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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個股期權門檻"降"至500元 "席卷"不合格投資者

  隨著場外個股期權的升溫,大批私募成為其擁躉,其中不乏遊走在監管模糊地帶者:部分私募借券商通道成為期權賣方,鋌而走險;部分機構則利用互聯網平台將場外個股期權違規兜售至不具風險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資者,門檻甚至低至500元……

  業內人士稱,大力發展期權等衍生品是大勢所趨,符合市場發展需求。但市場火熱的背後,行業規範發展任重道遠。

  借通道做賣方

  3月上旬,一則關於場外個股期權的消息在私募圈發酵:據圈內人士透露,某中型巨集觀策略私募操作場外個股期權,遭遇1月底市場意外調整,淨值虧損近一半。

  乍一聽,這像是私募激進操作,但仔細一想卻頗反常。因為一般說來,在期權交易中,私募隻作為買方,承擔有限度的風險,最多損失權利金。

  一位熟悉場外期權操作的公募基金經理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出現淨值大幅下跌的極端情況,較大的可能性是該私募與券商有協定,做了期權的賣方。也就是說,券商將期權賣方的收益包裝成為資管產品,私募通過投資該資管產品間接成為期權的賣方。1月底市場大跌,購買看跌期權的投資者到期行權,以遠高於行權時市價的價格賣出標的股票。而作為期權的賣方,該私募以遠高於標的股票市價的約定價從期權買方處買進標的股票,帶來嚴重虧損。

  我國《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業務規範》第七條規定,取得櫃台交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但應在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前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交包括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在內的備案材料。據業內人士介紹,場外期權交易的賣方必須由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持牌機構承擔。既然期權的賣方承擔無限風險,享受有限收益,那麽私募為何偏要做賣方呢?

  供職於期貨私募阿杏投資的交易員告訴記者,定價權是最重要的原因――做賣方才能獲得權利金的定價權。前述熟悉期權交易的公募基金經理表示,借券商通道做賣方的私募基金對自己的判斷非常自信。例如在上述私募虧損案例中,做賣方的私募基金判斷標的股票大概率上漲,而如果市場果真如該私募判斷,則買進看跌期權的投資者放棄行權,該私募賺得權利金。而權利金又是由期權的賣方定價的,倘若私募對市場風向判斷自信,做賣方是相當有吸引力的。

  滬上另一家近期積極參與場外期權交易的私募人士亦表示,對於私募來說,以賣方身份參與吸引力極大。通常來說,券商在充當期權賣方的同時,會通過一定的模型操作相應的股票或股指期貨來對衝風險,這需要一定的量化操作能力以及資金實力。例如,隨著行權日逐步接近,期權的Delta隨之變化,券商必須根據其變化隨時調整持倉,而調整持倉需要一定的資金實力。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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