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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批捆綁銷售套路:要提高平台違規代價

  禁止“默認搭售”值得期待

   王  琦

  6月19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提請三審。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由於折扣力度大、價格便宜,許多消費者已經習慣了在網上買機票、訂酒店。然而,不少APP將保險等服務作為默認同意選項,消費者在下單的同時,不知不覺地購買了並不想買的增值服務,花了冤枉錢。近年來,這種“默認搭售”做法備受詬病。

  買賣本應你情我願,電商可以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但買與不買的決定權應該在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不滿意,默認搭售為何還是大行其道?問題在於,目前法律法規並未具體規定商家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該承擔什麽責任。搭售涉及的金額往往不大,一些消費者不願再花時間和精力,找消協投訴或商家理論。不僅如此,默認搭售是否違背消費者的真實意願,在現實中很難界定。電商辯稱,既然消費者沒有主動取消,就說明同意搭售。因此,即使消費者事後發現被套路了,往往也是百口莫辯。

  遏製默認搭售,關鍵要明確違規後果,提高違規代價。今年1月,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違規以默認選擇方式為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的選擇,“由民航行政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受到輿論好評。如今,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擬將“不得將搭售商品作為默認同意選項”寫入法律,有望堵住電商平台強買強賣的漏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是規範市場秩序的有力舉措。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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