盾激化。

從解決問題的角度來看,為了化解矛盾,盡量不要從道德的層面來審判或決定一項具體工作,要更多地從技術角度來討論遺產保護與利用中的操作問題。比如,旅遊經營者需要在遺產地修建路線、纜車、接待等基礎設施,這些都是常見的現實矛盾。我們需要的態度應該是在客觀嚴謹評估各種影響的可能性基礎上進行技術評判,嚴謹地從生態、環境、美學等遺產保護真實性與完整性的技術要求來評估各種影響,看哪種方式更有利於遺產保護工作本身的可持續性。主觀的道德評價不利於使不同利益群體達成共識,真正實現遺產保護的長遠目標。

保護對象的差異與協調

遺產保護對象,其實是一個什麽是遺產、保護什麽的問題。

旅遊界很多人將遺產保護簡單地理解保護景觀或者某種生物。在旅遊發展中,一些旅遊管理者、開發者與經營管理者都以此為基礎來討論旅遊開發,認為只要不對這些對象有直接損壞就可以大膽地進行旅遊開發。但遺產界所理解的遺產保護對象,主要是指保護當時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時所陳述的價值對象,即世界遺產的突出而普遍的價值(OUV)對象,它包括科學、美學、藝術、文化等多方面的可能價值,這是世界遺產稱號得以存在的基礎。

類似衝突可能在這方面產生,如旅遊經營者可能在世界自然遺產地範圍內引進外來物種進行景觀營造或者園林化改造,使遺產地看起來“更漂亮”。此類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雙方坦誠地溝通,讓旅遊經營者真正理解遺產保護的對象及其具體技術要求,同時也要指導旅遊經營者如何在尊重技術原則的條件下進行景觀營造,這樣既能保證自然遺產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又能一定程度上保證旅遊經營者的利益訴求。也就是說,遺產保護工作者不能隻告訴經營者不能幹什麽,還要告訴他們能幹什麽,這樣雙方的衝突才可能最小化,共同推動遺產地的可持續發展。

保護標準的差異與協調

怎麽保護才算保護好了?或者說用什麽準則來評估或測量世界遺產保護,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技術問題。

從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或者旅遊經營管理者提供的遺產保護年度報告來看,經常把世界遺產地的清潔衛生、垃圾處理、承載力管理、廁所建設等問題看成是世界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指標,很明顯,這是對世界遺產保護標準的一種不完全理解。但遺產保護評價的核心準則真實性與完整性的內涵,即便在遺產保護的權威專家中,也仍然存在分歧,並在不斷地發展與完善,客觀上也給遺產地經營管理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誤解。特別是中國的自然遺產本身就有獨特性,如區內居民人口眾多、文化與自然相伴相生、行政管理邊界錯綜複雜等等,遺產保護工作絕非簡單的一刀切就可以解決問題。為了避免矛盾不斷激化,讓遺產管理工作具有可持續性,遺產保護部門一方面要與經營管理者解釋遺產保護標準的技術內涵,另一方面也要不斷地在國際組織中發出中國聲音,提出針對中國問題的解決方案與評估標準,不宜簡單教條地理解國際規則。只有這樣,遺產保護專家或者部門才能贏得更多尊重,協調遺產管理矛盾時才更有力。

所以,充分理解上述差異,認識到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對各種矛盾與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們具有更強的專業精神和更好的溝通協調能力。釘子戶抗拆式的遺產保護,或者道德衛士甚至鬥士式的遺產保護並不適應新時代現實需求。我們要尋找矛盾的正效應,促進遺產保護工作本身的可持續性。(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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