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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美、歐和新加坡鹵化丁基橡膠征反傾銷稅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40號 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40號

  【發布日期】2018-08-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8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構)發布2017年第4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構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4月19日,調查機構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存在傾銷,中國鹵化丁基橡膠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構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構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構最終裁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存在傾銷,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徵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

  被調查產品名稱:鹵化丁基橡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名稱為鹵代丁基橡膠)。

  英文名稱:Halogenated Butyl Rubber (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主分子結構式:

  X為Br或Cl

  物理化學特性:鹵化丁基橡膠是丁基橡膠與鹵化劑反應的產物,是普通丁基橡膠的改良品。鹵化反應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鹵化丁基橡膠可分為氯化丁基橡膠與溴化丁基橡膠兩類。鹵化丁基橡膠產品形式為白色到淺琥珀色的膠塊。鹵化丁基橡膠具有硫化速度快、與其他不飽和橡膠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點。

  主要用途:鹵化丁基橡膠主要用於無內胎的氣密層、耐熱內胎、耐熱軟管和輸送帶、藥用瓶塞、防震墊、粘合劑和密封材料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0023910和40023990稅號項下。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 埃克森美孚公司                              75.5%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2. 其他美國公司                                  75.5%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 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                  71.9%

  (ExxonMobil Chemical Limited)

  2. 阿朗新科比利時有限公司                  27.4%

  (ARLANXEO Belgium NV)

  3. 其他歐盟公司                                    71.9%

  (All Others)

  新加坡公司:

  1. 阿朗新科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23.1%

  (ARLANXEO SINGAPORE PTE. LTD.)       

  2. 其他新加坡公司                                   45.2%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8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鹵化丁基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構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間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構書面申請期間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pdf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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