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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變機動車男子醉駕被罰 訴銷售商誤導消費獲賠

  醉駕電動車被罰 男子訴銷售商獲賠

  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上路,被交警認定為醉酒駕駛並被刑事拘留、吊銷駕照,消費者崔某因此將電動自行車銷售方訴至法院,要求三倍退賠購車款。9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認定銷售方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此後還誤導消費者購買涉案車輛,放任風險發生,其行為構成欺詐。因此,判令銷售方賠償崔某1.9萬元。

  崔某稱,自己為了出行方便專門購買了電動自行車用於代步。去年9月,他在和同事聚餐結束後,騎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警察機構認定崔某所駕駛電動車屬於機動車,於是以醉酒駕駛機動車為由刑事拘留崔某23天。崔某也因此被吊銷駕照,五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崔某認為,江蘇小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牛公司)、北京泰普拓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普拓公司)在銷售涉案電動車時構成欺詐,甚至在自己被認定醉駕後仍堅稱涉案車輛為電動自行車,喝酒也能騎。崔某因此將小牛公司、泰普拓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並三倍賠償,訴訟請求近2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鑒於專業技術知識影響、涉案車輛亦屬於常見交通工具等因素,不能認定泰普拓公司存在欺詐。但銷售方存在侵犯崔某知情權的情形,酌定銷售方賠償崔某1萬元。

  崔某不服又上訴至北京三中院。二審期間,三中院查明,北京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電動自行車依法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警察局《關於加強燃油助力車及電驅動車二三輪車管理的通告》的要求進行備案,未備案的車型不能在警察交管部門辦理牌照。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公布第1-33批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涉案車輛型號並未在該目錄中。

  三中院經調查認定涉案車輛屬於機動車,銷售方以機動車當作電動自行車銷售,涉案車輛品質嚴重超標且無腳踏裝置,違反了電動自行車的標準,而銷售者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無視相關交通法規,誤導消費者購買,未告知相應騎行涉案車輛可能發生的風險且放任風險發生,因此認定銷售方構成欺詐。

  本組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李鐵柱

    延展

  是否屬機動車

  對責任認定和判決結果影響大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此前昌平區法院曾就近年來審理的涉及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了通報。據統計,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昌平法院共審理由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共2303件,已判決結案的有1359件。在已判決結案的案件中,約20%的案件涉及電動車。

  據介紹,在這類案件中,電動車需要擔責的超過五成。昌平區法院介紹,像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類型的電動車,在法院審理中,主要以警察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為依據。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對於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法院的審理結果有很大影響。

  如果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案件中的駕駛人都存在無證駕駛、車輛無牌號的問題,則必須要承擔事故責任;如果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電動車被認定為非機動車,那麽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機動車就要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這是因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責任不清,法院一般是推定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除非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或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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