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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疑似“撞臉”就召回,為故宮點個讚

黑兔 時評作者

故宮娃娃被網友質疑身體構造與國外某品牌玩具娃娃相似,雖非故意撞臉,故宮還是及時將娃娃下架並召回,這的確是更穩妥的風險規避方式,也與故宮文創一貫的角色形象契合。

前不久,故宮橫空出世的“俏格格娃娃”,因為烏發杏眼、靈動可愛而在網民中再次引起熱捧。但就在粉絲們按捺不住自己錢包的時候,故宮卻將娃娃下架了,連同已經售出的娃娃也一律退款召回。

下架原因,是有網友質疑“俏格格娃娃”身體構造與國外某品牌玩具娃娃的相似。故宮官方在說明中提到,“俏格格娃娃”頭部外觀為故宮設計師原創手繪;娃娃身體部分為合作工廠提供的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結構通用身體模型,權利人授權他們使用該身體模型。

問題來了,故宮娃娃會是侵權品嗎?

說到這,需要明白兩種專利類型:實用新型和發明。這二者獲得專利授權的前提條件不同。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前者獲得授權僅需要滿足“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後者則要經過更加嚴格的“實質審查”,確認具備了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方可獲得授權。

由於未經過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由於與在先技術方案相似,而導致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風險無疑更大。而由於知識產權法本身固有的地域性,專利申請中檢索國外已有的技術方案,客觀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難。

因此,在故宮娃娃事件中,很有可能的情形是,故宮的合作廠家在最初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時,並未發現類似的國外娃娃的身體構造,申請也因通過了較為簡單的初步審查而被授權。事實上,無論該情形存不存在,只要故宮娃娃身體構造的技術方案與在先的國外技術方案相同,這一實用新型專利就將面臨被宣告無效的風險。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除專利權人惡意(即明知侵權)給他人造成損失外,對於宣告無效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約、專利轉讓權合約等,宣告無效的效果並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說,只要“撞臉”非故意,已經製造的故宮娃娃被追責的可能性極小。

但故宮還是及時將娃娃下架並召回,這的確是更穩妥的風險規避方式:一方面,避免了在知曉公眾所提示的侵權可能的情況下構成惡意而被追責;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故宮娃娃的銷售額被認定為侵權所得而被要求賠償。

這也與故宮文創一貫的角色形象契合:尊重原創,擅長創意,敬惜自身的聲譽。在法治社會,作為市場主體,就該有這樣的知識產權意識。

這也給所有市場企業特別是文創產業提了個醒:要想走得長遠,就必須愛惜聲譽羽毛,要敬惜版權,跟不告而取、拿來主義式做法切割。多些知識產權意識,比因侵權而負面纏身後忙不迭“公關”要高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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