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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導師的博士論文還好嗎

徐國祥的博士論文(左)與其指導的碩士研究生周侃的碩士論文(右)多處雷同,舉例使用的數值也完全相同。

一場歷經6年的抄襲舉報,至今還在掀起新的風波。

上海財經大學統計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國祥面臨一項新的質疑:他於1999年在廈門大學完成的博士學位論文涉嫌學術不端。

這並非徐國祥第一次被指涉嫌學術不端。此前,他的兩部著作,被指涉嫌抄襲。這些學術成果與他人的論著部分章節結構類似,大面積文字完全雷同,一些用數值計算解釋公式定理之處,所用數據也完全相同。就連他人論著中的錯別字,都出現在他著作同樣的段落中。

例如,徐國祥1994年出版的《股民投資門徑——股市行情分析和對策》(下簡稱《門徑》)一書,與1991年王健、禹國剛編著的《股票交易技巧》多處雷同,部分章節結構相似,而且,兩本書都將“貽誤戰機”誤寫為“怡誤戰機”。

2013年,有人匿名舉報徐國祥的著作涉嫌抄襲。2017年至今,上海財經大學統計與管理學院的多名學生也多次向上海財經大學實名舉報這一問題,但這些舉報內容最終並沒有被認定為抄襲。2013年至今,徐國祥繼續作為上海財經大學的教授,擔任上財應用統計研究中心主任,並負責了2項國家級項目、12項省部級項目,還成了上海市模範教師。

2019年3月,上海財經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第一次正面回應,稱《門徑》一書不構成抄襲。

不久後,59歲的徐國祥學術生涯的一塊基石也開始動搖了。

學術規範的標準不隨時間變化而改變,這是學者的基本功。複製粘貼是抄襲,是偷竊

在上財學生、舉報人劉運眼裡,徐國祥教授於1999年完成的博士學位論文《指數理論及指數體系研究》(下簡稱《指數》)不僅存在嚴重抄襲,學術水準也不達標。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核查後發現,該博士學位論文共6章156頁,超過60頁與1999年及之前發表的作品存在雷同。與之雷同的文章,不僅包括徐國祥1985年完成的碩士學位論文《因素分析法研究》,還包括多本他人的論著,甚至是徐國祥指導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其中,《指數》與徐國祥的碩士學位論文和由碩士學位論文增刪而成的書《因素分析的理論和方法》雷同最為嚴重,共有43頁幾乎完全相同,包括第一章的後半部分,和第二、三章的全部。錯別字的問題也再次出現:1985年,徐國祥在碩士論文裡把“不禁要問”寫成“不僅要問”,1999年,他繼續寫成“不僅要問”。

《指數》還有10多頁與此前已經出版的書籍雷同,如韓嘉駿主編的《價格指數理論與實踐》、邢天才主編的《證券理論與實務》、史德懷主編的《話說股票》等。

此外,《指數》第70~71頁,第73~74頁與其指導的研究生周侃的碩士學位論文《上海股票市場股價指數編制的理論和方法研究》(1996年)第10~17頁的相關內容雷同,舉例使用的數值也相同。

在與他人作品的雷同之處,徐國祥幾乎沒有標明引用,有些甚至沒有出現在文末參考文獻中。

博士學位論文全文中也未提及“引用”了自己的碩士論文和曾經指導的學生的論文。

在內容提要中,徐國祥指出自己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開拓性地提出了用增量分析法作為對其改進的方法”“開拓性地研究了積分分析的基本理論和方法”。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發現,這篇論文中的“創新內容”均來自其14年前的碩士論文。

在一名曾在上海財經大學統計與管理學院任職的教授看來,這是非常不符合學術規範的。他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解釋,論著可以有綜述的部分,但引用要規範和適度,“學術規範的標準不隨時間變化而改變……(引用的時候)或是用雙引號直接引用,或是用自己的話轉述——這是學者的基本功。複製粘貼是抄襲,是偷竊。”

授予徐國祥博士學位的廈門大學2014年頒布了《廈門大學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其中第八條規定:“對博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具有較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2)論文內容應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3)應能反映作者已獨立掌握本研究課題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創造性的見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劉運於2019年3月8日向廈門大學及上級主管部門舉報徐國祥博士學位論文涉嫌嚴重抄襲一事。23日,他收到廈門大學學風委員會郵件,稱已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廈門大學學風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強調,廈門大學堅持對學術不端行為“零容忍”,對確定為學術不端行為的將依紀依規處理。

該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委員會於3月15日收到舉報後,立即對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了初步審查,經請示校學風委員會主任,於3月23日正式受理該舉報。根據《廈門大學學術失范與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下簡稱《辦法》),調查組由同行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調查通常在60日內完成,如情況複雜,可酌情延長,最終將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並將認定結論告知當事人。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於6月13日向廈門大學學風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了解調查進展,廈門大學工作人員回復稱,針對徐國祥博士論文涉嫌學術不端一事,已在《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並將在通過相關部門審議後及時對外公布,目前正在協調專家時間。根據《辦法》,調查結果須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並由調查組校學風委員會審議。

不到300頁的著作,有超過100處與10多本早於該書出版的著作雷同

劉遠從2017年9月就開始關注徐國祥學術著作中存在的問題。她最早追溯到徐國祥出版於上個世紀90年代的《統計指數理論及應用》和《門徑》。

經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核實,這本不到300頁的著作,有超過100處與10多本早於該書出版的著作存在明顯的內容雷同之處。這本書涉嫌抄襲的書籍主要有1990年諸葛霖等編譯的《證券與證券交易》,1992年楊宇慧編著的《領你踏進股市》,1992年管金生主編的《萬國證券實用手冊》,1992年史德懷主編的《話說股票》等。

以史德懷主編的《話說股票》為例,徐國祥的《門徑》一書涉嫌抄襲該書超過20處。在《話說股票》中,史德懷將恆生指數最低記錄日期誤寫為1967年8月3日(應為1967年8月31日——記者注),徐在《門徑》中同樣誤寫為1967年8月3日。在舉例說明綜合股票指數、移動平均線或講解算術平均法時,徐在《門徑》中使用的例子和數字也與史德懷完全相同。

徐國祥發表於2004年的另一本專著《統計指數理論及應用》,則與孫慧鈞1998年主編的《指數理論研究》一書存在類似的雷同問題。

劉運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2017年9月18日,就徐國祥兩部著作涉嫌抄襲一事,包括她在內的5名同學就曾實名向上海財經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紀委及信訪辦寄去舉報信。

但這封舉報信沒有得到任何部門或負責人的回復。

根據上海財經大學2008年7月發布的《上海財經大學學術行為規範及管理規定(試行)》第七條,任何人都有權向校學術規範工作小組舉報。學術規範工作小組在接到實名舉報後,應當在30天內進行處理。

2018年,《經濟觀察報》曾以《一書上百處內容雷同,上海財大徐國祥教授被指涉嚴重抄襲》為題報導徐國祥的兩本著作涉嫌學術不端。上海財經大學校長蔣傳海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該校“對於學術道德問題的態度是一貫的,就是對於學術道德的問題嚴格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核查,一旦查實將按照相關的規章管理制度依法依規處理。”

此後,在2019年的前兩個月中,劉運又4次向上海財經大學學術委員會舉報這一問題,並附上了詳細的逐頁抄襲對比圖。2019年3月11日,她首次得到上海財經大學的正面回應。

回應稱,“學校對你的反映高度重視……立即啟動調查程序”,通過“向出版社進行調查、查閱同時期出版其他書籍等工作,並經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會議研究審議,認定徐國祥同志《統計指數理論及應用》及《股民投資門徑——股市行情分析和對策》兩本書籍均不構成抄襲。”

著作還是科普性讀物

上海財經大學的回應讓劉運感到疑惑,“你能輕易發現這本書與多本著作大面積雷同,連‘洗文’的工作都沒做。”

《門徑》一書出版於1994年1月,當時徐國祥在上海財經大學統計學系任副教授。1994年6月,徐國祥被評為正教授。同年7月,徐國祥教授拿到了學術生涯中的首個國家級項目。

目前,上海財經大學官方網站徐國祥的個人簡歷頁,僅提供其2000年以後學術成果。但在多個搜索平台,均能找到與官網相同模板的簡歷,根據簡歷,在評上正教授職稱前,包括該涉嫌抄襲的專著在內,徐國祥僅有兩本專著。

而在中國知網,僅能檢索到一篇徐國祥在評上正教授前發表的論文,共8頁,發表於1994年4月。

對外界的舉報,徐國祥曾經作過辯解。前述教授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回憶,2013年春天,徐國祥曾在一次學院全體教職工大會上發言,稱自己沒有抄襲,並表示谘詢過律師,自己的著作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另一名彼時在場、長年在上海財經大學統計與管理學院任職的教師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確認了上述說法。

事實上,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答覆》(權司[1999]第6號)中明確表述,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分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

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採訪時,徐國祥表示,自己是當事人,不便於發表意見,“抄襲不抄襲不是我說了算的,以學校有關部門的認定結果為準。”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聯繫上海財經大學校方,校新聞中心回應稱,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認定,學校收到的舉報中所列情況屬於“適當引用”的範圍,不構成抄襲。

而對此結果感到疑惑的教授則認為,依靠院系或者學校自查自糾可能無法解決問題,建立異校調查制度,或者由教育部成立相關部門負責調查,能更好地杜絕包庇情況的出現。對不屬於機密的研究內容,有關部門應該將調查報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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