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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兩同門博士學位論文涉嫌高度雷同 學院:會進一步了解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近兩年接連報導了多起高校學術不端事件。這樣的疑似案例仍在發生。

近日,澎湃新聞接獲舉報,中國政法大學兩名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時間僅相隔一年。此外,兩篇論文的作者還是同一導師指導、同一專業畢業的“同門”,前後僅相差一屆。

澎湃新聞從中國知網下載了這兩篇博士學文論文,分別是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2005屆博士畢業生張露藜的《國家豁免專論》(以下簡稱“張露藜論文”)和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2006屆博士畢業生王海虹的《國家豁免問題研究》(以下簡稱“王海虹論文”)。

張露藜論文封面

王海虹論文封面

張露藜論文的完成時間是2005年3月,王海虹論文的完成時間是2006年3月,時間上王海虹論文比張露藜論文晚一年。

澎湃新聞記者對比兩篇論文的目錄發現,王海虹論文共分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節的標題,均能在張露藜論文目錄中找到內容完全一致的小節標題。

此外,張露藜論文的關鍵詞為“國家豁免 限制豁免論 國家豁免的主體 國家豁免的例外 執行豁免”,王海虹論文的關鍵詞是張露藜論文關鍵詞的前四個,隻不包含“執行豁免”。

更值得注意的是,兩篇論文的正文、參考書目都存在大面積雷同。

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聞就上述兩篇博士學位論文高度雷同一事致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該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的一名老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學院此前並未掌握相關情況,將做進一步了解核實。

“另外,我們是二級學院,而且那個時間(兩篇論文完成時間),我們學院應該還沒設立,關於這個事情具體還是向學校的研究生院反映。”這名女老師說。

國際法學院“學院簡介”顯示,中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國際經濟法系。2002年,為了適應我國法學教育和我國經濟建設的需要,中國政法大學決定在原來國際經濟法系的基礎上設立國際法學院。

隨後,澎湃新聞多次撥打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綜合科等辦公室的電話,暫無人接聽。

12月20日,澎湃新聞聯繫採訪了張露藜和王海虹兩人博士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託其妻子轉告澎湃新聞稱,“他已經退休多年,據他了解,沒有這回事兒,這個情況也不存在。”

正文多個段落近乎無差別

兩篇論文都是以“國家豁免”為研究對象,題目也相近。張露藜論文標題是“國家豁免專論”,王海虹論文標題是“國家豁免問題研究”。

比對發現,兩篇論文的正文內容有多處高度雷同,很多段落近乎一字不差。

張露藜論文第一章“國家豁免的複雜性”部分內容截圖。

王海虹論文第一章“國家豁免的複雜性”部分內容截圖。

以第一章為例,張露藜論文的第一章論述的是“國家豁免的基本理論”。其中一個小節是闡述國家豁免的意義與複雜性。張露藜論文在“國家豁免的複雜性”開頭寫道:“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很難將國家豁免的問題簡單地歸於國際習慣法、條約法或國內法,事實上,對待國際法問題也不應用簡單歸類的辦法,而應對不同類型的法律淵源進行綜合研究。國家豁免問題的複雜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國家豁免問題的不同法律淵源呈現出不同的趨勢;關於這一問題的國際習慣法並未形成;不存在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關於國家豁免的國際條約;從國家實踐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適用的關於國家豁免的國際法規則。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淵源中,也呈現出不同的趨勢:國際習慣法是沿著國家豁免為前提,限制豁免為例外的路線發展,還是相反,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相關的國際條約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已生效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和有關知名學術團體起草的條約草案也呈現出衝突和不平衡的趨勢;各國的立場和實踐也呈現出種種衝突和不平衡的跡象。因此,目前國家豁免的理論和實踐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動蕩和挑戰。”

王海虹論文第一章第二節也論述了“國家豁免的意義與複雜性”。其中在具體論述“國家豁免的複雜性”小節時,王海虹論文寫道:“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很難將國家豁免的問題簡單地歸於國際習慣法、條約法或國內法,事實上,對待國際法問題也不應用簡單歸類的辦法,而應對不同類型的法律淵源進行綜合研究。國家豁免問題的複雜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國家豁免問題的不同法律淵源呈現出不同的趨勢:關於這一問題的國際習慣法並未形成;不存在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關於國家豁免的國際條約;從國家實踐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適用的關於國家豁免的國際法規則。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淵源中,也呈現出不同的趨勢:國際習慣法是沿著國家豁免為前提,限制豁免為例外的路線發展,還是相反,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相關的國際條約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已生效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和有關知名學術團體起草的條約草案也呈現出衝突和不平衡的趨勢;各國的立場和實踐也呈現出種種衝突和不平衡的跡象。因此,目前國家豁免的理論和實踐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動蕩和挑戰。”

對比發現,以上兩段內容,包括標點符號在內,完全一致。

張露藜論文第一章“國家豁免的複雜性結尾內容截圖。

王海虹論文第一章“國家豁免的複雜性”部分內容截圖。

此外,張露藜論文在“國家豁免的複雜性”小節的結尾寫道:“因此,根據國際習慣法成立的要素,即實踐和法律確信來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第一,絕對豁免主義並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第二,國際法中沒有這樣的習慣法,即任何情況下國內法院對涉及一個外國國家的訴訟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外國國家的主權行為依然受到豁免保護,但是外國國家的非主權行為並不能擺脫所在國法院的司法管轄。第三,雖然目前各國的實踐和法律確信都一致否認絕對豁免主義,但由於各國對限制豁免的具體實施(核心問題是怎樣區分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存在嚴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義也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總之,傳統的國家豁免的習慣法規則與今天正在發展和動蕩中的國家豁免規則在諸多方面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這就使得國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淵源變得模糊不清和更加複雜。”

王海虹論文的第一章第二小節的結尾是這樣表述的:“因此,根據國際習慣法成立的要素,即實踐和法律確信來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第一,絕對豁免主義並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第二,國際法中沒有這樣的習慣法,即任何情況下國內法院對涉及一個外國國家的訴訟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外國國家的主權行為依然受到豁免保護,但是外國國家的非主權行為並不能擺脫所在國法院的司法管轄。第三,雖然目前各國的實踐和法律確信都一致否認絕對豁免主義,但由於各國對限制豁免的具體實施(核心問題是怎樣區分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存在嚴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義也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總之,傳統的國家豁免的習慣法規則與今天正在發展和動蕩中的國家豁免規則在諸多方面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這就使得國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淵源變得模糊不清和更加複雜。”

以上兩段內容包括小括號裡的解釋標注都一字不差。

再看兩篇論文第二章的比對情況。

張露藜論文第二章“重要的國家實踐”部分內容截圖。

王海虹論文第二章“重要的國家實踐”部分內容截圖。

張露藜論文第二章的標題是“國家豁免的歷史起源、發展和現狀”。其中在論述“重要的國家實踐”一節時,張露藜論文依次以比利時、意大利、埃及、英國、美國和法國為例,介紹了這些國家的實踐情況。

以介紹埃及的實踐為例,張露藜論文寫道:“埃及對限制豁免原則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訴訟案件不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從外國國民中選拔的法官來審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決不僅代表了埃及在國家豁免問題上的觀點,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國、美國和法國等大量的其它國家法官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時期,這些國家的法院明確地站在支持絕對豁免主義的行列。儘管混合法庭在組成上具有國際性,本質上是一個國內審判機構。但是,在不同階段由不同的法官對不同的案件的觀點可以總結出他們對國家法基本原則的一致觀點。”

張露藜論文還列舉了一個具體的案件進行說明:“1930年,由法國人為首席法官、一名美國法官和英國法官以及兩名埃及法官組成的混合法庭審理了‘土耳其煙草壟斷公司等訴土耳其煙草合營專賣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為土耳其煙草壟斷公司的接管人是該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訴訟中提出:該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機構,應當享有豁免權。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決,認為經營煙草壟斷公司的行為與主權無關,該案的結果導致了對土耳其政府的管轄權。值得注意的是:組成法庭的三個外國法官所在的國家當時是絕對豁免主義的支持者。”

王海虹論文第二章在論述“重要的國家實踐”小節時也舉了幾個國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紹埃及國家豁免的情況時寫道:“埃及對限制豁免原則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訴訟案件不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從外國國民中選拔的法官來審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決不僅代表了埃及在國家豁免問題上的觀點,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國、美國和法國等大量的其它國家法官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時期,這些國家的法院明確地站在支持絕對豁免主義的行列。儘管混合法庭在組成上具有國際性,本質上是一個國內審判機構。但是,在不同階段由不同的法官對不同的案件的觀點可以總結出他們對國家法基本原則的一致觀點。”

然後王海虹論文接下來還寫道:“1930年,由法國人為首席法官、一名美國法官和英國法官以及兩名埃及法官組成的混合法庭審理了‘土耳其煙草壟斷公司等訴土耳其煙草合營專賣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為土耳其煙草壟斷公司的接管人是該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訴訟中提出:該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機構,應當享有豁免權。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決,認為經營煙草壟斷公司的行為與主權無關,該案的結果導致了對土耳其政府的管轄權。值得注意的是:組成法庭的三個外國法官所在的國家當時是絕對豁免主義的支持者。”

張露藜論文第三章“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構”一節內容截圖。

王海虹論文第三章“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構”一節內容截圖。

張露藜論文第三章論述的是“國家豁免的主體問題”。其中,張露藜論文在該章第二節“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構”中有一段表述是這樣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構列為首要的享有豁免權的主體,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國家的組織結構是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國家的組織結構在滿足了以下兩個條件後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權的單個實體:(1)為國家而行為並代表國家的名義;(2)行使主權權力和政府職能。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構包括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政府的各種機構行事的國家本身、主權國家的君主或國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門和政府首長、政府部門的機構或下屬機構、辦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國家的使團,包括外交使團、領事、長駐代表團和使節等。”

王海虹論文在第三章一節題為“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構”中寫道:“《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將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構列為首要的享有豁免權的主體,它是對各國長期實踐的肯定,同時也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國家的組織結構是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國家的組織結構在滿足了以下兩個條件後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權的單個實體:(1)為國家而行為並代表國家的名義;(2)行使主權權力和政府職能。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構包括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政府的各種機構行事的國家本身、主權國家的君主或國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門和政府首長、政府部門的機構或下屬機構、辦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國家的使團,包括外交使團、領事、長駐代表團和使節等。”

以上兩段內容,除了開頭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與“《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處不同,以後王海虹論文多了一句“它是對各國長期實踐的肯定”外,其他內容均完全一致。

張露藜論文第三章“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一節內容截圖。

王海虹論文第三章“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一節內容截圖。

再比如,張露藜論文第三章第三節的標題是“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其中在論述“國家企業與國家豁免主體的關係”時,張露藜論文寫道:“國家常常通過國家企業與外國從事交易,其原因有時完全是基於商業考慮,有時則是將國家企業作為經濟發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國家企業能否主張國家豁免,理論和對此一直有爭議。關於國家企業能否享有國家豁免的主張主要有兩種。按照傳統的絕對豁免論,只要國家企業具有國家的地位,則當然具有主張和享有國家豁免的資格。但是限制豁免論認為,國家企業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於該企業是否從事主權行為。通常,以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公司組織、訴訟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為判斷是否給予豁免的考慮因素者,被稱為結構主義,而以國家企業所從事行為的性質作為判斷是否給予豁免的標準者,被稱為功能主義。”

王海虹論文第三章也有關於“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的論述。其中一段寫道:“國家常常通過國家企業與外國從事交易,其原因有時完全是基於商業考慮,有時則是將國家企業作為經濟發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國家企業能否主張國家豁免,理論上對此一直有爭議。關於國家企業能否享有國家豁免的主張主要有兩種。按照傳統的絕對豁免論,只要國家企業具有國家的地位,則當然具有主張和享有國家豁免的資格。但是限制豁免論認為,國家企業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於該企業是否從事主權行為。通常,以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公司組織、訴訟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為判斷是否給予豁免的考慮因素者,被稱為結構主義,而以國家企業所從事行為的性質作為判斷是否給予豁免的標準者,被稱為功能主義。”

以上兩段,只有一字不同,張露藜論文寫的“理論和”,王海虹論文寫的是“理論上”。

張露藜論文第五章與王海虹論文第四章都是論述“國家豁免的例外”,存在多處雷同。

張露藜論文第五章第一節“概說”部分內容截圖。

王海虹論文第四章第一節“概說”部分內容截圖。

比如,張露藜論文第五章第一節“概說”部分寫道:“在條約實踐方面,無論是多邊條約還是雙邊條約,都經常地載有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不得主張管轄豁免的條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國、前蘇聯和其它國家簽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條約’和1972年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也會毫不例外地將商業交易作為主要的規範對象。各國的實踐也非常重視這一問題。在各國的國內立法方面,美國、英國、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國家豁免立法都將外國的商業行為列為限制豁免的主要對象。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的判決否認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享有管轄豁免。例如,比利時、意大利、奧地利、瑞士、德國、法國、荷蘭、英國、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決顯示法院否認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享有管轄豁免。以上的發展足以說明國家在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從事商業交易而產生的訴訟中不得主張管轄豁免,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

王海虹論文第四章第一節“概說”也有一段內容的表述是:“在條約實踐方面,無論是多邊條約還是雙邊條約,都經常地載有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不得主張管轄豁免的條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國、前蘇聯和其它國家簽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條約’和1972年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也會毫不例外地將商業交易作為主要的規範對象。各國的實踐也非常重視這一問題。在各國的國內立法方面,美國、英國、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國家豁免立法都將外國的商業行為列為限制豁免的主要對象。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的判決否認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享有管轄豁免。例如,比利時、意大利、奧地利、瑞士、德國、法國、荷蘭、英國、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決顯示法院否認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享有管轄豁免。以上的發展足以說明國家在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從事商業交易而產生的訴訟中不得主張管轄豁免,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

以上兩段內容一模一樣。

張露藜論文第五章第四節“國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傭合約”部分內容截圖。

王海虹論文第四章第四節“國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約”部分內容截圖。

此外,張露藜論文在第五章第四節“國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傭合約”的結尾寫道:“在雇傭合約和國家豁免的關係問題上,國家之間的最大分歧在於,政府的雇員是否有權以及在什麽程度上有權在法院地國起訴雇傭國。上述國家實踐和立法的現狀顯示,儘管不存在關於外國國家雇員地位的國際法原則,但相關的判例經常僅僅將雇傭合約視為是商業(私法)合約的特殊類型。此外,對於涉及履行國家主權權力的外交和領事人員的雇傭合約,法院一般都給予外國國家豁免權。事實上,所有國家都強烈地要求擁有規範其在境外服務的官員的權力。目前,國家似乎並不傾向於同意擴大對雇傭合約適用國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條件,即對直接履行政府權力的職能的雇傭合約不得適用國家豁免的例外。”

王海虹論文第四章第四節“國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約”的結尾則寫道:“綜上,在雇用合約和國家豁免的關係問題上,國家之間的最大分歧在於,政府的雇員是否有權以及在什麽程度上有權在法院地國起訴雇用國。上述國家實踐和立法的現狀顯示,儘管不存在關於外國國家雇員地位的國際法原則,但相關的判例經常僅僅將雇用合約視為是商業(私法)合約的特殊類型。此外,對於涉及履行國家主權權力的外交和領事人員的雇用合約,法院一般都給予外國國家豁免權。事實上,所有國家都強烈地要求擁有規範其在境外服務的官員的權力。目前,國家似乎並不傾向於同意擴大對雇用合約適用國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條件,即對直接履行政府權力的職能的雇用合約不得適用國家豁免的例外。”

對比以上兩段發現,王海虹論文除了多了“綜上”,以及“雇傭”與“雇用”的差別之外,其他完全一致。

結論部分多段落一致

除此之外,兩篇論文在文末的結論處也存在多個段落一致的情況。

張露藜論文結論最後兩段截圖。

王海虹論文結論最後兩段截圖。

張露藜論文最後兩段寫道:“對於公約的未來發展,我們將拭目以待,但我國不能坐等其成,在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上應該有所作為。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國際商貿活動日益頻繁,各國不可避免會遭遇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問題,因而不少國家先後製訂了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為自己的外交實踐和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而我國缺乏一部有關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方法,遠遠落後於我國對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國在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事務時無法可依。即使將來公約對大多數國家產生效力,也仍然會有許多問題留待各國國內法處理,因此,我國應當避免在這一領域留下立法上的盲點,借鑒國際立法和外國相關的立法經驗,結合己經形成的公約草案,盡快頒布一部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總之,國家豁免問題仍然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在這一問題上,中國應當解決好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係,即既要堅持國家豁免這一國際法原則,推動關於國家豁免的普遍性國際公約的訂立,又要在實際的國際民商事活動中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來協調這個問題上同其它國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衝突,從而做到既能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保護我國的主權利益,又能促進我國對外民商事關係順利發展。”

王海虹論文的文末最後兩段的具體表述是:“對於《豁免公約》的未來發展,我們將拭目以待,但我國不能坐等其成,在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上應該有所作為。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國際商貿活動日益頻繁,各國不可避免會遭遇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問題,因而不少國家先後製訂了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為自己的外交實踐和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而我國缺乏一部有關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遠遠落後於我國對外交往的需要,這使我國在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事務時無法可依。即使將來公約對大多數國家產生效力,也仍然會有許多問題留待各國國內法處理,因此,我國應當避免在這一領域留下立法上的盲點,借鑒國際立法和外國相關的立法經驗,結合已經形成的公約草案,盡快頒布一部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總之,國家豁免問題仍然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在這一問題上,中國應當解決好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係,即既要堅持國家豁免這一國際法原則,推動關於國家豁免的普遍性國際公約的發展,又要在實際的國際民商事活動中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來協調這個問題上同其它國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衝突,從而做到既能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保護我國的主權利益,又能促進我國對外民商事關係順利發展。”

以上兩段,除了“公約”和“《豁免公約》”的區別外,一字不差。

張露藜論文中文著作參考文獻截圖。

王海虹論文中文著作參考文獻截圖。

參考文獻大部分相同

除了正文、結論之外,兩篇論文的參考文獻也存在高度一致的情況。

具體來看,張露藜論文的參考文獻分為5個部分,包括中文著作、譯著、中文期刊資料、英文著作以及英文期刊。

其中,張露藜論文的中文著作類參考文獻有20條,王海虹論文中文著作類參考文獻共24條,其中前20條在書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上與張露藜論文完全一致。

譯著類參考文獻中,張露藜論文和王海虹論文均列了10條,且這10條在作者、譯者、出版社、版次上完全一致。

中文期刊、資料方面,張露藜論文列出6條文獻,王海虹論文則列出9條文獻,但王海虹論文所列的前6條文獻在作者、出版社、版次方面均與張露藜論文列舉的參考文獻完全一致。

再看引用的英文著作類參考文獻,張露藜論文列舉了48條,王海虹論文列舉了49條。後者除第49條“Hazel Fox.,”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以外,其余48條文獻與張露藜論文所列舉的48條完全一樣。

張露藜論文英文著作參考文獻部分截圖。

王海虹論文英文著作參考文獻部分截圖。

另外,張露藜還列出21條英文期刊類參考文獻。王海虹論文在這一部分引用了30條,其中的20條又與張露藜論文完全一致。

張露藜論文和王海虹論文均附有論文獨創性的聲明,只不過張露藜論文的獨創性聲明中未見其本人的簽名。

王海虹論文在獨創性聲明中寫道:“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論文是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經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為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學位或證書所使用過的材料。與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對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貢獻均已在論文中作了明確的說明並表示了謝意。”

國際法學院:暫不掌握情況,會了解

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聞就上述兩篇博士學位論文高度雷同一事致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該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的一名老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學院此前並未掌握相關情況,將做進一步了解核實。“另外,我們是二級學院,這個事情具體應該向學校的研究生院反映。”這名女老師說。

隨後,澎湃新聞多次撥打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專業學位辦、綜合科等辦公室的電話,暫無人接聽。

12月20日,澎湃新聞就此事聯繫採訪了張露藜和王海虹兩人博士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託其妻子轉告澎湃新聞稱,“他已經退休多年,據他了解,沒有這回事兒,這個情況也不存在”。

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位論文學術規範審查辦法》規定,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共有四種情形:

一是照搬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對不同資料來源中的原文詞句進行拚接且不注明來源。

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而不申明其來源。具體表現為:總體剽竊,即整體立論、構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襲;複述他人行文、變換措辭使用他人論點和論證、呈示他人思路等。

三是轉引但不予注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或文獻資料。

該辦法同時規定,已經授予學位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經查證屬實,撤銷其學位,並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申請人為在職人員的,通知其所在部門。

對所指導的學位論文被查出抄襲、剽竊情節嚴重或屢次被查出存在抄襲、剽竊現象的指導教師,學校將按照有關教師規範對教師師德、師風的相關要求,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有關情況,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對於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二級培養部門,學校給予通報批評,並核減其招生計劃,情節嚴重的,給予負責人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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