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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頒布意見:拐賣案被解救兒童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

針對當前在解救拐賣兒童案件中被解救兒童的安置難題,2019年3月4日,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與省警察廳、省民政廳聯合制定下發《關於妥善安置打拐解救兒童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澎湃新聞注意到,《意見》明確:在拐賣案中被解救兒童將送交民政部門臨時照料,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

福建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福建省檢察機關在辦理拐賣(騙)兒童類犯罪案件中,發現部分地區存在解救後的被拐兒童仍由收買人或其親友繼續收養、未予妥善安置等諸多不規範的地方。

如2017年泉州市檢察院辦理的拖某某拐賣兒童案件,警察機關在偵破該案後,受場地、經費等客觀條件限制,當地民政部門無法對被解救兒童進行合理安置,導致該案11名被拐兒童案發後仍寄養在原收買人家中,嚴重侵害了被拐賣兒童的合法權益。福建省檢察院未檢辦在獲悉該情況後,積極指導泉州市檢察院並協調泉州市警察、民政、財政等部門共同發力,最終讓11名被拐兒童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上述負責人介紹,以該案為契機,福建省檢察院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專題調研工作,並於今年3月4日與省警察廳、省民政廳聯合制定了《關於妥善安置打拐解救兒童的意見(試行)》印發相關部門參照執行,為進一步暢通被拐兒童安置渠道,確保兒童利益最大化,保證被拐兒童健康成長提供政策保障。

《意見》從如何落實落細全面解救被拐(騙)兒童政策、妥善解決被拐兒童安置問題、維護被拐兒童權益三個方面提出多條細化措施。

在解救被拐(騙)兒童方面,《意見》明確要求警察機關在偵破拐賣(騙)兒童類犯罪案件時應當依法解救被拐賣(騙)兒童,堅決做到發現一起解救一起,並及時將被解救兒童送交民政部門臨時照料,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

在安置解救被拐兒童方面,《意見》明確提出要實現多元化安置,不僅要暢通跨地區安置,還要積極推動家庭寄養與收養銜接制度無縫銜接。對於符合《收養法》條件並且有收養意願的寄養家庭,可以優先收養被寄養兒童。

《意見》還將細化撤銷監權訴訟的運用,要求警察機關在查明被解救兒童系親生親賣案件被害人時,應當書面告知民政部門;人民檢察院在對親生親賣案件提起公訴時,應當書面告知民政部門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親生親賣案件的關注,跟蹤案件進展情況,對有證據證明其照料中的被解救兒童系由監護人出賣的,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

在被拐兒童權益保障方面,《意見》要求民政部門要不斷健全完善心理救助和康復服務機制。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探索引入專業社會心理輔導力量參與打拐解救兒童心理康復工作。檢察機關未檢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組織有相關經驗的檢察人員以及司法社工開展打拐解救兒童的心理救助,確保兒童有健康的心態適應新生活。

在相關職能部門監督問責方面,《意見》細化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的同時對履職情況采取有效監督。要求各職能部門間要加強溝通協作,對於警察機關應當解救而不進行解救的、民政部門應當履行安置職責而不履行的、檢察機關應當開展法律監督而未開展的,各部門應以正式公函相互提醒、監督。對於因未履行法定職責涉嫌犯罪的,發現部門應當及時向監察機關移送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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