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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空中樓閣”:遼寧業主買房十年後,建案仍是荒地

實習生 趙思維 澎湃新聞記者 陳興王

遼寧錦州“龍庭家園”5號樓地基上,荒草叢生、扎在地裡的鋼筋佇立10年,已鏽跡斑斑。

45歲的張德權10年前在5號樓5層買了一套房,未及房屋開建就拿到了房屋所有權證,如今已還房貸10年。

而他買的這套房,至今還是“空中樓閣”;7名購房者還著房貸,卻看不見、住不進自己買的房。

日前,張德權向

澎湃品質報告

反映,2008年,他所購房屋建案剛挖了地基,就順利通過工程竣工驗收,並給包括他在內的7戶業主辦理房產證和銀行貸款抵押手續。

買房還貸10年,張德權與妻子一直還在外租房住。

12月7日,涉事建案開發商“錦州市城鄉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吊銷未注銷,下簡稱“錦州城開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汝蘭向澎湃新聞稱,因與旁邊的興華塑料廠就拆遷價格未達成一致,導致房屋一直未建。

針對該建案未修建即獲工程竣工驗收並發放房產證的疑問,澎湃新聞於11月24日先後多次聯繫錦州市太和區住房和城市建設管理局,並按照對方要求先後向太和區委宣傳部、錦州市委宣傳部傳真了採訪函。

截至發稿,尚未收到錦州市相關部門回復。

“龍庭家園”5號樓地基上鋼筋已生鏽,長著荒草(照片拍攝於2018年11月)。 本文圖片均為當事人提供

房屋未建就已竣工驗收,驗收未備案就已發房產證

張德權夫婦沒有想到,買房還貸10年,如今夫妻倆帶著9歲的孩子,還擠住在52平米出租屋,每月房租近千元。

2008年6月,張德權在錦州城開公司開發的“龍庭家園”二期選購了一套83.06平米建案,外加19.34平米倉房,房款合計21.1萬元。

按合約,錦州城開公司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

張德權稱,首付7.1萬元後,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帶他們7戶業主,到錦州市房屋產權監理處(現“錦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房產證,並和建設銀行錦州分行簽訂貸款合約。

按貸款協定,共貸14萬元,期限15年,每月還貸1100餘元。

“當時房子隻修了地基,就辦了房產證和銀行抵押。”張德權也搞不懂,“都是他們(開發商)在操作”。

張德權夫婦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

根據張德權提供的材料,該建案存在多項程式違規:相關部門發放房產證時,工程沒有竣工驗收備案;在工程事實上沒有完工的情況下又給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張德權稱拿到由“錦州市房屋產權監理處”蓋章填發的房產證的時間是2008年6月24日,房產證上寫著,張德權房屋坐落“太和區東太平裡285-**號”,面積83.06平米。

“龍庭家園”5號樓的竣工驗收備案書。

張德權提供的“遼寧省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2008年第21號)”顯示,其購買建案所在的5號樓於2008年10月29日被予以備案。

根據我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工程完工後,施工部門向建設部門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部門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另據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檔案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檔案。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構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範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龍庭家園”5號樓的竣工驗收、房產證登記等手續,涉嫌嚴重違反法規規定。

11月22日,澎湃新聞就前述事宜致電錦州市太和區住房和城市建設管理局,並按照對方要求先後向太和區委宣傳部、錦州市委宣傳部傳真了採訪函。截至發稿,尚未獲進一步回復。

開發商稱拆遷未達成,致房屋遲遲未建

12月7日,錦州城開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汝蘭告訴澎湃新聞,因為當時他們和政府部門覺得一起辦理省事,就給5號樓和同一批的其他樓通過了竣工驗收、並給部分業主辦理了房產證。

“當時大家都想著5號樓最多半年就建起來了,沒想到拖到現在。”白汝蘭稱,此後,房子一直未建,主因是與旁邊的興華塑料廠因拆遷價格未達成一致,導致房屋未建。

不過,白汝蘭的說法尚未得到錦州市相關部門證實。

據張德權提供資料,此事共涉及23戶業主。其中,7戶辦理了房產證,另16戶交了房款未辦理房產證;16戶中,有6戶交了購房全款。

張德權出具的一張2011年10月16日蓋有錦州城開公司公章的《關於解決5#樓拆遷續建遺留問題的方案》稱,其購房所在樓的A段“由於興華塑料廠漫天要價,至今未達成拆遷協定而未建設,致使賣出的業者不能按購房協定如期入住”。

對此,錦州城開公司提出四種解決方案:一是力爭於2012年5月底拆遷完畢並開工,於2012年底竣工交付使用;二是對購房者隨時可按市場價退房,按購房協定交全額的,按全面積市場價退房,交部分款的,按部分款佔全款比例依市場價退房;三是對不退房堅持要等待竣工的房屋業者,按購房協定遲交房屋補償規定,加10%補償;四是若2012年5月底未實現拆遷,在同類地區購買同類房屋給購房業主。

張德權稱,他們當時選擇了第二個方案。但此後錦州城開公司稱沒錢,實際未執行。

2014年5月,張德權向錦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開發商返還購房款422170元。該筆“返還購房款”是以當時市場價折算。

後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定。據協定,開發商需在調解書簽收日起15日內返還申請購房款並解除簽訂的《建案買賣合約》,同時負責解除合約後的房產證注銷事宜。

但仲裁後,張德權被告知錦州城開公司沒錢,只能執行回房款的38%,約16萬元。2017年底,法院強製執行,張德權僅拿到了16萬元。

業主斷貸被建設銀行起訴,法院判令正常還貸

此期間,張德權夫婦因沒收到房,開發商未退款,於2014年10月暫停償還建設銀行錦州分行的購房貸款。

同年11月,建設銀行起訴張德權夫婦及開發商,請求判令給付所欠貸款93866.06元及相應利息,解除雙方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約》。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分行作為貸款人,按合約約定將款項轉入張德權夫婦指定的錦州市城鄉房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账戶,已完成付款義務。開發商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應按約定履行債務。

最終,法院判決張德權夫婦依法向建行錦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開發商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張德權上訴,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張德權仍在按時還貸,已還貸款13.5萬元,還要近5年才能還完余下貸款。

本期編輯 酈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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