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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養老:裸奔的老年“數據人”

原文首發於460期《法治周末》12版

原標題:智慧養老:裸奔的老年“數據人”

智道欄目 主持人:於興中

作者簡介:

粟丹,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為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興趣包括立法學、傳統法律文化、法理學、養老制度和數據隱私保護。她是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理事。

摘要

智慧養老的最大特點是老人的家庭生活24小時處於遠程檢測當中,老人沒有任何隱私可言。這裡的隱私不僅包括老人家居生活的物理隱私,還包括反映老人心理、生理及行為方式的信息隱私,而信息隱私是比傳統隱私要複雜得多的新型隱私類型

2012年,美國電影《機器人與弗蘭克》上映,好多年輕人奔著好萊塢科幻大片而去,結果卻被這部講述孤獨老人與照護機器人之間的情感故事深深打動。片中的養老機器人正是未來人類養老的新模式:智慧養老。

人口老齡化與全球信息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兩大趨勢。據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預計,到2050年,全世界15歲與65歲的人口年齡比將從當前的9:1下降至4:1。隨著老齡人口數量的逐年攀升,老年人慢性疾病的總發病率也在快速增長。

在老年慢性病的控制中,治療並非是核心手段,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反而十分重要。這就要求家庭、醫院及養老機構改變傳統觀念及模式,開發出滿足老人康養需求的醫養結合模式,為老人提供健康、安全、便捷、舒適的現代化智能養老服務。由此,智慧養老模式悄然興起,並迅速得到世界各國的積極響應和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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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端於“普世計算”概念

智慧養老是指將智能信息技術應用於養老服務中,通過智慧養老雲平台,實現人、物、信息及各類社會服務資源的廣泛匯聚、互聯互通與精準配置,以滿足不同老人的個性化需求。

美國是率先進行老齡化技術研發的國家。早在1991年,美國計算機專家馬克·威瑟就提出“普世計算”概念,試圖將計算機技術融入到家庭環境中,以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由此產生了智能家居。智能家居養老主要是通過對老人家居生活的遠程監控,根據數據信息為老人提供醫療服務或醫療幫助的遠程醫療模式。德國開發出環境輔助生活系統,通過感應傳輸裝置,將家裡的各種電器智能化,對居家者的狀態和環境進行分析,以增強老年人的獨立生活能力。

日本作為最早進入老齡化和超老齡化社會的國家,充分發揮了其在機器人研發和製造領域的優勢,開發出了多種針對老年人照護的服務機器人,對老人的生活進行管理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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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恐變“數據人”

智慧養老的技術核心是信息技術,信息技術所帶來的信息文明正在使人類前所未有地邁入一個國與國、人與人、人與地球感知互聯的“超級全球化”時代。然而,超級全球化過程在給我們帶來無盡欣喜與期望的同時,也對我們既有的法律、倫理與秩序提出了嚴峻挑戰。

就智慧養老而言,對我們的第一個挑戰就是解構了我們關於家的一系列觀念系統。家在物理意義上是指居住之地,即房屋。在社會組織意義上是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共同體,即家庭。如《周禮》所言,“有夫有婦,然後為家”。精神文化意義上的家,是指人們認可、信賴的歸宿地,即精神家園。而智慧養老中的家因為智能產品和物聯網技術的應用,家變為一個配備了信息和通信技術的住宅,或者說是為滿足家庭需求而進行遠程監控的連接設備或能源系統。由此,家不再是私密的活動場所,反而變成一個開放的公共空間。

房屋的物理環境改變,隨之也帶來家庭成員的改變。家庭成員由一種生物意義的存在而變為信息化實體與生物性人體共存的狀態,也就是說,家庭成員既是血肉之軀,也是抽象的數據人、透明人抑或擬真人。因為物聯網技術中的傳感器和移動設備(如智能手機)可以收集各種物理和生理數據,如心跳、呼吸及心電圖等,再通過算法推斷出人的生理、心理、行為狀態及活動規律,這個意義上的人就變成了數據人、透明人。

隨著家庭成員存在方式的改變,彼此之間的關係也悄然發生改變。在傳統家庭當中,家作為一個具有情感和永久性的地方,家庭成員通過愛與親密關係的表達來加強彼此的聯繫和可溝通性,這是人類營造共同生活的基礎。而數據人的數據互動生活方式,擬真人的現實虛擬交織、線上線下同步的生活狀態,正逐步弱化他們在現實世界的情感表達欲求和交流溝通能力,反而進一步強化了他們對虛擬世界的沉醉和信息技術的依賴。如此一來,老人雖然能享受到照護機器人及遠程醫療提供的各種養老服務,但是子女的陪伴和愛的表達卻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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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隱私的老人

基於家的觀念系統改變,所帶來的第二個挑戰是法律上的隱私理論。在傳統隱私理論中,隱私指向與公共領域相對的私生活領域。“隱”與“私”從字面來理解,就是個人享有的隱匿、隱遁,是免於公開和外來干擾的自由。家作為人類生活最大的私密性空間和對抗外來侵犯的堡壘,家庭成員的私生活秘密是法律保護的基本內容。而智慧養老的最大特點卻是老人的家庭生活24小時處於遠程檢測當中,老人沒有任何隱私可言。這裡的隱私不僅包括老人家居生活的物理隱私,還包括反映老人心理、生理及行為方式的信息隱私,而信息隱私是比傳統隱私要複雜得多的新型隱私類型。

基於信息隱私的複雜性,我們所面臨的第三個挑戰便是隱私保護的制度困境。我國的隱私保護規定出現較晚,2000年以前,隱私主要是由司法解釋進行間接保護。2000年以後,在修訂和新制定的法律法規中頻頻出現了隱私和隱私權規定,其主要針對物理空間的私生活安寧和私生活秘密保護。2010年以後,我國一些立法文件及司法解釋中出現了信息隱私的表述。2017年,我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表明我國已經有了信息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但在物聯網技術的隱私威脅面前,仍然是力不從心的。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21世紀法律遇到的最嚴峻挑戰就是隱私權保護。這種挑戰既來源於技術革新的速度遠遠快於社會監管能力提升的速度,也歸因於我們思維方式的落後、隱私概念的匱乏以及制度安排的僵化。因此,迫切需要我們轉變思維方式、重構概念範疇、變革法律體系,全方位思考智慧養老帶來的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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