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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日本等國甲基異丁基(甲)酮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27號 關於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27號【發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3月27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構)發布2017年第1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構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7年11月20日,調查機構發布初裁公告,初步  認定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存在傾銷,中國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構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構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構最終裁定,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存在傾銷,中國甲基異丁基(甲)酮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徵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基異丁基(甲)酮。

  化學名稱: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稱: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

  化學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甲基異丁基(甲)酮為無色透明、有類似樟腦氣味的易燃液體。微溶於水,能與酚、醚、醛等有機溶劑、動植物油、礦物油混溶。

  主要用途:甲基異丁基(甲)酮是一種優良的中沸點溶劑和有機合成原料,用途廣泛。在溶劑方面,主要用在塗料、醫藥、農藥、溶劑脫蠟溶劑、稀有金屬萃取劑、磁帶、油墨、環氧樹脂、粘合劑、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產汽車高級油漆、船舶漆、貨櫃漆等的溶劑;在有機合成原料方面,甲基異丁基(甲)酮是合成橡膠防老劑4020、甲基異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發劑,環氧樹脂潛伏性固化劑,特種表面活性劑等的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300項下。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韓國公司:

  1.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18.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其他韓國公司                       32.3%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45.0%

  (Mitsui Chemicals, Inc.)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                     47.8%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190.4%

  (All Others)

  南非公司:

  1.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15.9%

  (Sasol South Africa(Pty) Ltd.)

  2.其他南非公司                       34.1%

  (All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3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甲基異丁基(甲)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韓國、日本和南非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構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中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構書面申請期中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8年3月20日起執行。

  附件:關於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pdf

  商務部

  2018年3月19日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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